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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87 條(收買股份之價格)

  1. 1.前條之請求,應自第一百八十五條決議日起二十日內,提出記載股份種類及數額之書面為之。
  2. 2.股東與公司間協議決定股份價格者,公司應自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自第一百八十五條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
  3. 3.公司對法院裁定之價格,自第二項之期間屆滿日起,應支付法定利息,股份價款之支付,應與股票之交付同時為之,股份之移轉於價款支付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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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87條規定反對股東收買請求須20日內以書面提出,60日內未達價格協議者,股東應於其後30日內聲請法院裁定價格。

Q · 股份收買請求有哪些期限?談不攏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187條,反對股東須自第185條決議日起20日內以書面提出收買請求,載明股份種類及數額;自決議日起60日內與公司協議價格,達成協議者公司應於90日內付款。60日內未達協議,股東須在其後30日內聲請法院裁定價格,逾期即喪失聲請權。公司對法院裁定價格自協議期滿日起須加計法定利息,且股份移轉於價款支付時生效。

白話解讀

186條給了你離場的權利,187條告訴你這條路上每一步的倒數計時器。第一個計時器:從185條決議日起二十天,你必須提出書面請求,寫清楚你要公司買回的股份種類和數額。逾期不提,權利消滅。第二個計時器:決議日起六十天是你跟公司談價格的視窗。談得攏,公司在九十天內付錢。第三個計時器:六十天談不攏,你有三十天去法院聲請裁定價格。超過這三十天不去法院,你就永遠喪失讓法院定價的機會。法院裁定之後,公司從「協議期限屆滿日」起還要額外支付法定利息給你,這是對拖延付款的懲罰。股份的移轉在價款支付的那一刻生效,股票交付和付款同時進行,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整套程序的設計邏輯是:每一方都有時間壓力,沒有人可以無限期拖延。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87條規範股份收買請求權的行使時程與價款給付:反對股東須於第185條決議日起20日內提出書面請求,60日內與公司協議價格,協議不成者於其後30日內聲請法院裁定。公司應於決議日起90日內付款,對法院裁定價格自協議期間屆滿日起加計法定利息,股份移轉於價款支付時生效,構成股東退場的剛性時間框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法院裁定每股價格(元)收買股份數(股)自協議期滿日起遲延天數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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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書面請求具體要寫什麼?

法條寫得很清楚:股份種類(普通股或特別股)和數額(幾股)。實務上建議額外載明你的股東身分證明、聯絡方式,以及你認為的公平價格和依據。內行人提示:請求書中不要只寫「請依法收買」,把你對公平價格的初步主張寫進去,這會成為日後協商的起點。

Q2法院裁定的價格一定是最終結果嗎?可以上訴嗎?

187條規定的價格裁定屬於非訟事件,對裁定不服可依非訟事件法提起抗告,但二審裁定通常即為終局。內行人提示:鑑價報告幾乎是決定性證據,不滿意法院選任的鑑價人時,可在程序中提出自己委託的鑑價報告作為反證,兩份報告差距大時法院可能另選第三方鑑價。

Q3公司故意拖延不付款怎麼辦?

第三項規定公司自協議期間屆滿日起應支付法定利息,這就是對拖延的法律懲罰;法院裁定後仍不付款,可依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內行人提示:法定利息為年息5%(民法第203條),收買金額大且拖延久時利息相當可觀,這是談判時可對公司算的一筆帳——越拖付得越多。

Q4公司法187條是什麼?

規範股份收買請求權的行使時程與付款:20日提書面、60日協議、30日聲請法院、90日付款,是股東退場的剛性時間框架。

Q5股份收買請求權是什麼?

對公司重大行為決議(185條)反對的股東,請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買回其股份的法定權利,187條規範其行使程序。

Q6什麼叫價格裁定?

股東與公司就收買價格談不攏時,由法院經鑑價程序裁定公平價格的非訟程序,屬第三方定價而非保護弱勢。

Q7公司法187條的法定利息怎麼來的?

公司逾協議期間未付款,自協議期滿日起依民法203條年息5%加計利息,是對拖延付款的法律懲罰。

Q8股份收買請求怎麼提出?

決議日起20日內以存證信函提出記載股份種類及數額的書面請求,同步委託鑑價,逾期權利消滅。

Q9收買價款的法定利息怎麼算?

裁定每股價格 × 股份數 × 5% × (遲延天數/365),自協議期滿日起算至付款日。

Q10聲請法院裁定價格要花多少?

非訟事件聲請費依標的金額計算,另需鑑價費用(依股權規模數萬至數十萬元不等)。

Q11怎麼證明公司出價不公平?

自備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鑑價報告,於程序中作為反證;報告與公司方差距大時法院可能另選第三方鑑價。

Q12公司法187條協議 vs 法院裁定 哪個有利?

協議快、確定性高但可能被壓價;法院裁定客觀但結果未知且需鑑價成本,自備估值論證者較適合走裁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786条(株式買取請求に係る価格決定の申立て)
🇰🇷 韓國상법 제374조의2(반대주주의 주식매수청구권 — 매수가격 결정)
🇨🇳 中國公司法 第161条(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2023年修订)
🇩🇪 德國AktG § 305 / UmwG § 29 i.V.m. SpruchG(Spruchverfahren — 補償金額裁定程序)
🇫🇷 法國Code civil art. 1843-4(expertise pour la détermination du prix des droits sociaux)
🇺🇸 美國Delaware DGCL § 262(appraisal rights / appraisal proceeding for dissenting stock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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