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83 條(議事錄之作成與保存)
- 1.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 2.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3.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 4.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5.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6.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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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83條規定股東會議決事項須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會後20日內分發股東並永久保存,違反者董事處1至5萬元罰鍰。
Q · 股東會議事錄沒主席簽名,決議還算數嗎?
依公司法第183條,議事錄須由主席簽名或蓋章、會後二十日內分發股東,並記載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要領及結果。欠缺主席簽名或法定記載事項屬程序瑕疵,股東得依第189條於決議日起三十日內提起撤銷之訴。董事違反分發或保存義務者,另處一萬至五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股東會開完了,決議通過了,然後呢?如果沒有一份合格的議事錄,那場會議在法律上幾乎等於沒開過。議事錄不是行政庶務,它是整場股東會的法律存在證明。主席必須簽名或蓋章,會後二十日內分發給全體股東,而且議事錄本身必須永久保存,不是五年、不是十年,是公司存在多久就保存多久。簽名簿和委託書也要留至少一年。這些規定存在的原因很實際:當股東對某個決議不爽要打官司(第189條),議事錄就是法庭上最核心的證據。上面記載的出席人數、表決方式、議事經過,每一個字都可能決定那個決議是有效還是無效。董事長不照規矩來?一萬到五萬元罰鍰。錢不多,但這個罰鍰背後真正的風險是:議事錄有瑕疵,整場股東會的決議都可能被法院撤銷。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83條為股東會議事錄的製作、簽署、分發與保存義務規範,要求議事錄須由主席簽名或蓋章、會後二十日內分發股東、永久保存,並明定簽名簿與委託書至少保存一年。其核心功能是為股東會決議提供法律存在證明,並作為決議撤銷訴訟(第189條)的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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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議事錄可以用 email 寄嗎?▾
可以。第二項明確規定議事錄的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這是民國94年增訂的。公開發行公司甚至可以直接用公告方式取代個別分發。用電子方式分發時,保留寄送紀錄(email發送時間、已讀回執),是日後證明你在期限內完成分發的關鍵證據。
Q2議事錄上的內容跟實際會議不一樣,我能怎麼辦?▾
議事錄記載不實,可以成為依第189條提起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的理由,但你需要提出反證(錄音、其他股東證詞、當場書面紀錄)。參加股東會時帶手機錄音是最基本的自保動作,經驗豐富的小股東會在發言時刻意重述議案內容,讓錄音裡留下明確的議事紀錄。
Q3公司一直不寄議事錄給我,罰鍰才一到五萬,公司根本不在乎怎麼辦?▾
罰鍰金額不高,但不分發議事錄本身就是程序瑕疵,可以成為挑戰公司治理合法性的依據。你可以向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檢舉,機關得依職權處罰。若持股比例達一定門檻,還可以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第245條),直接介入檢查公司營運狀況。
Q4股東會議事錄要保存多久?▾
議事錄須在公司存續期間永久保存;簽名簿及委託書至少保存一年,有第189條訴訟則保存至訴訟終結。
Q5議事錄一定要記載哪些事項?▾
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要領及其結果,缺一項都是訴訟弱點。
Q6公司法183條是什麼?▾
規範股東會議事錄的作成、簽署、分發與永久保存義務,是股東會決議的法律存在證明。
Q7什麼是議事錄的永久保存義務?▾
議事錄於公司存續期間不得銷毀,不是五年十年,是公司存在多久就保存多久。
Q8股東會議事錄怎麼製作才合法?▾
記載法定五項事項→主席簽名或蓋章→會後20日內分發股東→議事錄永久保存、簽名簿委託書至少留1年。
Q9議事錄可以用email分發嗎?▾
可以,得以電子方式製作及分發,公開發行公司並得以公告方式為之。保留寄送紀錄是合規關鍵。
Q10沒收到議事錄該怎麼辦?▾
書面催告公司並保留催告證明,可向經濟部商業司檢舉,達門檻者可聲請選任檢查人。
Q11怎麼證明議事錄記載不實?▾
提出當天錄音、其他股東證詞或現場書面紀錄作為反證,配合第189條主張撤銷決議。
Q12議事錄 vs 簽名簿 保存期限差在哪?▾
議事錄永久保存,簽名簿與委託書至少一年(有訴訟至終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retention | legal_basis |
|---|---|---|
| 股東會議事錄 | 永久(公司存續期間) | 公司法第183條第4項 |
| 出席股東簽名簿 | 至少1年(有訴訟至終結) | 公司法第183條第5項 |
| 代理出席委託書 | 至少1年(有訴訟至終結) | 公司法第183條第5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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