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變更章程為召集事由者,應於召集通知之召集事由中列舉,未載明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意,非謂應將擬修正之章程條項詳列
要旨
以變更章程為召集事由者,應於召集通知之召集事由中列舉,未載明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意,非謂應將擬修正之章程條項詳列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被上訴人公司之董事會通知召開股東臨時會已載明召集事由為「討論修改章程、改選董監事及其他董事會所提議案」,上訴人謂:召開股東臨時會之通知,未詳載擬討論修改章程之何一條項為不合法云云。惟查公司法(舊)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意旨,無非謂:以變更章程為召集事由者,應於召集通知之召集事由中列舉,未載明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意,非謂應將擬修正之章程條項詳列,上訴人執此指摘召集程序違法,自非可取。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