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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裁定公司收買股份之價格非自裁定起即生股份移轉之效力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法院裁定公司收買股份之價格非自裁定起即生股份移轉之效力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六一三號判決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被上訴人所有前開股份十二萬五千二百九十九股之移轉,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於上訴人支付價款時始生效。查上訴人係於六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始行支付價款與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支付價款以前,前開股份既尚未移轉於上訴人,而仍為被上訴人所有,則被上訴人於該股份移轉前之六十八年一月十日及同年五月十日領取系爭股息增資股及股息,自第二項之期間屆滿日起,應支付法定利息,純為保護小股東而設,意在促使公司早日為價款之支付,非謂一經法院裁定價格,即發生股份移轉之效力。(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六一三號判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院裁定公司收買股份之價格非自裁定起即生股份移轉之效力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法院裁定公司收買股份之價格非自裁定起即生股份移轉之效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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