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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85 條

  1. 1.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
  2. 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3. 3.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4. 4.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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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85 條規定出租全部營業、讓與主要營業財產、重大受讓三種行為,須三分之二股東出席、出席過半同意。

Q · 公司要把核心事業賣掉,董事長一個人能決定嗎?

依公司法第 185 條,出租全部營業、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財產有重大影響等三種行為,必須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決議提案,再送股東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出席不足三分之二時,可改採過半數股東出席加出席者三分之二同意的次級門檻。董事長無權單獨決定。

白話解讀

公司可以做的決定裡面,有些事情做了就回不去了:把整間公司的營業租給別人、把核心事業賣掉、吃下另一家公司的全部資產。這些決定不是董事長拍板就能做的,也不是普通股東會多數決就夠的。185條設了一道極高的門檻: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出席不夠三分之二?還有一個次級門檻:過半數股東出席加上出席者三分之二同意。而且這個議案不是隨便誰都能提,必須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決議才能送到股東會。從董事會到股東會,兩道關卡,每道都是超級多數決。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這些行為本質上是在改變公司的身份,做完之後原本的公司可能已經面目全非。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85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行為的特別決議規範,針對出租全部營業、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財產有重大影響等三款行為,設定三分之二股東出席加出席過半數同意的超級多數門檻,並要求須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提案,構成保護少數股東的雙重關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已發行股份總數出席股份數同意表決權數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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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到底怎麼判斷?

法律沒給精確百分比。實務上法院綜合考量讓與標的占公司全部營業或資產的比重、是否影響公司繼續經營的能力、是否為核心獲利來源。最高法院多次認為不能只看帳面價值,要看對公司營運的實質影響。

Q2公開發行公司出席不到三分之二怎麼辦?

第二項為公開發行公司設替代門檻: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出席加出席者三分之二同意。因大型上市公司股權分散難湊三分之二出席。但章程可訂更高門檻,須先看章程;徵求委託書往往是 185 條議案要表決的信號。

Q3董事會通過了,股東能擋下營業讓與嗎?

能。董事會在這三種行為上只有提案權沒有決定權,仍須送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反對股東串聯超過三分之一持股不出席,即可使議案無法達到三分之二出席門檻而無法成案。

Q4公司法 185 條是什麼?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三種重大行為須股東會特別決議,是保護少數股東不被簡單多數強推根本性改變的超級多數門檻。

Q5185 條的三種重大行為差在哪?

出租全部營業(契約性)、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財產(賣出)、受讓他人全部營業財產有重大影響(買進),三者皆改變公司基本面。

Q6什麼叫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沒有固定百分比,看交易占公司營業或資產比重、是否影響繼續經營能力、是否為核心獲利來源,採實質影響判斷。

Q7特別決議跟普通決議差在哪?

普通決議是出席過半、表決過半;185 條特別決議要三分之二股東出席加出席過半同意,門檻明顯拉高。

Q8公司要做 185 條的行為要走哪些程序?

董事會 2/3 出席過半提案 → 召集通知列舉議案 → 股東會 2/3 出席過半同意 → 議事錄記載 → 因應反對股東收買請求。

Q9小股東怎麼阻止營業讓與議案?

確認門檻後串聯超過三分之一持股不出席,使議案達不到三分之二出席門檻而無法成案;並檢查董事會決議是否程序合法。

Q10185 條表決門檻怎麼算?

一般公司:出席≥總股數2/3 且 同意>出席過半;公開發行不足三分之二時:出席>總股數過半 且 同意≥出席2/3。

Q11怎麼證明董事會提案程序有瑕疵?

檢查董事會出席是否達三分之二、表決是否過半,並對照召集通知是否列舉議案主要內容;瑕疵足以撤銷股東會決議。

Q12公司法 185 vs 316 合併決議差在哪?

兩者同為超級多數決,185 針對營業財產讓與受讓,316 針對公司合併,併購情境另有企業併購法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467条(事業譲渡等の承認)— 株主総会特別決議を要する
🇰🇷 韓國상법 제374조(영업양도·양수 등의 특별결의)
🇩🇪 德國AktG § 179a(Übertragung des ganzen Gesellschaftsvermögens — Hauptversammlung 特別決議)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96(assemblée générale extraordinaire, majorité des deux tiers)
🇺🇸 美國DGCL § 271(sale of all or substantially all assets requires shareholder appr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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