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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85 條

  1. 1.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
  2. 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3. 3.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4. 4.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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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85 條規定出租全部營業、讓與主要營業財產、重大受讓三種行為,須三分之二股東出席、出席過半同意。

Q · 公司要把核心事業賣掉,董事長一個人能決定嗎?

依公司法第 185 條,出租全部營業、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財產有重大影響等三種行為,必須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決議提案,再送股東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出席不足三分之二時,可改採過半數股東出席加出席者三分之二同意的次級門檻。董事長無權單獨決定。

白話解讀

公司可以做的決定裡面,有些事情做了就回不去了:把整間公司的營業租給別人、把核心事業賣掉、吃下另一家公司的全部資產。這些決定不是董事長拍板就能做的,也不是普通股東會多數決就夠的。185條設了一道極高的門檻: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出席不夠三分之二?還有一個次級門檻:過半數股東出席加上出席者三分之二同意。而且這個議案不是隨便誰都能提,必須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決議才能送到股東會。從董事會到股東會,兩道關卡,每道都是超級多數決。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這些行為本質上是在改變公司的身份,做完之後原本的公司可能已經面目全非。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85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行為的特別決議規範,針對出租全部營業、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財產有重大影響等三款行為,設定三分之二股東出席加出席過半數同意的超級多數門檻,並要求須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提案,構成保護少數股東的雙重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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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185 條是什麼?

規範公司三種重大行為須股東會特別決議,是保護少數股東的超級多數門檻。

Q2185 條的三種行為是哪三種?

出租全部營業、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財產有重大影響。

Q3什麼叫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法律沒給固定百分比,看交易占公司資產營收比重與對營運能力的實質影響。

Q4185 條的表決門檻怎麼算?

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有次級門檻。

Q5公開發行公司門檻不一樣嗎?

出席不足三分之二時,可改採過半數股東出席加出席者三分之二同意。

Q6董事會在 185 條扮演什麼角色?

只有提案權沒有決定權,且提案須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過半數同意。

Q7我是小股東怎麼擋下 185 條議案?

串聯超過三分之一持股不出席,議案連表決機會都沒有。

Q8反對 185 條決議的股東有什麼救濟?

可依第 186 條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要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買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467条(事業譲渡等の承認)— 株主総会特別決議を要する
🇰🇷 韓國상법 제374조(영업양도·양수 등의 특별결의)
🇩🇪 德國AktG § 179a(Übertragung des ganzen Gesellschaftsvermögens — Hauptversammlung 特別決議)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96(assemblée générale extraordinaire, majorité des deux tiers)
🇺🇸 美國DGCL § 271(sale of all or substantially all assets requires shareholder appr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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