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83 條(議事錄之作成與保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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