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77-1 條
- 1.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
- 2.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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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77條之1規定,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視為親自出席,但對該次股東會的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視為棄權。
Q · 用電子投票算親自出席股東會嗎?
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2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的股東「視為親自出席」,用來計算股東會出席定足數。但但書明定:就該次股東會的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這些股東「視為棄權」。換句話說,電子投票讓你的票數算進出席,卻拿不到對臨時提案即時表態的權利。
白話解讀
台灣有數百萬散戶股東,但真正走進股東會會場的人少之又少。電子投票就是立法者塞給你的一個遙控器:不用出門,不用委託別人,在手機或電腦上就能對每一個議案按下贊成或反對。但這個遙控器有一個你不會在說明書封面看到的限制:用了電子投票之後,該次股東會的臨時動議和原議案的修正案,你自動被視為棄權。不是你不想投,是法律直接幫你決定了「你放棄」。為什麼?因為你人不在場,沒辦法即時回應臨時提出的變更。對非公開發行公司來說,提供電子投票是選項;但符合金管會條件的公開發行公司,必須把電子投票列為表決方式之一。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77條之1為股東會書面及電子表決權行使的程序規範。其建立兩個核心效果:一是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且符合證券主管機關條件的公開發行公司強制提供電子投票;二是書面或電子投票股東視為親自出席,但對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視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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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用電子投票之後還能改去現場嗎?▾
可以,但你必須在股東會開會二日前,用跟你投票相同的方式(書面或電子)撤銷之前的投票意思表示(第177條之2第2項)。逾期就不能改了,以電子投票的結果為準。如果你同時也出了委託書又用了電子投票,以委託代理人出席為準。
Q2電子投票在臨時動議上棄權,會不會影響決議效力?▾
不會。電子投票的股東在計算定足數時仍然算「出席」,但在臨時動議的表決基數中,他們的票數被排除。也就是說,臨時動議的通過門檻只看現場股東的票數,持股比例低但親自出席的人,在臨時動議上的影響力會被放大。
Q3電子投票是什麼?▾
股東不到場、透過書面或電子方式對股東會議案行使表決權的制度,視為親自出席但臨時動議視為棄權。
Q4「視為親自出席」是什麼意思?▾
電子投票股東計入出席定足數讓股東會合法成立,但不等於擁有與現場股東完全相同的權利。
Q5什麼是臨時動議棄權擬制?▾
因股東人不在場無法即時回應臨時提案,法律直接把電子投票股東就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視為棄權。
Q6哪些公司必須提供電子投票?▾
符合金管會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所定條件的公開發行公司強制提供,非公開發行公司可自主決定。
Q7電子投票怎麼撤銷改成現場?▾
在開會二日前,用與原投票相同的方式(書面或電子)向公司送達撤銷意思表示,再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
Q8電子投票要在什麼時候完成?▾
依第177條之2,書面或電子的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
Q9公司召集通知該怎麼寫電子投票?▾
行使方法(平台、期限、撤銷方式)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未載明可能構成召集程序瑕疵。
Q10小股東怎麼判斷要不要用電子投票?▾
先掃議程判斷有無臨時動議風險:有經營權爭議或重大人事案就親自到場,單純例行議案才用電子投票省時。
Q11電子投票 vs 委託書哪個好?▾
委託書由代理人到場可對臨時動議投票,電子投票方便但臨時動議視為棄權;兩者併用以委託代理出席為準。
Q12電子投票 vs 親自出席差在哪?▾
兩者都計入定足數,但親自出席對臨時動議與原議案修正有完整投票權,電子投票就這部分視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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