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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78 條(表決權行使之迴避)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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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78條規定,股東對會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且有害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表決權。

Q · 大股東持股很多,每個議案都能投票嗎?

依公司法第178條,股東持股再多,只要對某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且該關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就不得就該議案投票,連代理他人投票都不行。兩要件須同時成立:自身利害關係+有害公司之虞。違反而參與表決者,該決議得依第189條於決議日起30日內訴請撤銷。

白話解讀

一個持股40%的大股東,在某個議案上的票數可能是零。178條做的事就是這個:當股東對某個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而且這個利害關係可能傷害公司利益的時候,他不能投票,也不能代理別人投票。這不是懲罰,是隔離。典型場景:公司要通過一項決議,把公司的一棟大樓賣給某個股東。這個股東當然會投贊成,因為他是買方。但他的「贊成」對公司來說可能是賤賣。所以法律在這個瞬間沒收他的表決權。注意兩個要件必須同時成立:「自身利害關係」加上「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不是只要有關係就要迴避,而是這個關係有可能損害公司。如果你賣東西給公司,但價格合理、條件公平,理論上不構成「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但實務上怎麼判斷這條線,往往是法庭上最激烈的攻防點。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78條為股東表決權迴避規範,當股東對股東會議案具有自身利害關係,且該關係有致損害公司利益之虞時,該股東不得就該議案行使表決權,亦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以防止利益衝突下的球員兼裁判,維護股東會決議的公正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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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大股東不肯迴避怎麼辦?

先向主席提出請其裁定該股東應否迴避;主席不處理就在議事錄上記載異議。決議通過後30日內,可依公司法第189條向法院提撤銷之訴,主張決議方法違反法令。你不需要證明決議內容不合理,只要證明該迴避的人沒迴避就夠,程序正義是獨立的攻擊武器。

Q2怎麼判斷有沒有「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

法院標準是該股東的自身利益方向與公司利益方向是否相反。公司賣資產給股東,股東想買便宜、公司想賣貴,方向相反;發放現金股利則所有股東利益一致,不構成迴避事由。灰色地帶很多,關係人交易即使價格合理,只要有『之虞』就可能被要求迴避。最安全的做法是主動迴避並事後公告理由。

Q3被排除表決的股份還算在出席股數裡嗎?

實務上有爭議。多數見解認為被排除表決的股份不計入該議案的出席股份總數。這個認定很關鍵:不排除會稀釋其他股東比例、可能達不到門檻;排除則剩餘股東佔比提高,較易通過或否決。開會前先算好兩種情境的票數,才知道自己手上的票在這議案上值多少。

Q4公司法178條是什麼?

規範股東表決權迴避:股東對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且有害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投票也不得代理他人投票,是公司治理防止利益衝突的核心條文。

Q5表決權迴避的兩個要件是什麼?

一是股東對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二是該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兩者須同時成立才構成迴避事由。

Q6什麼叫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

指股東個人利益方向與公司利益方向相反、存在損害公司的可能性,如公司賤賣資產給該股東。

Q7表決權迴避跟董事利益迴避一樣嗎?

邏輯同源但層級不同:178條規範股東會的股東表決,董事的迴避則在第206條準用本條及董事忠實義務範疇。

Q8發現大股東該迴避卻投票怎麼辦?

當場向主席提異議並要求記入議事錄,決議後30日內依第189條向法院提撤銷之訴,蒐集利害關係證明。

Q9怎麼證明股東有自身利害關係?

舉證該股東是交易對手方負責人、議案受益人或被追究對象,搭配議事錄、合約、現場錄音或證人。

Q10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有時間限制嗎?

有,須自決議日起30日內提起(公司法第189條),為不變期間,逾期失權。

Q11迴避後出席股數怎麼計算?

多數見解認為被排除表決股份不計入該議案出席股份,會議前先試算兩種情境的票數與門檻。

Q12公司法178條 vs 第206條差在哪?

178條規範股東會的股東表決迴避,206條則規定董事會決議準用178條,適用主體與場合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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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該股東買其名下資產原則須迴避買賣雙方利益相反,有害公司利益之虞
授權對該股東提起返還公款訴訟須迴避該股東即被追究對象,自身利害關係明顯
全體股東領取現金股利不須迴避所有股東利益方向一致,無衝突
交易條件公平且優於市場行情有爭議是否仍有『有害之虞』為實務最激烈攻防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831条第1項第3号(特別利害関係を有する者の議決権行使による著しく不当な決議の取消し)
🇰🇷 韓國상법 제368조제3항(특별이해관계인의 의결권 행사 제한)
🇩🇪 德國AktG § 136 Abs. 1(Ausschluss des Stimmrechts wegen Interessenkollision);GmbHG § 47 Abs. 4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40(conventions réglementées:l'intéressé ne peut prendre part au vote)
🇺🇸 美國DGCL § 144(interested director transactions;美國法對股東利害關係表決限制較寬,主要以 entire fairness 標準事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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