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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elise1122
14 days ago
企業法務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字第 1367 號民事判決
鑒於合併通常係為提升公司經營體質,強化公司競爭力,故不致發生有害於公司利益之情形,且公司持有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一定數量以上股份,以利通過該參與合併公司之決議,亦為國內外合併收購實務上常見之先購後併作法,故企業併購法第18條第6項亦指名公司持有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股份,或該公司或其指派代表人當選為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董事者,就其他參與合併公司之合併事項為決議時,得行使表決權。不適用公司法第178條之規定。
eagleowl
10 months ago
檢警調單位
206IV準用-董事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1️⃣自身利害關係」(可能範圍過廣)&「2️⃣⚠️⚠️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可以算入出席數
*
自身利害關係?
🥣實務103台上2719:
具體、直接權利義務關係
🔵陳俊宏師:
上開實務對於自身利害關係認定過窄
rroupp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206、180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