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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1102 號
要旨
按財團法人○○基金會依公司法規定當選為他公司董事長,並指派自然人為代表,其行使該公司董事長職務,代表公司向金融機構為融資、授信、保證時,如該公司為開契約當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公司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似與為該公司股東及董事長之財團法人○○基金會無關。
全文內容
按財團法人○○基金會依公司法規定當選為他公司董事長,並指派自然人為代表,其行使該公司董事長職務,代表公司向金融機構為融資、授信、保證時,如該公司為開契約當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公司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似與為該公司股東及董事長之財團法人○○基金會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