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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提起撤銷決議之訴之原告在起訴時須具有股東身分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提起撤銷決議之訴之原告在起訴時須具有股東身分

出處

最高法院五七年臺上字三三八一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固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明示,然既謂股東得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則提起撤銷決議之訴之原告,在起訴時須具有股東身分,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五七年臺上字三三八一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提起撤銷決議之訴之原告在起訴時須具有股東身分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提起撤銷決議之訴之原告在起訴時須具有股東身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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