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77 條規範股東會委託書:須載明授權範圍、限委託一人、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單一代理人表決權上限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
Q · 簽出去的委託書,還能反悔自己去開股東會嗎?
可以,開會二日前以書面撤銷即可
依公司法第 177 條第四項,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若想親自出席、或改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必須在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撤銷委託。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實際出席行使的表決權為準。注意必須是「書面」,電話或口頭通知不算。
每年五六月股東會旺季,有一群人專門在收委託書,用贈品、禮券換你手上那張紙。你以為簽了也沒差,其實你正在交出對公司的投票權。這條規定了委託書的完整遊戲規則:你的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不是簽名就讓對方為所欲為。一個代理人(除信託業和核准股務代理機構外)同時代理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3%的表決權時,超過的部分直接歸零,這是防止委託書大戶控制股東會的天花板。你只能委託一個人,而且必須在開會五日前送到公司。送出後反悔想自己去開會?可以,但必須在開會二日前書面撤銷。過了這個時間點,票就歸代理人投了。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可以自己手寫委託書,不用公司印發的格式。
公司法第 177 條為股東會委託出席制度的核心規範,要求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限委託一人、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並設下單一代理人表決權不得逾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的上限,以兼顧股東參與便利與防止表決權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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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通知撤銷委託。注意必須是「書面」,不是打電話或 LINE 通知。如果你想改用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同樣要在這個期限前撤銷。內行人提示:有些公司的股務部門有專用的撤銷表格,打電話問股務會比自己寫撤銷函快,但最終仍以書面送達為準。
因為你的票對他有用。在經營權爭奪戰中,雙方比的就是誰能集齊更多委託書,即使你只有幾百股,票數膠著時每一票都可能翻盤。公開發行公司的徵求人必須依規定申報身分和持股,送贈品也有金額上限。內行人提示:如果兩邊陣營都在徵求你的委託書,最晚到送達期限前再決定簽哪邊,因為越接近截止日雙方釋出的資訊越完整。
股東不能親自出席股東會時,出具書面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與行使表決權的制度,須載明授權範圍且限委託一人。
除信託業及核准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受託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股東在委託書上對代理人投票方向的指示欄位,可寫明各議案贊成或反對,留白則代理人得自行決定。
向不特定股東收集委託書以集中表決權的行為,公開發行公司須依證券主管機關委託書規則辦理。
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通知撤銷,逾期則以代理人實際行使的表決權為準,電話通知不算。
逐案明確寫贊成或反對(例如「贊成第一案、反對第二案」),代理人即須照填寫內容投票。
民國 107 年起刪除公司印發要求,股東可自行書寫委託書,但仍須載明授權範圍並依期限送達。
委託代理由他人代為出席投票、開會二日前可撤銷;書面/電子投票是股東自己行使,依 177-2 送達後不得撤銷。
公司法 177 是通則,公開發行公司另受證券主管機關「委託書規則」就格式、徵求、申報加重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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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已繳股款之總額。如公司現存財產少於已繳股款之總額時,不得逾現存財產之額。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除信託事業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按為有效解決公開發行公司股權分散,股東眾多,致股東會召集困難之困擾,基於實務作業之考量,並為達成「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六條爰規定,修正第二項。 二、第三項標點符號酌作修正。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立法理由為避免股務作業之不便與爭議,股東之委託書送達公司後,欲親自出席股會時,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撤銷委託,不得於股東會召開當日撤銷委託,其逾期撤銷委託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爰增訂第四項。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依原規定,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為撤銷委託之通知。股東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為撤銷委託之通知,股務作業處理上,時間甚為緊迫,爰修正第四項,將「開會前一日」修正為「開會二日前」,以利實務運作。並於同項增加規範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亦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為撤銷委託之通知。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立法理由一、依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七九號判決,肯認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得自行書寫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爰修正第一項刪除「公司印發之」之文字。又按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之用紙,以公司印發者為限」,爰增訂但書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已繳股款之總額。如公司現存財產少於已繳股款之總額時,不得逾現存財產之額。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除信託事業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一、按為有效解決公開發行公司股權分散,股東眾多,致股東會召集困難之困擾,基於實務作業之考量,並為達成「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六條爰規定,修正第二項。 二、第三項標點符號酌作修正。
為避免股務作業之不便與爭議,股東之委託書送達公司後,欲親自出席股會時,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撤銷委託,不得於股東會召開當日撤銷委託,其逾期撤銷委託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爰增訂第四項。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依原規定,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為撤銷委託之通知。股東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為撤銷委託之通知,股務作業處理上,時間甚為緊迫,爰修正第四項,將「開會前一日」修正為「開會二日前」,以利實務運作。並於同項增加規範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亦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為撤銷委託之通知。
一、依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七九號判決,肯認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得自行書寫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爰修正第一項刪除「公司印發之」之文字。又按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之用紙,以公司印發者為限」,爰增訂但書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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