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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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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2.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3. 3.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4. 4.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77 條規範股東會委託書:須載明授權範圍、限委託一人、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單一代理人表決權上限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

Q · 簽出去的委託書,還能反悔自己去開股東會嗎?

可以,開會二日前以書面撤銷即可

依公司法第 177 條第四項,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若想親自出席、或改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必須在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撤銷委託。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實際出席行使的表決權為準。注意必須是「書面」,電話或口頭通知不算。

白話解讀

每年五六月股東會旺季,有一群人專門在收委託書,用贈品、禮券換你手上那張紙。你以為簽了也沒差,其實你正在交出對公司的投票權。這條規定了委託書的完整遊戲規則:你的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不是簽名就讓對方為所欲為。一個代理人(除信託業和核准股務代理機構外)同時代理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3%的表決權時,超過的部分直接歸零,這是防止委託書大戶控制股東會的天花板。你只能委託一個人,而且必須在開會五日前送到公司。送出後反悔想自己去開會?可以,但必須在開會二日前書面撤銷。過了這個時間點,票就歸代理人投了。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可以自己手寫委託書,不用公司印發的格式。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77 條為股東會委託出席制度的核心規範,要求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限委託一人、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並設下單一代理人表決權不得逾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的上限,以兼顧股東參與便利與防止表決權壟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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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簽了委託書但後來想自己去開會,怎麼辦?

在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通知撤銷委託。注意必須是「書面」,不是打電話或 LINE 通知。如果你想改用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同樣要在這個期限前撤銷。內行人提示:有些公司的股務部門有專用的撤銷表格,打電話問股務會比自己寫撤銷函快,但最終仍以書面送達為準。

Q2為什麼有人花錢送贈品來收我的委託書?

因為你的票對他有用。在經營權爭奪戰中,雙方比的就是誰能集齊更多委託書,即使你只有幾百股,票數膠著時每一票都可能翻盤。公開發行公司的徵求人必須依規定申報身分和持股,送贈品也有金額上限。內行人提示:如果兩邊陣營都在徵求你的委託書,最晚到送達期限前再決定簽哪邊,因為越接近截止日雙方釋出的資訊越完整。

Q3公司法委託書是什麼?

股東不能親自出席股東會時,出具書面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與行使表決權的制度,須載明授權範圍且限委託一人。

Q4委託書的 3% 上限是什麼意思?

除信託業及核准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受託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Q5委託書的授權範圍是什麼?

股東在委託書上對代理人投票方向的指示欄位,可寫明各議案贊成或反對,留白則代理人得自行決定。

Q6委託書徵求是什麼?

向不特定股東收集委託書以集中表決權的行為,公開發行公司須依證券主管機關委託書規則辦理。

Q7委託書要怎麼送、幾天前送?

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Q8怎麼撤銷已經送出的委託書?

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通知撤銷,逾期則以代理人實際行使的表決權為準,電話通知不算。

Q9授權範圍那一欄怎麼填才有保障?

逐案明確寫贊成或反對(例如「贊成第一案、反對第二案」),代理人即須照填寫內容投票。

Q10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怎麼自製委託書?

民國 107 年起刪除公司印發要求,股東可自行書寫委託書,但仍須載明授權範圍並依期限送達。

Q11委託代理 vs 書面/電子投票差在哪?

委託代理由他人代為出席投票、開會二日前可撤銷;書面/電子投票是股東自己行使,依 177-2 送達後不得撤銷。

Q12委託書 vs 公開發行公司委託書規則差在哪?

公司法 177 是通則,公開發行公司另受證券主管機關「委託書規則」就格式、徵求、申報加重規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310条(議決権の代理行使)
韓國상법 제368조의2(의결권의 대리행사)
中國公司法 第106条(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德國AktG § 134 Abs. 3(Stimmrechtsausübung durch Bevollmächtigte)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106(représentation de l'actionnaire en assemblée)
美國DGCL § 212(b) + SEC Rule 14a(proxy solicitation and vot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7

(0181207 制定)

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已繳股款之總額。如公司現存財產少於已繳股款之總額時,不得逾現存財產之額。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0550705 全文修正)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除信託事業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0901025 修正)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按為有效解決公開發行公司股權分散,股東眾多,致股東會召集困難之困擾,基於實務作業之考量,並為達成「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六條爰規定,修正第二項。   二、第三項標點符號酌作修正。

(0940527 修正)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立法理由為避免股務作業之不便與爭議,股東之委託書送達公司後,欲親自出席股會時,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撤銷委託,不得於股東會召開當日撤銷委託,其逾期撤銷委託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爰增訂第四項。

(1000613 修正)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依原規定,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為撤銷委託之通知。股東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為撤銷委託之通知,股務作業處理上,時間甚為緊迫,爰修正第四項,將「開會前一日」修正為「開會二日前」,以利實務運作。並於同項增加規範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亦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為撤銷委託之通知。

(1070706 修正)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立法理由一、依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七九號判決,肯認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得自行書寫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爰修正第一項刪除「公司印發之」之文字。又按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之用紙,以公司印發者為限」,爰增訂但書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送達名詞
  • 撤銷名詞
(0181207 制定)

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已繳股款之總額。如公司現存財產少於已繳股款之總額時,不得逾現存財產之額。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0550705 全文修正)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除信託事業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0901025 修正)

一、按為有效解決公開發行公司股權分散,股東眾多,致股東會召集困難之困擾,基於實務作業之考量,並為達成「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六條爰規定,修正第二項。   二、第三項標點符號酌作修正。

(0940527 修正)

為避免股務作業之不便與爭議,股東之委託書送達公司後,欲親自出席股會時,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撤銷委託,不得於股東會召開當日撤銷委託,其逾期撤銷委託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爰增訂第四項。

(1000613 修正)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依原規定,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為撤銷委託之通知。股東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為撤銷委託之通知,股務作業處理上,時間甚為緊迫,爰修正第四項,將「開會前一日」修正為「開會二日前」,以利實務運作。並於同項增加規範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亦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為撤銷委託之通知。

(1070706 修正)

一、依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七九號判決,肯認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得自行書寫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爰修正第一項刪除「公司印發之」之文字。又按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之用紙,以公司印發者為限」,爰增訂但書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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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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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77 條規定:「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7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