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77-2 條(意思表示)
- 1.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 2.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3.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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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77條之2規定,書面或電子投票的意思表示須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Q · 電子投票投完想改票,來得及嗎?
依公司法第177條之2,股東用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想改票,必須在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相同方式(書面或電子)送達新的意思表示,並聲明撤銷前次表示,否則以最先送達者為準。逾期則以已送達的書面或電子投票為準,到場也改不了;唯一例外是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此時以代理人現場行使的表決權為準。
白話解讀
一場股東會的表決權角力,所有棋子都必須在同一個時間點之前落定:開會二日前。這條就是電子投票和書面投票的倒數計時器。你用電子方式投了票,意思表示必須在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如果你投了兩次(先反對後改贊成),以先送達的那次為準,除非你在後面那次明確聲明撤銷前面的。投完票又想親自去現場?必須在開會二日前,用跟你投票相同的方式撤銷原本的投票。錯過這個窗口,你的電子票就是最終結果,到現場也改不了。最有趣的是第三項:如果你既用電子投票又出了委託書,兩邊打架怎麼辦?法律說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的表決權為準。換句話說,人到場的那一票永遠蓋過電子票。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77條之2規範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時的送達期限、重複表示的優先順序、撤銷改採親自出席的程序,以及電子投票與委託書代理出席併存時的效力認定,是書面及電子投票制度的時間窗口與衝突解決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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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177條之2是什麼?▾
規範書面與電子投票的送達期限、重複優先順序、撤銷改親自出席的程序,以及電子票與委託書併存時的效力認定。
Q2電子投票要在什麼時候前送達?▾
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逾期不生效。
Q3投了兩次票以哪一次為準?▾
以最先送達公司的那次為準,除非後面那次明確聲明撤銷前次意思表示。
Q4電子投票後想親自出席怎麼辦?▾
開會二日前用與投票相同的方式(書面或電子)撤銷原表決權行使,再自行到場。
Q5同時電子投票又出委託書,哪個算?▾
以委託代理人實際出席行使的表決權為準,電子票自動失效。
Q6錯過二日前的期限還能改票嗎?▾
不能,以已送達的書面或電子投票為準,到場也改不了。
Q7委託書代理人沒到場,電子票還算嗎?▾
算。取代效果只在代理人實際出席時發生,未出席則電子票仍有效。
Q8撤銷投票一定要用原本的方式嗎?▾
是,必須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書面投票用書面撤銷、電子投票用電子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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