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不適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82 條規定,股東會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不適用第 172 條召集通知期限,毋庸重新通知股東。
Q · 股東會開到一半改天再開,要重新寄通知嗎?
五日內續開免重新通知,第六天起整套重來
依公司法第 182 條,股東會決議延期或續行集會,只要在五日內續開,就不適用第 172 條的召集通知期限規定,不必重新通知全體股東。五日從原股東會日起算,這段期間出席紀錄、委託書、已通過議案全部延續。超過五日,則須依第 172 條重新發出召集通知,等於重開一場新會議。
股東會開到一半,議程太長、爭議太大、或時間不夠了。主席宣布:改天繼續。這時候問題來了:需不需要重新寄通知給所有股東?第 172 條規定股東常會要 30 天前通知、臨時會 15 天前通知。如果每次延期都要重來這套程序,一場有爭議的股東會可能拖上好幾個月。182 條畫了一條清楚的線:五天之內續開,不需要重新通知。五天的計算是從原本的股東會日期起算。這條存在的意義是讓股東會有「暫停鍵」而不是「重開機鍵」。在五天內,這場股東會還是同一場,出席的人、代理的委託書、已通過的議案,全部延續。第六天起,一切歸零。你需要重新通知、重新出席、重新表決。五天是一個精心設計的平衡點:短到不會讓股東的交通和時間成本失控,長到能處理大部分需要額外時間的議題。
公司法第 182 條為股東會程序之例外規範:當股東會以決議方式延期或續行集會,且在五日內續開時,排除第 172 條召集通知期限之適用,使續行集會在法律上視為原會議之延續,而非另行召集之新會議。
日曆天。公司法沒有特別規定用工作天計算,依民法第120至122條的一般日期計算規則處理。所以股東會是週一開的,五天後就是週六;續行集會訂在下週一就超過了,必須重新通知。遇到連假特別要注意,五天含假日在內。
不會。續行集會是原會議的延續,已完成表決的議案維持原決議效力,續行集會只處理尚未表決的剩餘議案。但若有人主張第一天表決程序有瑕疵而提出重新表決動議,屆時才需就該議案出席。
規範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的程序,五日內續開免重新通知,是股東會的「暫停鍵」而非「重開機鍵」。
五日內續行是同一場會議的延續,出席、委託書、已決議案全延續;重新召集是新會議,全部歸零重來。
第 172 條要求股東常會 30 日、臨時會 15 日前通知,五日內續行集會排除此通知期限要求。
182 是合法延期續行的程序,182-1 處理主席違規宣布散會/延期時股東的反制,兩者是程序合法與違法的對照。
須經股東會決議(非主席片面宣布)→ 議事錄記載延期決議、續行日期與地點 → 五日內續開即免重新通知。
自原股東會日起算的日曆天,依民法 120-122 條,含假日;連假時尤其要小心別算錯。
五日內續行不受第 172 條拘束,但建議仍以合理方式通知已知股東續行的時間地點,避免後續爭議。
靠議事錄記載延期/續行的股東會決議內容、表決結果與續行日期地點,這是事後爭訟的關鍵證據。
五日內免通知、委託書與已決議案延續;超過五日須依 172 條重新通知,委託書失效、議案重來。
172 是召集通知的原則,182 是其例外——五日內續行集會排除 172 的通知期限。
| 比較面向 | five_days_within | over_five_days |
|---|---|---|
| 是否須重新通知 | 免(不適用第 172 條) | 須依第 172 條重新通知 |
| 委託書效力 | 延續有效 | 失效,須重新徵求 |
| 已表決議案 | 維持效力不重投 | 視為新會議重新表決 |
| 出席紀錄 | 延續 | 歸零重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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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之債券,應編號載明發行之年、月、日,並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由董事簽名、蓋章。
股東會得查核董事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分派盈餘及股利, 因為前項查核,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對於前二項檢查有妨礙之行為者,得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股東會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不適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公司債之債券,應編號載明發行之年、月、日,並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由董事簽名、蓋章。
股東會得查核董事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分派盈餘及股利, 因為前項查核,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對於前二項檢查有妨礙之行為者,得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股東會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不適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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