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44 條
- 1.創立會之程序及決議,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及第一百八十九條至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但關於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 2.發起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或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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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44 條規定創立會程序準用股東會規定,董監選舉採累積投票制,違反通知或議事錄規定罰 1 萬至 5 萬元。
Q · 創立會通知沒提前 15 天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144 條準用第 172 條第一項,創立會必須在開會前 15 日以書面通知各認股人。違反者,依本條第 2 項處發起人 1 萬至 5 萬元罰鍰;同時依準用第 189 條,認股人可於決議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決議。程序瑕疵不只是行政罰,更是決議效力的致命傷,整個設立程序可能要重來。
白話解讀
創立會不是一群人坐下來隨便聊聊就算數。這條規定創立會的「遊戲規則」全部比照股東會:怎麼通知(開會前15天)、怎麼表決(出席過半、出席數的過半數同意)、能不能委託代理人、利害關係人要不要迴避、紀錄怎麼做,通通有規矩。更狠的是第二項:發起人如果連通知都沒按規矩來,或者議事錄造假,直接罰一萬到五萬。這些規矩看起來瑣碎,但每一條都是防線。一家公司如果在創立會階段程序就亂來,認股人事後發現可以主張決議無效甚至撤銷。程序正義不是形式主義,它是你日後翻盤的基礎。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44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階段的程序準用規範,將股東會的通知、決議、表決權、利害關係迴避、議事錄、決議撤銷與無效之訴等規定全面準用至創立會;董監選任另準用累積投票制。第 2 項並對發起人違反程序課以行政罰鍰,確保認股人程序保障的最低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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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144 條規定什麼?▾
創立會程序準用股東會規定,董監選舉採累積投票制,發起人違反通知或議事錄規定處 1 萬至 5 萬元罰鍰。
Q2創立會通知要提前幾天?▾
依準用第 172 條第一項,必須在開會前 15 日以書面通知各認股人。
Q3創立會選董監事用什麼方式?▾
準用第 198 條累積投票制,每股有與所選名額相同的選舉權,可集中投給一人或分散投給多人。
Q4創立會決議違法可以撤銷嗎?▾
可以。準用第 189 條,認股人可於決議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
Q5發起人沒按規定通知會被罰嗎?▾
會。第 2 項規定處 1 萬至 5 萬元罰鍰,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裁處。
Q6創立會跟股東會差在哪?▾
創立會是設立階段的認股人會議,股東會是設立後的股東會議;本條準用使兩者程序高度相似,但通知期間與章程依據不同。
Q7創立會程序違法決議全部無效嗎?▾
看違反的是方法還是內容。方法違法可撤銷(30 日內訴請),內容違法直接無效(無期限)。
Q8認股人能委託代理人出席創立會嗎?▾
可以。準用第 177 條委託出席規定,認股人可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與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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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creditor_meeting_inaugural | shareholders_meeting | board_of_directors |
|---|---|---|---|
| 通知期間 | 15 日前書面通知(準用第 172 條) | 30 日前(公開發行)/ 20 日前(非公開發行) | 7 日前通知(章程得另定) |
| 決議門檻 | 出席過半 + 表決過半(普通決議,準用第 174 條) | 視議案類型,特別決議要件加重至 2/3 | 出席過半 + 表決過半 |
| 董監選舉 | 強制累積投票制(準用第 198 條) | 強制累積投票制 | 不適用 |
| 違反程序罰則 | 發起人 1 萬至 5 萬元罰鍰(本條第 2 項) | 董事 1 萬至 5 萬元罰鍰(第 172-1 條) | 依個別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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