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簽到卡其實質意義與簽名簿,並無不同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簽到卡其實質意義與簽名簿,並無不同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三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一、公司股東人數眾多,為便於股東會之進行,先由公司印發記載有股東姓名及股權之簽到卡,彙集整理編製成冊,其實質意義,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三項所定簽名簿,並無不同。

二、查股東會,股東於簽到(或提出出席簽到卡)出席後,又行退席,固不影響已出席股東之額數(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幾分之幾股東之出席數),但其表決通過議案,是否已有出席股東表決權(非謂在場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仍應就其同意者之股東表決權核定計算,方符法意。(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三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簽到卡其實質意義與簽名簿,並無不同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簽到卡其實質意義與簽名簿,並無不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