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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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proxy;📌若是非公發公司,不適用證交法25-1、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委託書格式較自由、委託人可非股東),「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Ex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25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II Exc「信託事業」(無受託人數、徵求股數限制)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例如全通、長龍、聯洲,無受託人數、徵求股數限制)外,「📌1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個人徵求)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3%(可能只是出來表個態),➡️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III 「1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1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站在公司角度)為準。
Exc「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IV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2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
「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未書面撤銷,以委託書為準)為準。
未「書面撤銷」,以委託書為準
🔵學者有批評,委託書權力這麼大?
peilozs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證交法對於委託書有特別規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