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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84股東會之查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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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股東會得查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2. 2.執行前項查核時,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3. 3.對於前二項查核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84條賦予股東會三項權力:查核董事會表冊與監察人報告、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選任檢查人查帳;妨礙查核者罰二萬至十萬元。

Q · 我只有幾張股票,能在股東會上要求看公司帳嗎?

可以。查核權不看持股多少,是股東就有

依公司法第184條第一項,股東會有權查核董事會造具的財務表冊與監察人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這是賦予「股東會」這個機關的權力,行使時不以個別股東持股比例為門檻,持有一股的股東在股東會中同樣享有這份查核權。若認為常規查核不足,第二項允許股東會選任檢查人由第三方翻帳;第三項則對妨礙、拒絕或規避查核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解讀

公司的錢是股東出的,但帳是董事會管的。這中間有一個巨大的資訊黑洞:你把錢交給公司,但你不知道公司拿你的錢做了什麼。184條就是填這個黑洞的工具。股東會有權查核董事會做的財務報表和監察人的報告,有權決定賺的錢怎麼分、賠的錢怎麼補。你不信任報表?股東會可以選任檢查人,讓第三方來翻帳本。重點是第三項:任何人妨礙、拒絕、或規避這個查核,罰二萬到十萬。這個罰鍰的對象不限於董事,任何人只要干擾查核就適用。這條的真正力量不在罰鍰金額,而在它賦予股東會的正當性:你有法律依據要求看到真相。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84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財務查核權,內容包含三項: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得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並得選任檢查人進行第三方查核;對於妨礙、拒絕或規避查核之行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本條是出資股東監督經營團隊財務透明度的法定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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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賺錢卻不分紅,股東能怎麼辦?

盈餘分派是股東會的決議事項(公司法第184條第一項),不是董事會說了算。如果你認為公司有能力分紅卻不分,可以在股東會上提出盈餘分派提案。公開發行公司還需遵守證交法相關規定。內行人提示:很多公司章程裡有「盈餘分派政策」條款,先看章程再提案,如果章程寫了分配比例而董事會不執行,你的主張會更有力。

Q2檢查人查完帳之後,結果怎麼處理?

檢查人向股東會報告查核結果。如果發現異常,股東會可以根據報告做出後續決議(例如追究董事責任、提起訴訟)。內行人提示:選檢查人時最好選有會計師資格的人,因為他們出具的報告在法律上的公信力遠高於一般人;指定查核範圍要越具體越好,模糊的授權會讓檢查人無從下手。

Q3罰鍰才二到十萬,公司根本不怕吧?

罰鍰金額確實不高,但妨礙查核的後果不只是罰鍰。第一,這是行政處分,可以反覆裁罰到配合為止。第二,妨礙查核的行為模式本身就是公司治理有問題的證據,股東可以據此主張董事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公司法第23條),追究個人賠償責任。內行人提示:真正讓董事害怕的不是罰鍰,是查核後可能被發現的問題。

Q4股東會查核權是什麼?

公司法184條給股東會的權力:查核董事會財務表冊與監察人報告、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是出資人監督經營層財務的法定工具。

Q5股東會跟董事會的權限差在哪?

董事會負責造具表冊、執行經營;股東會負責查核這些表冊並決議盈餘怎麼分。一個管錢做帳,一個查帳監督。

Q6公司法的檢查人是什麼?

經股東會選任、進行第三方財務查核並向股東會報告的人,實務上多選具會計師資格者以提高報告公信力。

Q7妨礙股東會查核會怎樣?

依第三項處新臺幣二萬至十萬元罰鍰,對象不限董事,任何干擾查核者都適用,且可反覆裁罰至配合。

Q8小股東怎麼要求查公司帳?

事前研讀表冊→股東會正式質詢具體項目→必要時提案選任檢查人。查核權不看持股,是股東就能在股東會行使。

Q9怎麼提案選任檢查人?

以書面在股東會提案,經出席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選任,建議選會計師並明確界定查核範圍,不需先上法院。

Q10妨礙查核的罰鍰誰罰、怎麼算?

由主管機關(經濟部)依公司法第184條第三項裁處,金額為新臺幣二萬至十萬元,屬行政處分可反覆裁罰。

Q11怎麼證明董事會妨礙查核?

保留要求查核的書面提案與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以「系統維護」「資料調不出」等推託的紀錄,這類規避行為即構成第三項要件。

Q12公司法184 vs 245 哪個好用?

184由股東會決議選檢查人、門檻是過半數同意;245是持股滿一年達3%的少數股東繞過股東會直接聲請法院。提案被否決就走245,兩條併行壓力加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438条(計算書類等の定時株主総会への提出・承認)/第316条(検査役の選任)
韓國상법 제449조(재무제표 등의 승인)/제367조(검사인의 선임)
中國公司法第59條(股东会职权: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2023修訂)
德國GmbHG § 46 Nr. 1(Feststellung des Jahresabschlusses und Ergebnisverwendung)/AktG § 142(Sonderprüfer)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225-100(approbation des comptes par l'assemblée)/art. L. 225-231(expert de gestion)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20(shareholder inspection of books and record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181207 制定)

以記名式之公司債轉讓時,非將受讓人姓名、住所,記載公司債存根簿,並將其姓名記載於債券,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及第三人。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設置董事至少三人,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其中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

(0550705 全文修正)

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分派盈餘及股息紅利。   執行前項查核時,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對於前二項查核有妨礙之行為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0721122 修正)

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分派盈餘及股息紅利。   執行前項查核時,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對於前二項查核有妨礙之行為者,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第三項罰金額度提高五倍,理由同第九條說明。

(0860531 修正)

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分派盈餘及股息紅利。   執行前項查核時,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對於前二項查核有妨礙之行為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修正)

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執行前項查核時,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對於前二項查核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股息紅利之分派原即為盈餘分派之一種,修正第一項,並增訂股東會得決議虧損撥補,以期周延。   二、配合第二十條第五項之修正,第三項增訂「拒絕或規避」情形,以資周延,並將刑事罰責除罪化,修正為行政罰,又罰鍰數額酌作調整。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罰鍰名詞
(0181207 制定)

以記名式之公司債轉讓時,非將受讓人姓名、住所,記載公司債存根簿,並將其姓名記載於債券,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及第三人。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設置董事至少三人,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其中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

(0550705 全文修正)

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分派盈餘及股息紅利。   執行前項查核時,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對於前二項查核有妨礙之行為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0721122 修正)

第三項罰金額度提高五倍,理由同第九條說明。

(0860531 修正)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修正)

一、股息紅利之分派原即為盈餘分派之一種,修正第一項,並增訂股東會得決議虧損撥補,以期周延。   二、配合第二十條第五項之修正,第三項增訂「拒絕或規避」情形,以資周延,並將刑事罰責除罪化,修正為行政罰,又罰鍰數額酌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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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84 條規定:「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執行前項查核時,股東會得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8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