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77-1 條
- 1.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
- 2.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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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77條之1規定,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視為親自出席,但對該次股東會的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視為棄權。
Q · 用電子投票算親自出席股東會嗎?
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2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的股東「視為親自出席」,用來計算股東會出席定足數。但但書明定:就該次股東會的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這些股東「視為棄權」。換句話說,電子投票讓你的票數算進出席,卻拿不到對臨時提案即時表態的權利。
白話解讀
台灣有數百萬散戶股東,但真正走進股東會會場的人少之又少。電子投票就是立法者塞給你的一個遙控器:不用出門,不用委託別人,在手機或電腦上就能對每一個議案按下贊成或反對。但這個遙控器有一個你不會在說明書封面看到的限制:用了電子投票之後,該次股東會的臨時動議和原議案的修正案,你自動被視為棄權。不是你不想投,是法律直接幫你決定了「你放棄」。為什麼?因為你人不在場,沒辦法即時回應臨時提出的變更。對非公開發行公司來說,提供電子投票是選項;但符合金管會條件的公開發行公司,必須把電子投票列為表決方式之一。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77條之1為股東會書面及電子表決權行使的程序規範。其建立兩個核心效果:一是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且符合證券主管機關條件的公開發行公司強制提供電子投票;二是書面或電子投票股東視為親自出席,但對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視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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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177條之1在規範什麼?▾
規範股東會書面及電子投票的行使方法、強制適用對象與「視為出席但臨時動議棄權」的效果。
Q2電子投票後還能改去現場嗎?▾
可以,但須在開會二日前以相同方式撤銷(公司法第177條之2第2項),逾期以電子投票結果為準。
Q3哪些公司一定要提供電子投票?▾
符合金管會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及結構所定條件的公開發行公司,強制提供;非公開發行公司可自主決定。
Q4電子投票對臨時動議棄權會影響決議效力嗎?▾
不會。電子投票股東仍計入出席定足數,但其票數不計入臨時動議的表決基數。
Q5召集通知沒寫電子投票方法會怎樣?▾
行使方法未載明於召集通知,可能構成召集程序瑕疵,決議有被撤銷風險。
Q6同時用了委託書又電子投票,以哪個為準?▾
依第177條之2,以委託代理人出席為準。
Q7電子投票送達有期限嗎?▾
依第177條之2,書面或電子方式的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
Q8小股東該用電子投票還是親自出席?▾
若預判有重要臨時動議(如經營權爭議、重大人事案),親自出席能保住臨時動議的投票權,價值高於省下的交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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