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44 條
- 1.創立會之程序及決議,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及第一百八十九條至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但關於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 2.發起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或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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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44 條規定創立會程序準用股東會規定,董監選舉採累積投票制,違反通知或議事錄規定罰 1 萬至 5 萬元。
Q · 創立會通知沒提前 15 天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144 條準用第 172 條第一項,創立會必須在開會前 15 日以書面通知各認股人。違反者,依本條第 2 項處發起人 1 萬至 5 萬元罰鍰;同時依準用第 189 條,認股人可於決議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決議。程序瑕疵不只是行政罰,更是決議效力的致命傷,整個設立程序可能要重來。
白話解讀
創立會不是一群人坐下來隨便聊聊就算數。這條規定創立會的「遊戲規則」全部比照股東會:怎麼通知(開會前15天)、怎麼表決(出席過半、出席數的過半數同意)、能不能委託代理人、利害關係人要不要迴避、紀錄怎麼做,通通有規矩。更狠的是第二項:發起人如果連通知都沒按規矩來,或者議事錄造假,直接罰一萬到五萬。這些規矩看起來瑣碎,但每一條都是防線。一家公司如果在創立會階段程序就亂來,認股人事後發現可以主張決議無效甚至撤銷。程序正義不是形式主義,它是你日後翻盤的基礎。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44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階段的程序準用規範,將股東會的通知、決議、表決權、利害關係迴避、議事錄、決議撤銷與無效之訴等規定全面準用至創立會;董監選任另準用累積投票制。第 2 項並對發起人違反程序課以行政罰鍰,確保認股人程序保障的最低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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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創立會可以用視訊開嗎?▾
公司法第 172 條之 2 允許股東會以視訊方式開會,但該條未在第 144 條的準用範圍內。實務上對創立會能否視訊尚有爭議。如果認股人分散各地,建議先以書面確認全體同意採視訊方式,降低日後被挑戰的風險。內行人提示:即使用視訊,會議紀錄的完整性要求完全不變,建議全程錄影存檔。
Q2發起人被罰 1 萬到 5 萬,這個罰是誰來罰?▾
第二項的罰鍰是行政罰,由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裁處。通常是在公司設立登記審查時,或認股人向主管機關檢舉後才會啟動。金額雖小,但違規紀錄可能影響發起人日後設立其他公司時的審查。內行人提示:罰鍰雖輕,但程序違法導致的決議撤銷才是真正的殺傷力,那意味著整個設立程序可能要重來。
Q3公司法第 144 條是什麼?▾
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階段創立會程序準用股東會規定,並對發起人違反程序課以行政罰鍰,是認股人程序保障的核心條文。
Q4什麼是創立會?▾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階段,發起人募足股款後,召集全體認股人就公司設立事項所開的會議,地位類似設立後的股東會。
Q5什麼是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立法技術,將某條規定在性質相容範圍內套用到另一情形;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比直接適用更彈性,可排除性質不符的部分。
Q6什麼是累積投票制?▾
選舉董監事時,每股有與應選名額相同的選舉權,可集中投給一人或分散投給多人,保障少數股東選進代表的機制。
Q7創立會通知要怎麼寄?▾
依準用第 172 條第一項,必須在開會前 15 日以書面通知。實務建議寄掛號信並保留送達證明,LINE 或口頭通知不算數。
Q8創立會決議要多少人同意才通過?▾
準用第 174 條普通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認股人出席,出席認股人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Q9創立會議事錄要寫什麼?▾
依準用第 183 條,須記載開會時地、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要點、表決結果,由主席簽名蓋章。
Q10想撤銷創立會決議怎麼做?▾
準用第 189 條,認股人應於決議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超過 30 日就失去撤銷權,只能改主張無效(內容違法時)。
Q11創立會 vs 股東會差在哪?▾
創立會是設立階段認股人會議,股東會是設立後股東會議;本條準用使兩者程序高度相似,但通知期間與章程依據不同。
Q12決議撤銷 vs 決議無效差在哪?▾
撤銷針對方法違法(如通知瑕疵),須 30 日內訴請;無效針對內容違法(如違反法令章程),無期限可隨時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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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creditor_meeting_inaugural | shareholders_meeting | board_of_directors |
|---|---|---|---|
| 通知期間 | 15 日前書面通知(準用第 172 條) | 30 日前(公開發行)/ 20 日前(非公開發行) | 7 日前通知(章程得另定) |
| 決議門檻 | 出席過半 + 表決過半(普通決議,準用第 174 條) | 視議案類型,特別決議要件加重至 2/3 | 出席過半 + 表決過半 |
| 董監選舉 | 強制累積投票制(準用第 198 條) | 強制累積投票制 | 不適用 |
| 違反程序罰則 | 發起人 1 萬至 5 萬元罰鍰(本條第 2 項) | 董事 1 萬至 5 萬元罰鍰(第 172-1 條) | 依個別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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