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77條之3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應於會前編製並公告議事手冊及相關資料,讓股東預先了解議案。
Q · 股東會的議事手冊去哪裡看?開會前一定要公告嗎?
要。公開發行公司須在股東會前公告議事手冊
依公司法第177條之3,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召開股東會,必須事先編製議事手冊,並在開會前依規定時間公告,內容包含各議案說明、董事會提案理由、財務報表摘要與董監事候選人資料。公告的具體時間與方式,由金管會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訂定。未依規定公告,可能構成召集程序瑕疵。
股東會前,多數小股東走進會場完全不知道今天要決定什麼、董事會為什麼提這些案。議事手冊就是法律硬塞給你的賽前情報。公開發行公司被強制要求在開會前編製議事手冊、公告議事手冊和相關資料。這不是建議,是義務。手冊裡面有什麼?各議案的說明、董事會的提案理由、財務報表摘要、董監事候選人資料。公告的時間和方式由金管會另外規定。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資訊不對等是散戶在股東會上最大的劣勢。經營團隊知道所有內幕,你只看到一張開會通知。議事手冊不能消除這個差距,但它至少讓你在投票前能做基本功課。不去看的人,跟蒙著眼睛進賭場沒有區別。
公司法第177條之3是股東會資訊揭露的程序性規範,要求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股東會召開前,編製並公告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相關資料,使股東得在表決前掌握各議案內容與提案理由,公告細節授權證券管理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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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的議事手冊會公告在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搜尋公司名稱後在「股東會」相關欄位可以找到,通常在股東會前若干天公告。機構投資人公告當天就下載分析,散戶提早看,投票品質越接近專業投資人。
公司法第177條之3規範的是「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範圍含上市、上櫃、興櫃及其他公開發行但未上市的公司,比上市櫃更廣。非公開發行公司沒有法定義務,但股東仍可依公司法第210條請求查閱帳冊文件。
可向金管會檢舉。公開發行公司未在金管會規定的法定時間內公告議事手冊,或公告程序有重大瑕疵影響股東投票判斷時,可能構成召集程序瑕疵,作為日後主張股東會決議撤銷的事由之一。
股東會召開前公告的議案說明文件,含提案理由、財報摘要與董監候選人資料,是股東表決前的情報來源。
各議案的完整說明、董事會提案理由、獨立董事意見、財務報表摘要,必要時還有專家評估報告。
開會通知只列議案標題、時間地點,議事手冊有完整議案說明與提案理由,資訊量差很多。
上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搜尋公司名稱,在股東會相關欄位下載,越早下載分析時間越充裕。
可向金管會檢舉,逾期或未公告可能構成召集程序瑕疵,作為日後決議撤銷之訴的事由之一。
具體天數由金管會依議事手冊辦法訂定,須在法定門檻內,逾期公告即有程序瑕疵風險。
直接引用議事手冊中董事會自己寫的提案理由反問,他們無法說你斷章取義,比泛泛表達不滿有效十倍。
公開發行公司強制編製公告;非公開發行無此義務,股東改依公司法第210條請求查閱帳冊文件。
重大公告瑕疵影響股東投票判斷時,可主張召集程序違法,作為決議撤銷之訴事由,但須個案認定影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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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召開股東會,應編製股東會議事手冊,並應於股東會開會前,將議事手冊及其他會議相關資料公告。 前項公告之時間、方式、議事手冊應記載之主要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證券管理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瞭解股東會議事程序及內容,公司除應編製議事手冊外,並應於開會前將議事資料公告揭露,以便股東行使權利,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會議資料公告之時間、方式、議事手冊應記載之主要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證券管理機關定之,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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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瞭解股東會議事程序及內容,公司除應編製議事手冊外,並應於開會前將議事資料公告揭露,以便股東行使權利,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會議資料公告之時間、方式、議事手冊應記載之主要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證券管理機關定之,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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