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84 條(股東會之查核權)
- 1.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 2.執行前項查核時,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 3.對於前二項查核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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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84條賦予股東會三項權力:查核董事會表冊與監察人報告、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選任檢查人查帳;妨礙查核者罰二萬至十萬元。
Q · 我只有幾張股票,能在股東會上要求看公司帳嗎?
依公司法第184條第一項,股東會有權查核董事會造具的財務表冊與監察人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這是賦予「股東會」這個機關的權力,行使時不以個別股東持股比例為門檻,持有一股的股東在股東會中同樣享有這份查核權。若認為常規查核不足,第二項允許股東會選任檢查人由第三方翻帳;第三項則對妨礙、拒絕或規避查核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解讀
公司的錢是股東出的,但帳是董事會管的。這中間有一個巨大的資訊黑洞:你把錢交給公司,但你不知道公司拿你的錢做了什麼。184條就是填這個黑洞的工具。股東會有權查核董事會做的財務報表和監察人的報告,有權決定賺的錢怎麼分、賠的錢怎麼補。你不信任報表?股東會可以選任檢查人,讓第三方來翻帳本。重點是第三項:任何人妨礙、拒絕、或規避這個查核,罰二萬到十萬。這個罰鍰的對象不限於董事,任何人只要干擾查核就適用。這條的真正力量不在罰鍰金額,而在它賦予股東會的正當性:你有法律依據要求看到真相。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84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財務查核權,內容包含三項: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得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並得選任檢查人進行第三方查核;對於妨礙、拒絕或規避查核之行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本條是出資股東監督經營團隊財務透明度的法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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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東會查核權是什麼?▾
股東會有權查核董事會的財務表冊與監察人報告,並決議盈餘怎麼分、虧損怎麼補,是出資人監督經營層的法定工具。
Q2小股東能要求查公司帳嗎?▾
能。查核權屬於股東會這個機關,行使不以持股比例為門檻,持有一股也享有。
Q3什麼是檢查人?▾
股東會依第二項選任的第三方查帳人,通常選具會計師資格者,向股東會報告查核結果。
Q4公司賺錢卻不分紅怎麼辦?▾
盈餘分派是股東會決議事項,可在股東會提出分派提案,先查章程有無分配政策再主張更有力。
Q5妨礙查核會怎樣?▾
依第三項處新臺幣二萬至十萬元罰鍰,且對象不限董事,任何人干擾查核都適用,可反覆裁罰至配合為止。
Q6怎麼提案選任檢查人?▾
以書面在股東會提案,經出席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選任,不需先上法院。
Q7公司法184跟245差在哪?▾
184由股東會決議選檢查人,245是少數股東繞過股東會直接聲請法院選任,兩條可同時準備。
Q8查核權什麼時候能行使?▾
限於股東會期間行使,股東常會通常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錯過要等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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