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77-2 條(意思表示)
- 1.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 2.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3.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77條之2規定,書面或電子投票的意思表示須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Q · 電子投票投完想改票,來得及嗎?
依公司法第177條之2,股東用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想改票,必須在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相同方式(書面或電子)送達新的意思表示,並聲明撤銷前次表示,否則以最先送達者為準。逾期則以已送達的書面或電子投票為準,到場也改不了;唯一例外是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此時以代理人現場行使的表決權為準。
白話解讀
一場股東會的表決權角力,所有棋子都必須在同一個時間點之前落定:開會二日前。這條就是電子投票和書面投票的倒數計時器。你用電子方式投了票,意思表示必須在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如果你投了兩次(先反對後改贊成),以先送達的那次為準,除非你在後面那次明確聲明撤銷前面的。投完票又想親自去現場?必須在開會二日前,用跟你投票相同的方式撤銷原本的投票。錯過這個窗口,你的電子票就是最終結果,到現場也改不了。最有趣的是第三項:如果你既用電子投票又出了委託書,兩邊打架怎麼辦?法律說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的表決權為準。換句話說,人到場的那一票永遠蓋過電子票。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77條之2規範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時的送達期限、重複表示的優先順序、撤銷改採親自出席的程序,以及電子投票與委託書代理出席併存時的效力認定,是書面及電子投票制度的時間窗口與衝突解決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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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電子投票投了贊成,後來想改反對,來得及嗎?▾
看時間。離開會還有二日以上,可用電子方式重新提交,但新投票必須明確寫「撤銷前次意思表示」,否則法律採計最先送達的那份。只剩一天或當天就來不及了。多數平台有「修改投票」功能,但法律認定的是「送達」不是「修改」,平台操作與法律不一致時以法律為準。
Q2我既出了委託書又自己電子投票,會不會兩票都算?▾
不會。第三項明定兩者並存時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的表決權為準,電子票自動失效。這不是「重複無效」,而是法律建立優先順序:人到場的票贏過遠端的票。但若代理人未到場,委託書等於沒用,你的電子票仍有效,取代效果只在代理人實際出席時發生。
Q3公司法第177條之2是什麼?▾
規範書面與電子投票的送達期限、重複優先順序、撤銷改親自出席的程序,以及電子票與委託書併存時的效力認定,是電子投票的時間窗口條款。
Q4什麼叫意思表示「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同一股東重複投票時,公司採計最早到達公司的那次表示,除非後送的那次明確聲明撤銷前次,採送達主義而非郵寄主義。
Q5書面投票和電子投票差在哪?▾
兩者法律地位相同、截止點都是開會二日前,差別只在媒介;撤銷時必須用與原投票相同的方式,不可交叉。
Q6委託書代理出席是什麼意思?▾
股東出具委託書由代理人持書面到場行使表決權,依公司法第177條規定辦理,與電子投票併存時優先。
Q7電子投票怎麼撤銷或改票?▾
開會二日前以與原投票相同的方式重新送達,並聲明「撤銷前次意思表示」,逾期則無法變更。
Q8投票後想親自出席要怎麼處理?▾
開會二日前以相同方式撤銷原表決權行使,再自行到場;逾期則以已送達投票為準。
Q9怎麼證明投票是先送達還是後送達?▾
保留公司收受的時間戳記、平台送達回執或存證紀錄,「最先送達者為準」爭議時時間證據是關鍵。
Q10股務人員收到重複投票要怎麼採計?▾
以最先送達者為準,後送的若未聲明撤銷前次則不採;股東同時有委託書代理出席時以代理人現場票為準。
Q11電子投票 vs 委託書出席哪個有效?▾
代理人實際出席時以委託書代理行使為準、電子票失效;但代理人未到場則電子票仍有效。
Q12公司法177條之2 vs 第177條委託書撤銷差在哪?▾
兩者撤銷期限同為開會二日前,但本條管書面電子投票的送達與衝突,第177條管委託書本身的出具與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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