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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民字第 3687 號
要旨
同趣旨
全文內容
按臨時股東會召集之通知,距開會期日不滿十五日,其召集程序,固屬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 (即舊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 之規定,但股東未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即舊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之規定,聲請法院宣告其決議為無效者,其決議仍有效力 (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九一一號判例) 。本件世界書局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之召集通知,倘距開會日不足十五日,即其召集顯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但該臨時股東會所作成之決議,如該公司股東未依同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所定自作成決議之日起一個月之法定期間內,聲請法院宣告其決議為無效者,依前開判例仍有效力,該公司負責人申請依該臨時,股東會所作成之決議書內容為變更登記,如無其他無效或可得撤銷之情形,似可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