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78 條(表決權行使之迴避)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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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78條規定,股東對會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且有害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表決權。
Q · 大股東持股很多,每個議案都能投票嗎?
依公司法第178條,股東持股再多,只要對某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且該關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就不得就該議案投票,連代理他人投票都不行。兩要件須同時成立:自身利害關係+有害公司之虞。違反而參與表決者,該決議得依第189條於決議日起30日內訴請撤銷。
白話解讀
一個持股40%的大股東,在某個議案上的票數可能是零。178條做的事就是這個:當股東對某個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而且這個利害關係可能傷害公司利益的時候,他不能投票,也不能代理別人投票。這不是懲罰,是隔離。典型場景:公司要通過一項決議,把公司的一棟大樓賣給某個股東。這個股東當然會投贊成,因為他是買方。但他的「贊成」對公司來說可能是賤賣。所以法律在這個瞬間沒收他的表決權。注意兩個要件必須同時成立:「自身利害關係」加上「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不是只要有關係就要迴避,而是這個關係有可能損害公司。如果你賣東西給公司,但價格合理、條件公平,理論上不構成「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但實務上怎麼判斷這條線,往往是法庭上最激烈的攻防點。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78條為股東表決權迴避規範,當股東對股東會議案具有自身利害關係,且該關係有致損害公司利益之虞時,該股東不得就該議案行使表決權,亦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以防止利益衝突下的球員兼裁判,維護股東會決議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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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178條是什麼?▾
規範股東表決權迴避:股東對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且有害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投票也不得代理他人投票。
Q2大股東一定要迴避表決嗎?▾
不是只要有關係就迴避,必須同時符合『自身利害關係』加『有害公司利益之虞』兩要件。
Q3表決權迴避的兩個要件是什麼?▾
一是股東對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二是該利害關係有致損害公司利益之虞,缺一不構成迴避事由。
Q4股東不迴避硬投票會怎樣?▾
決議方法違反法令,其他股東可依公司法第189條於決議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
Q5迴避的股東可以代理別人投票嗎?▾
不行。本條明文禁止應迴避股東代理他股東行使表決權,堵住用委託書間接影響表決的漏洞。
Q6怎麼判斷有害公司利益之虞?▾
看股東的個人利益方向與公司利益方向是否相反,例如公司賤賣資產給該股東即屬之;發放現金股利則利益一致不須迴避。
Q7被排除的股份算進出席股數嗎?▾
多數見解認為被排除表決的股份不計入該議案的出席股份總數,這直接影響決議門檻能否達成。
Q8董事會決議也要迴避嗎?▾
要,公司法第206條規定董事會決議準用第178條的迴避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ituation | need_recuse | reason |
|---|---|---|
| 公司向該股東買其名下資產 | 原則須迴避 | 買賣雙方利益相反,有害公司利益之虞 |
| 授權對該股東提起返還公款訴訟 | 須迴避 | 該股東即被追究對象,自身利害關係明顯 |
| 全體股東領取現金股利 | 不須迴避 | 所有股東利益方向一致,無衝突 |
| 交易條件公平且優於市場行情 | 有爭議 | 是否仍有『有害之虞』為實務最激烈攻防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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