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88 條(股份收買請求權之失效)
- 1.第一百八十六條股東之請求,於公司取銷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行為時,失其效力。
- 2.股東於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期間內,不為同項之請求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88 條規定,公司撤銷重大決議或股東逾 20 日未提書面收買請求時,股份收買請求權自動失效。
Q · 投了反對票,多久內必須提收買請求?
依公司法第 188 條配合第 187 條第 1 項,股東須於股東會決議日起 20 日內,提出載明股份種類及數額之書面收買請求。逾期未請求、或公司事後撤銷第 185 條第 1 項所列重大行為,收買請求權即自動失其效力。此為除斥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或停止規定,亦不得展延。
白話解讀
公司要做重大變更(合併、分割、讓與全部或主要營業資產等),你投了反對票,法律給你一把退場鑰匙:要求公司用公平價格買回你的股份(第186條)。但這把鑰匙有兩個自動失效機制。第一,公司自己撤回了那個重大決定,你的退場請求自動歸零,因為你反對的事情已經不存在了。第二,你自己拖著不動:沒在決議日起20天內提出書面請求(第187條第1項),或者跟公司談不攏價格後沒在期限內聲請法院裁定價格(第187條第2項),你的請求權也自動消滅。這條的殺傷力在第二種情形:很多小股東以為「反正我投了反對票,隨時可以要求公司買回」,結果拖過期限才發現,那扇門已經關上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88 條為股份收買請求權之失效規定,建立兩種除斥期間機制:第 1 項為公司撤銷第 185 條第 1 項所列重大行為時,反對股東收買請求權自動消滅;第 2 項為股東逾第 187 條第 1 項(20 日提書面請求)或第 2 項(協議不成 30 日內聲請法院裁定)期間未行使時,請求權亦失效。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188 條規定什麼?▾
規定股份收買請求權的兩種自動失效機制:公司撤銷決議、股東逾期不請求。
Q2投反對票多久內要提收買請求?▾
決議日起 20 日內,須提載明股份種類及數額之書面請求。
Q3錯過 20 日期限怎麼辦?▾
除斥期間屆滿權利即消滅,法院不會准予延展,無補救空間。
Q4公司撤銷合併案,我的請求權怎麼辦?▾
自動失效,不需公司通知或股東撤回。但「暫緩」與「撤銷」效果不同。
Q5協議價格不成怎麼辦?▾
60 日協議期屆滿後 30 日內聲請法院裁定價格,逾期請求權消滅。
Q6公司法 188 vs 企併法 12 條哪個適用?▾
併購情境優先適用企業併購法第 12 條(特別法),其他公司法第 185 重大行為適用公司法第 186-188 條。
Q7口頭反對也算嗎?▾
不算。第 186 條要求書面反對或會議反對紀錄,第 187 條要求書面請求,全程須留紙本證據。
Q8法院裁定價格一定比公司開的高嗎?▾
不一定,但逾協議期間公司須加付法定遲延利息(年息 5%),自身委託估值報告為關鍵籌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