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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88 條(股份收買請求權之失效)

  1. 1.第一百八十六條股東之請求,於公司取銷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行為時,失其效力。
  2. 2.股東於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期間內,不為同項之請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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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88 條規定,公司撤銷重大決議或股東逾 20 日未提書面收買請求時,股份收買請求權自動失效。

Q · 投了反對票,多久內必須提收買請求?

依公司法第 188 條配合第 187 條第 1 項,股東須於股東會決議日起 20 日內,提出載明股份種類及數額之書面收買請求。逾期未請求、或公司事後撤銷第 185 條第 1 項所列重大行為,收買請求權即自動失其效力。此為除斥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或停止規定,亦不得展延。

白話解讀

公司要做重大變更(合併、分割、讓與全部或主要營業資產等),你投了反對票,法律給你一把退場鑰匙:要求公司用公平價格買回你的股份(第186條)。但這把鑰匙有兩個自動失效機制。第一,公司自己撤回了那個重大決定,你的退場請求自動歸零,因為你反對的事情已經不存在了。第二,你自己拖著不動:沒在決議日起20天內提出書面請求(第187條第1項),或者跟公司談不攏價格後沒在期限內聲請法院裁定價格(第187條第2項),你的請求權也自動消滅。這條的殺傷力在第二種情形:很多小股東以為「反正我投了反對票,隨時可以要求公司買回」,結果拖過期限才發現,那扇門已經關上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88 條為股份收買請求權之失效規定,建立兩種除斥期間機制:第 1 項為公司撤銷第 185 條第 1 項所列重大行為時,反對股東收買請求權自動消滅;第 2 項為股東逾第 187 條第 1 項(20 日提書面請求)或第 2 項(協議不成 30 日內聲請法院裁定)期間未行使時,請求權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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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撤回合併案,我之前的收買請求怎麼辦?

自動失效,不需要你撤回也不需要公司通知你。本條第 1 項的設計邏輯是:你反對的事情已經不存在了,你的退場請求也就失去依附的基礎。但如果公司只是「暫緩」而不是正式撤銷第 185 條的決議,你的請求權仍然存在。內行人提示:注意區分「取銷」和「暫緩」,前者讓你的權利消滅,後者不會。

Q2過了期限還能要求公司買回股份嗎?

不能。本條第 2 項很明確:逾期不行使,請求權消滅。這不是訴訟時效(可以抗辯但不影響權利存在),而是除斥期間(期間屆滿權利直接消滅)。法院不會因為你有正當理由就給你延期。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少數股東,在收到股東會開會通知的那一刻就該開始準備,不要等到投完反對票才開始倒數。

Q3法院裁定的價格一定比公司出的高嗎?

不一定。法院會委託鑑定機構做估值,結果可能比公司提議的高也可能低。而且從決議日起算的協議期間屆滿後,公司要對裁定價格支付法定利息(第 187 條第 2 項),這是對公司拖延的懲罰。內行人提示:聲請法院裁定時提出自己委託的估值報告,會比空口喊價有說服力得多,法院的鑑定人也會參考所提供的資料。

Q4公司法 188 條是什麼?

規定股份收買請求權兩種自動失效機制:公司撤銷重大決議(第 1 項)、股東逾期不請求(第 2 項)。除斥期間屆滿即失權,不得延展。

Q5股份收買請求權失效是什麼意思?

原本反對股東可請求公司用公平價格買回股份,但因特定事由(公司撤回或股東怠惰)導致這個權利在法律上消滅,無法再行使。

Q6除斥期間 vs 消滅時效差在哪?

除斥期間屆滿權利直接消滅、不可中斷停止延長;消滅時效屆滿是抗辯權發生、權利本身仍存在、可中斷停止。第 188 條第 2 項是除斥期間,無補救空間。

Q7公司撤銷決議是什麼意思?

公司股東會經正式議決程序,撤回先前通過的第 185 條第 1 項重大行為決議(如撤回合併案、分割案)。注意「撤銷」與「暫緩」效果不同,前者讓收買請求權失效。

Q8怎麼避免收買請求權失效?

股東會當天確認反對票被記錄 → 隔天立即寄存證信函提書面請求 → 60 日內委託估值機構備戰協議 → 協議不成立即聲請法院裁定,三段期限環環相扣。

Q9收買請求書要怎麼寫?

以存證信函方式,載明:股東姓名與身分證號、持有股份種類(普通股/特別股)、股份數額、請求公司以公平價格收買之意旨、寄發日期。建議附股東會反對票紀錄影本。

Q10聲請法院裁定價格怎麼做?

向公司本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非訟事件裁定,附股東會議事錄、書面請求送達證明、自行委託估值報告。法院會委託鑑定機構估值。

Q11怎麼證明自己投了反對票?

股東會議事錄記載、會前書面通知反對函(第 186 條要件)、簽到簿、會議錄音錄影(如有)。最關鍵是議事錄上的反對紀錄要與股份數額一致。

Q12公司法 188 vs 企併法 12 條哪個適用?

公司併購情境(合併、分割、股份轉換)優先適用企業併購法第 12 條(特別法),其期限與計算基準較細緻。其他第 185 條重大行為適用公司法第 186-188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785条・第797条・第806条(反対株主の株式買取請求権及び失効)
🇰🇷 韓國상법 제374조의2 (반대주주의 주식매수청구권, 20일 행사기간)
🇨🇳 中國公司法 第74条・第142条(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60日行使期间)
🇩🇪 德國AktG § 305 / UmwG § 29-34(Abfindungsanspruch bei Konzernverträgen und Umwandlung, 2 Monate Fris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36-21 / L. 228-104(procédure d'achat forcé en cas de fusion)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62(Appraisal Rights, 20-day demand + 120-day petition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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