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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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yps731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證26-1是用該條規範,然而本條第5項只寫「公積轉增資」,那「公積發現金」可否以臨時動議提出?
非公發公司:僅適用172 V ->可以臨時動議提出
公發公司:尚應受證26-1之限制。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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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召集期限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非公發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20日前通知各股東。
知悉權保障
發信主義(mailbox rule)
II 『非公發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10日前通知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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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84年2月25日商202275號函釋:
關於公司法第172條第1、2項所定期間之計算,依最高法院84年1月17日84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召集之通知採發信主義,公司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既未特別規定,自仍➡️應適用民法第119條、第120條第2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 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1日, 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應依上開決議辦理。例如2月20日召開臨時股東會,依公司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應於10日前通知各股東,則至遲2月9日即應通知各股東
I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30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15日前通知各股東。
IV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V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198、199、199-1)、「變更章程」(277)、「📌減資」(168)、「📌申請停止公開發行」(156-2)、「📌董事競業許可」(209)、「📌盈餘轉增資」(240 1)、「⚠️⚠️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316)或「第185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開會通知)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否則189召集程序違法),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例如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股東資訊權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但可能股東臨時會(例如173、173-1)
防弊,保障股東知情權
🔵陳彥良師:
臨時動議易造成突襲
🔵方嘉麟師:
172 5旨在保障股東的資訊權,惟仍可能讓董事會壟斷議案,故以172-1來緩和
立法論上,宜採「董事失格制度」
VI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dia0222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72 V 強化股東資訊權
cy184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172 V 和證§26-1 皆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