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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44 條

  1. 1.創立會之程序及決議,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及第一百八十九條至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但關於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2. 2.發起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或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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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44 條規定創立會程序準用股東會規定,董監選舉採累積投票制,違反通知或議事錄規定罰 1 萬至 5 萬元。

Q · 創立會通知沒提前 15 天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144 條準用第 172 條第一項,創立會必須在開會前 15 日以書面通知各認股人。違反者,依本條第 2 項處發起人 1 萬至 5 萬元罰鍰;同時依準用第 189 條,認股人可於決議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決議。程序瑕疵不只是行政罰,更是決議效力的致命傷,整個設立程序可能要重來。

白話解讀

創立會不是一群人坐下來隨便聊聊就算數。這條規定創立會的「遊戲規則」全部比照股東會:怎麼通知(開會前15天)、怎麼表決(出席過半、出席數的過半數同意)、能不能委託代理人、利害關係人要不要迴避、紀錄怎麼做,通通有規矩。更狠的是第二項:發起人如果連通知都沒按規矩來,或者議事錄造假,直接罰一萬到五萬。這些規矩看起來瑣碎,但每一條都是防線。一家公司如果在創立會階段程序就亂來,認股人事後發現可以主張決議無效甚至撤銷。程序正義不是形式主義,它是你日後翻盤的基礎。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44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階段的程序準用規範,將股東會的通知、決議、表決權、利害關係迴避、議事錄、決議撤銷與無效之訴等規定全面準用至創立會;董監選任另準用累積投票制。第 2 項並對發起人違反程序課以行政罰鍰,確保認股人程序保障的最低底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144 條規定什麼?

創立會程序準用股東會規定,董監選舉採累積投票制,發起人違反通知或議事錄規定處 1 萬至 5 萬元罰鍰。

Q2創立會通知要提前幾天?

依準用第 172 條第一項,必須在開會前 15 日以書面通知各認股人。

Q3創立會選董監事用什麼方式?

準用第 198 條累積投票制,每股有與所選名額相同的選舉權,可集中投給一人或分散投給多人。

Q4創立會決議違法可以撤銷嗎?

可以。準用第 189 條,認股人可於決議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

Q5發起人沒按規定通知會被罰嗎?

會。第 2 項規定處 1 萬至 5 萬元罰鍰,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裁處。

Q6創立會跟股東會差在哪?

創立會是設立階段的認股人會議,股東會是設立後的股東會議;本條準用使兩者程序高度相似,但通知期間與章程依據不同。

Q7創立會程序違法決議全部無效嗎?

看違反的是方法還是內容。方法違法可撤銷(30 日內訴請),內容違法直接無效(無期限)。

Q8認股人能委託代理人出席創立會嗎?

可以。準用第 177 條委託出席規定,認股人可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與投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reditor_meeting_inauguralshareholders_meetingboard_of_directors
通知期間15 日前書面通知(準用第 172 條)30 日前(公開發行)/ 20 日前(非公開發行)7 日前通知(章程得另定)
決議門檻出席過半 + 表決過半(普通決議,準用第 174 條)視議案類型,特別決議要件加重至 2/3出席過半 + 表決過半
董監選舉強制累積投票制(準用第 198 條)強制累積投票制不適用
違反程序罰則發起人 1 萬至 5 萬元罰鍰(本條第 2 項)董事 1 萬至 5 萬元罰鍰(第 172-1 條)依個別條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65条以下(創立総会の招集・決議)
🇰🇷 韓國상법 제308조 ~ 제316조(창립총회)
🇨🇳 中國公司法第91條(募集設立的創立大會)
🇩🇪 德國AktG § 30(Gründungsversamml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25-7(assemblée générale constitutive)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11(organizational meeting of stock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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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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