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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民字第 366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4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股東會違反公司法有關猶豫期間規定召集而作成之決議,該公司股東雖可聲請法院宣告其為無效,惟於法院尚未宣告其為無效前,該決議仍當然非無效

全文內容

查訴權之捨棄在訴訟上為之者,依法喪失其權利保護請求權,但在訴訟外為之者,尚不能認為其權利保護請求權已喪失。本件股東會違反公司法(舊)第一百八十條之猶豫期間而召集並作成決議,該公司股東自得依同法(舊)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自該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聲請法院宣告其決議為無效,其時法院應予受理,如調查屬實,仍得依法宣告之,惟在法院未宣告其決議為無效前,該項決議並非當然無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4)台函民字第 366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4 年 06 月 17 日發布,要旨:股東會違反公司法有關猶豫期間規定召集而作成之決議,該公司股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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