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77-2 條(意思表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2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Exc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II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2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III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