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87條規定反對股東收買請求須20日內以書面提出,60日內未達價格協議者,股東應於其後30日內聲請法院裁定價格。
Q · 股份收買請求有哪些期限?談不攏怎麼辦?
20日內提請求、60日內談價、談不攏30日內聲請法院
依公司法第187條,反對股東須自第185條決議日起20日內以書面提出收買請求,載明股份種類及數額;自決議日起60日內與公司協議價格,達成協議者公司應於90日內付款。60日內未達協議,股東須在其後30日內聲請法院裁定價格,逾期即喪失聲請權。公司對法院裁定價格自協議期滿日起須加計法定利息,且股份移轉於價款支付時生效。
186條給了你離場的權利,187條告訴你這條路上每一步的倒數計時器。第一個計時器:從185條決議日起二十天,你必須提出書面請求,寫清楚你要公司買回的股份種類和數額。逾期不提,權利消滅。第二個計時器:決議日起六十天是你跟公司談價格的視窗。談得攏,公司在九十天內付錢。第三個計時器:六十天談不攏,你有三十天去法院聲請裁定價格。超過這三十天不去法院,你就永遠喪失讓法院定價的機會。法院裁定之後,公司從「協議期限屆滿日」起還要額外支付法定利息給你,這是對拖延付款的懲罰。股份的移轉在價款支付的那一刻生效,股票交付和付款同時進行,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整套程序的設計邏輯是:每一方都有時間壓力,沒有人可以無限期拖延。
公司法第187條規範股份收買請求權的行使時程與價款給付:反對股東須於第185條決議日起20日內提出書面請求,60日內與公司協議價格,協議不成者於其後30日內聲請法院裁定。公司應於決議日起90日內付款,對法院裁定價格自協議期間屆滿日起加計法定利息,股份移轉於價款支付時生效,構成股東退場的剛性時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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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寫得很清楚:股份種類(普通股或特別股)和數額(幾股)。實務上建議額外載明你的股東身分證明、聯絡方式,以及你認為的公平價格和依據。內行人提示:請求書中不要只寫「請依法收買」,把你對公平價格的初步主張寫進去,這會成為日後協商的起點。
187條規定的價格裁定屬於非訟事件,對裁定不服可依非訟事件法提起抗告,但二審裁定通常即為終局。內行人提示:鑑價報告幾乎是決定性證據,不滿意法院選任的鑑價人時,可在程序中提出自己委託的鑑價報告作為反證,兩份報告差距大時法院可能另選第三方鑑價。
第三項規定公司自協議期間屆滿日起應支付法定利息,這就是對拖延的法律懲罰;法院裁定後仍不付款,可依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內行人提示:法定利息為年息5%(民法第203條),收買金額大且拖延久時利息相當可觀,這是談判時可對公司算的一筆帳——越拖付得越多。
規範股份收買請求權的行使時程與付款:20日提書面、60日協議、30日聲請法院、90日付款,是股東退場的剛性時間框架。
對公司重大行為決議(185條)反對的股東,請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買回其股份的法定權利,187條規範其行使程序。
股東與公司就收買價格談不攏時,由法院經鑑價程序裁定公平價格的非訟程序,屬第三方定價而非保護弱勢。
公司逾協議期間未付款,自協議期滿日起依民法203條年息5%加計利息,是對拖延付款的法律懲罰。
決議日起20日內以存證信函提出記載股份種類及數額的書面請求,同步委託鑑價,逾期權利消滅。
裁定每股價格 × 股份數 × 5% × (遲延天數/365),自協議期滿日起算至付款日。
非訟事件聲請費依標的金額計算,另需鑑價費用(依股權規模數萬至數十萬元不等)。
自備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鑑價報告,於程序中作為反證;報告與公司方差距大時法院可能另選第三方鑑價。
協議快、確定性高但可能被壓價;法院裁定客觀但結果未知且需鑑價成本,自備估值論證者較適合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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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收足股款後,不得增加資本。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
前條之請求,應自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決議日起二十日內,提出記載股份種類及數額之書面為之。 股東與公司間協議決定股份價格者,公司應自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自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 公司對法院裁定之價格,自第二項之期間屆滿日起,應支付法定利息,股份價款之支付,應與股票之交付同時為之,股份之移轉於價款支付時生效。
前條之請求,應自第一百八十五條決議日起二十日內,提出記載股份種類及數額之書面為之。 股東與公司間協議決定股份價格者,公司應自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自第一百八十五條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 公司對法院裁定之價格,自第二項之期間屆滿日起,應支付法定利息,股份價款之支付,應與股票之交付同時為之,股份之移轉於價款支付時生效。
立法理由配合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修正,將第一項與第二項中「第一項」字句刪除。
公司非收足股款後,不得增加資本。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
前條之請求,應自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決議日起二十日內,提出記載股份種類及數額之書面為之。 股東與公司間協議決定股份價格者,公司應自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自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 公司對法院裁定之價格,自第二項之期間屆滿日起,應支付法定利息,股份價款之支付,應與股票之交付同時為之,股份之移轉於價款支付時生效。
配合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修正,將第一項與第二項中「第一項」字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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