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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77 條

  1. 1.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2.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3. 3.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4. 4.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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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77 條規範股東會委託書:須載明授權範圍、限委託一人、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單一代理人表決權上限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

Q · 簽出去的委託書,還能反悔自己去開股東會嗎?

依公司法第 177 條第四項,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若想親自出席、或改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必須在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撤銷委託。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實際出席行使的表決權為準。注意必須是「書面」,電話或口頭通知不算。

白話解讀

每年五六月股東會旺季,有一群人專門在收委託書,用贈品、禮券換你手上那張紙。你以為簽了也沒差,其實你正在交出對公司的投票權。這條規定了委託書的完整遊戲規則:你的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不是簽名就讓對方為所欲為。一個代理人(除信託業和核准股務代理機構外)同時代理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3%的表決權時,超過的部分直接歸零,這是防止委託書大戶控制股東會的天花板。你只能委託一個人,而且必須在開會五日前送到公司。送出後反悔想自己去開會?可以,但必須在開會二日前書面撤銷。過了這個時間點,票就歸代理人投了。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可以自己手寫委託書,不用公司印發的格式。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77 條為股東會委託出席制度的核心規範,要求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限委託一人、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並設下單一代理人表決權不得逾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的上限,以兼顧股東參與便利與防止表決權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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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簽了委託書但後來想自己去開會,怎麼辦?

在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通知撤銷委託。注意必須是「書面」,不是打電話或 LINE 通知。如果你想改用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同樣要在這個期限前撤銷。內行人提示:有些公司的股務部門有專用的撤銷表格,打電話問股務會比自己寫撤銷函快,但最終仍以書面送達為準。

Q2為什麼有人花錢送贈品來收我的委託書?

因為你的票對他有用。在經營權爭奪戰中,雙方比的就是誰能集齊更多委託書,即使你只有幾百股,票數膠著時每一票都可能翻盤。公開發行公司的徵求人必須依規定申報身分和持股,送贈品也有金額上限。內行人提示:如果兩邊陣營都在徵求你的委託書,最晚到送達期限前再決定簽哪邊,因為越接近截止日雙方釋出的資訊越完整。

Q3公司法委託書是什麼?

股東不能親自出席股東會時,出具書面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與行使表決權的制度,須載明授權範圍且限委託一人。

Q4委託書的 3% 上限是什麼意思?

除信託業及核准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受託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Q5委託書的授權範圍是什麼?

股東在委託書上對代理人投票方向的指示欄位,可寫明各議案贊成或反對,留白則代理人得自行決定。

Q6委託書徵求是什麼?

向不特定股東收集委託書以集中表決權的行為,公開發行公司須依證券主管機關委託書規則辦理。

Q7委託書要怎麼送、幾天前送?

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Q8怎麼撤銷已經送出的委託書?

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通知撤銷,逾期則以代理人實際行使的表決權為準,電話通知不算。

Q9授權範圍那一欄怎麼填才有保障?

逐案明確寫贊成或反對(例如「贊成第一案、反對第二案」),代理人即須照填寫內容投票。

Q10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怎麼自製委託書?

民國 107 年起刪除公司印發要求,股東可自行書寫委託書,但仍須載明授權範圍並依期限送達。

Q11委託代理 vs 書面/電子投票差在哪?

委託代理由他人代為出席投票、開會二日前可撤銷;書面/電子投票是股東自己行使,依 177-2 送達後不得撤銷。

Q12委託書 vs 公開發行公司委託書規則差在哪?

公司法 177 是通則,公開發行公司另受證券主管機關「委託書規則」就格式、徵求、申報加重規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310条(議決権の代理行使)
🇰🇷 韓國상법 제368조의2(의결권의 대리행사)
🇨🇳 中國公司法 第106条(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 德國AktG § 134 Abs. 3(Stimmrechtsausübung durch Bevollmächtigte)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106(représentation de l'actionnaire en assemblée)
🇺🇸 美國DGCL § 212(b) + SEC Rule 14a(proxy solicitation and vo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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