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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
  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3.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4. 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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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1 1款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68號民事判決: 所謂出租全部營業,係指公司將全部營業(包括營業用財產等),由承租人利用,以承租人之名義,並為其計算而經營,出租公司只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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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股東會特別決議)行之: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何謂主要部分? 🔵陳盈如師: 重點是「改變與股東的約定」 * 泰山出售全家股票,焦土政策?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 🔵學說: 放寬「全部」之認定 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簡化公發公司程序:考量公發公司股權分散、小股東出席意願可能不高 💇立法理由: 在不違反多數決議之原則下,參考日本商法第三四三條之規定,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以緩和股東收購委託書之壓力,及保障大眾投資者權益 III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IV 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董事會特別決議)提出之。 185 4董事會特別決議提出&185 1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權力共享:猶如行政院提案,立法院同意) * 186 187少數股東請求收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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