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86 條(少數股東請求收買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股東於股東會為前條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但股東會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同時決議解散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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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股東於股東會為「1️⃣前條(185)決議前」,已以「2️⃣書面」通知公司「3️⃣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4️⃣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市價; the market price),收買其所有之股份。
反對股東之股份收買請求權(形成權)
Exc股東會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同時決議解散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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