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84條賦予股東會三項權力:查核董事會表冊與監察人報告、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選任檢查人查帳;妨礙查核者罰二萬至十萬元。
Q · 我只有幾張股票,能在股東會上要求看公司帳嗎?
可以。查核權不看持股多少,是股東就有
依公司法第184條第一項,股東會有權查核董事會造具的財務表冊與監察人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這是賦予「股東會」這個機關的權力,行使時不以個別股東持股比例為門檻,持有一股的股東在股東會中同樣享有這份查核權。若認為常規查核不足,第二項允許股東會選任檢查人由第三方翻帳;第三項則對妨礙、拒絕或規避查核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的錢是股東出的,但帳是董事會管的。這中間有一個巨大的資訊黑洞:你把錢交給公司,但你不知道公司拿你的錢做了什麼。184條就是填這個黑洞的工具。股東會有權查核董事會做的財務報表和監察人的報告,有權決定賺的錢怎麼分、賠的錢怎麼補。你不信任報表?股東會可以選任檢查人,讓第三方來翻帳本。重點是第三項:任何人妨礙、拒絕、或規避這個查核,罰二萬到十萬。這個罰鍰的對象不限於董事,任何人只要干擾查核就適用。這條的真正力量不在罰鍰金額,而在它賦予股東會的正當性:你有法律依據要求看到真相。
公司法第184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財務查核權,內容包含三項: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得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並得選任檢查人進行第三方查核;對於妨礙、拒絕或規避查核之行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本條是出資股東監督經營團隊財務透明度的法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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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分派是股東會的決議事項(公司法第184條第一項),不是董事會說了算。如果你認為公司有能力分紅卻不分,可以在股東會上提出盈餘分派提案。公開發行公司還需遵守證交法相關規定。內行人提示:很多公司章程裡有「盈餘分派政策」條款,先看章程再提案,如果章程寫了分配比例而董事會不執行,你的主張會更有力。
檢查人向股東會報告查核結果。如果發現異常,股東會可以根據報告做出後續決議(例如追究董事責任、提起訴訟)。內行人提示:選檢查人時最好選有會計師資格的人,因為他們出具的報告在法律上的公信力遠高於一般人;指定查核範圍要越具體越好,模糊的授權會讓檢查人無從下手。
罰鍰金額確實不高,但妨礙查核的後果不只是罰鍰。第一,這是行政處分,可以反覆裁罰到配合為止。第二,妨礙查核的行為模式本身就是公司治理有問題的證據,股東可以據此主張董事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公司法第23條),追究個人賠償責任。內行人提示:真正讓董事害怕的不是罰鍰,是查核後可能被發現的問題。
公司法184條給股東會的權力:查核董事會財務表冊與監察人報告、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是出資人監督經營層財務的法定工具。
董事會負責造具表冊、執行經營;股東會負責查核這些表冊並決議盈餘怎麼分。一個管錢做帳,一個查帳監督。
經股東會選任、進行第三方財務查核並向股東會報告的人,實務上多選具會計師資格者以提高報告公信力。
依第三項處新臺幣二萬至十萬元罰鍰,對象不限董事,任何干擾查核者都適用,且可反覆裁罰至配合。
事前研讀表冊→股東會正式質詢具體項目→必要時提案選任檢查人。查核權不看持股,是股東就能在股東會行使。
以書面在股東會提案,經出席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選任,建議選會計師並明確界定查核範圍,不需先上法院。
由主管機關(經濟部)依公司法第184條第三項裁處,金額為新臺幣二萬至十萬元,屬行政處分可反覆裁罰。
保留要求查核的書面提案與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以「系統維護」「資料調不出」等推託的紀錄,這類規避行為即構成第三項要件。
184由股東會決議選檢查人、門檻是過半數同意;245是持股滿一年達3%的少數股東繞過股東會直接聲請法院。提案被否決就走245,兩條併行壓力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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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記名式之公司債轉讓時,非將受讓人姓名、住所,記載公司債存根簿,並將其姓名記載於債券,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及第三人。
公司設置董事至少三人,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其中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
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分派盈餘及股息紅利。 執行前項查核時,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對於前二項查核有妨礙之行為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分派盈餘及股息紅利。 執行前項查核時,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對於前二項查核有妨礙之行為者,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第三項罰金額度提高五倍,理由同第九條說明。
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分派盈餘及股息紅利。 執行前項查核時,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對於前二項查核有妨礙之行為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執行前項查核時,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對於前二項查核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股息紅利之分派原即為盈餘分派之一種,修正第一項,並增訂股東會得決議虧損撥補,以期周延。 二、配合第二十條第五項之修正,第三項增訂「拒絕或規避」情形,以資周延,並將刑事罰責除罪化,修正為行政罰,又罰鍰數額酌作調整。
以記名式之公司債轉讓時,非將受讓人姓名、住所,記載公司債存根簿,並將其姓名記載於債券,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及第三人。
公司設置董事至少三人,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其中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
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分派盈餘及股息紅利。 執行前項查核時,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對於前二項查核有妨礙之行為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項罰金額度提高五倍,理由同第九條說明。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一、股息紅利之分派原即為盈餘分派之一種,修正第一項,並增訂股東會得決議虧損撥補,以期周延。 二、配合第二十條第五項之修正,第三項增訂「拒絕或規避」情形,以資周延,並將刑事罰責除罪化,修正為行政罰,又罰鍰數額酌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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