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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各股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 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 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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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7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各股東,Exc本法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I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 回籠股,無表決權 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 💇立法理由: 對於修法前已存在交叉持股情形,本法為避免影響層面太大,並未強制其賣出,採取「祇能賣,不能買」之彈性作法。鑒於從屬公司就其對控制公司之持股,在控制公司之股東會中行使表決權時,實際上與控制公司本身就自己之股份行使表決權無異,此與公司治理之原則有所違背。是以,有限制其行使表決權之必要,又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再轉投資之其他公司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亦應納入規範,爰修正第二項,並分為三款,上述應限制表決權之股份,列為第二款及第三款。另第二款及第三款股份表決權受限制之情形,除因收買而持有者外,因合併、收購等事由而持有之情形,亦包含在內 三、「控制公司」(甲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乙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丙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甲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乙公司)之股份。 3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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