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82 條(延期或續行集會)
股東會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不適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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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82 條規定,股東會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不適用第 172 條召集通知期限,毋庸重新通知股東。
Q · 股東會開到一半改天再開,要重新寄通知嗎?
依公司法第 182 條,股東會決議延期或續行集會,只要在五日內續開,就不適用第 172 條的召集通知期限規定,不必重新通知全體股東。五日從原股東會日起算,這段期間出席紀錄、委託書、已通過議案全部延續。超過五日,則須依第 172 條重新發出召集通知,等於重開一場新會議。
白話解讀
股東會開到一半,議程太長、爭議太大、或時間不夠了。主席宣布:改天繼續。這時候問題來了:需不需要重新寄通知給所有股東?第 172 條規定股東常會要 30 天前通知、臨時會 15 天前通知。如果每次延期都要重來這套程序,一場有爭議的股東會可能拖上好幾個月。182 條畫了一條清楚的線:五天之內續開,不需要重新通知。五天的計算是從原本的股東會日期起算。這條存在的意義是讓股東會有「暫停鍵」而不是「重開機鍵」。在五天內,這場股東會還是同一場,出席的人、代理的委託書、已通過的議案,全部延續。第六天起,一切歸零。你需要重新通知、重新出席、重新表決。五天是一個精心設計的平衡點:短到不會讓股東的交通和時間成本失控,長到能處理大部分需要額外時間的議題。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82 條為股東會程序之例外規範:當股東會以決議方式延期或續行集會,且在五日內續開時,排除第 172 條召集通知期限之適用,使續行集會在法律上視為原會議之延續,而非另行召集之新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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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182 條的五天怎麼算?▾
日曆天,自原股東會日起算,含假日,依民法第 120 至 122 條計算。
Q2續行集會要重新寄開會通知嗎?▾
五日內不用,超過五日就要依第 172 條重新通知。
Q3延期可以主席一個人決定嗎?▾
不行,第 182 條是「股東會決議」延期或續行,主席片面宣布涉及第 182-1 條問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ve_days_within | over_five_days |
|---|---|---|
| 是否須重新通知 | 免(不適用第 172 條) | 須依第 172 條重新通知 |
| 委託書效力 | 延續有效 | 失效,須重新徵求 |
| 已表決議案 | 維持效力不重投 | 視為新會議重新表決 |
| 出席紀錄 | 延續 | 歸零重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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