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81 條
- 1.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
- 2.前項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
- 3.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
- 4.前項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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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法人股東表決權以持股綜合計算,不因代表人數增加而增票;代表人二人以上時應共同行使(投同一方向)。
Q · 法人股東派好幾個代表來開股東會,他們各有幾票?怎麼投?
依公司法第181條,法人股東不論派一人或多人出席,表決權都以該法人所持股份綜合計算,不會因代表人數增加而膨脹。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行使」表決權,即只能投同一方向。例外是第三項:公開發行公司中為他人持有股份的股東(如保管、信託機構),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以忠實反映背後各受益人的意見。
白話解讀
國發基金持有某公司 20% 的股份,派了三位代表出席股東會。三個人坐在會場裡,但他們手上加起來就是那 20% 的票,不是 60%。更關鍵的是,這三位代表必須投同一個方向:要嘛三個人一起投贊成,要嘛一起投反對,不能一個投贊成兩個投反對。為什麼法律要這樣設計?因為他們代表的是同一個法人股東,那個法人只有一份意志。如果允許代表們各投各的,等於把一張票切成好幾塊,製造出法人內部的「分裂投票」,會讓表決結果變得混亂且容易被操縱。但第三項開了一個例外: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如果是「幫別人保管股票」的機構(像保管銀行、信託機構),它可以依照背後每個真正出錢的投資人的指示,分別投不同方向的票。這是因為保管機構手上的股票不是自己的錢,背後可能有幾千個基金、帳戶,每個帳戶的意見不同。把他們強制綁在一起投票才是不合理的。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81條為股東會表決權行使的程序規範:確立法人股東表決權以持股「綜合計算」、多名代表人應「共同行使」之原則,並於第三、四項對公開發行公司中為他人持股之股東開放「分別行使表決權」之例外,授權證券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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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181條是什麼?▾
規範法人股東表決權的計算與行使方式:以持股綜合計算、多名代表須共同行使、為他人持股者得分別行使。
Q2法人派三個代表是不是就有三票?▾
不是。票數依法人持股總數計算,派幾個人都一樣。
Q3什麼是共同行使表決權?▾
代表人二人以上時必須投同一方向,不能一人贊成一人反對。
Q4什麼情況可以分別行使表決權?▾
限公開發行公司中「為他人持有股份」的股東(如保管、信託機構)。
Q5代表人意見不一致怎麼辦?▾
投票前須由法人決策層統一指示,不能在會場各投各的。
Q6法人代表沒共同行使,決議有效嗎?▾
屬決議方法違法,得依公司法189條於30日內訴請撤銷。
Q7分別行使表決權的辦法由誰訂?▾
由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訂定。
Q8外資透過保管銀行持股怎麼投票?▾
依第三項由保管機構分別反映各外資客戶指示行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joint_exercise | separate_exercise |
|---|---|---|
| 適用對象 | 所有法人股東(多名代表時) | 限公開發行公司中為他人持有股份之股東 |
| 投票方向 | 須投同一方向 | 得依各受益人指示分投不同方向 |
| 法律依據 | 公司法181條第2項 | 公司法181條第3、4項 |
| 立法目的 | 維持法人意志統一 | 忠實反映背後實質投資人自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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