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76 條已於 2018 年配合無記名股票廢除而刪除,是台灣公司治理透明化的歷史節點。
Q · 公司法 176 條為什麼被刪除?
2018 年廢除無記名股票,本條前提消失
公司法第 176 條原規定無記名股票股東須於股東會開會 5 日前將股票交存公司才能出席。2018 年 8 月 1 日公司法大修配合國際反洗錢規範(FATF 要求),全面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所有股票必須記名。本條因規範對象(無記名股票)已不存在而一併刪除,反映台灣公司治理從容許匿名持股走向全面透明化的歷史轉折。
這條曾經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股東必須在股東會開會五日前把股票交存公司才能出席。2018年公司法大修時,台灣全面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配合國際反洗錢趨勢,所有股票必須記名),這條存在的前提消失了,所以一併刪除。它的歷史意義在於反映了台灣公司治理從容許匿名持股到全面透明化的轉變。
公司法第 176 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範無記名股票股東出席股東會的程序門檻(交存股票 5 日前)。2018 年公司法修正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後,本條失去規範對象同步刪除,標誌台灣股權結構走向強制透明化、配合國際反洗錢標準的制度斷點。
原規定無記名股票股東須於股東會開會 5 日前交存股票才能出席,2018 年配合無記名股票廢除而刪除。實務上影響的是 1966 至 2018 年間的舊版規範,現已無實務適用。
2018 年公司法大修,配合國際反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ATF 規範,全面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本條因規範對象消失而一併刪除。實務上是台灣為通過 APG 亞太相互評鑑、避免被列為洗錢高風險國家的關鍵立法配套。
不能。2018 年修法後,既有無記名股票須於公司指定期間內換發為記名股票,逾期未換發者股東權利受限制。實務上若手上持有舊式無記名股票,應立即聯繫發行公司辦理換發,或諮詢律師處理時效逾期的補救路徑。
不記載持有人姓名、可匿名流通的股票,曾是公司容許隱名持股的工具。台灣 2018 年全面廢除,所有股票必須記名。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全球反洗錢標準制定機構。2003 年起壓制各國 bearer shares 匿名持股工具。
要求公司股權結構公開可追蹤、識別實質受益人(UBO)的制度趨勢。包含廢除無記名股票、強制申報實質受益人等措施。
聯繫發行公司辦理換發為記名股票。修法附則規定須於指定期間內換發,逾期股東權利受限。極少數遺留個案應立即諮詢律師處理。
1. 召開股東會修正章程刪除無記名股票條款。2. 通知股東繳回舊股票。3. 換發記名股票並記入股東名簿。4. 函報經濟部備查。
洗錢防制法 + 資恐防制法 + 商業會計法 + 公司法 UBO 申報,由法務部、金管會、經濟部三部會分工,配合 APG 相互評鑑追蹤。
若涉及繼承、訴訟,可調閱當時公司股東名簿、董事會議事錄、財報附註。實務上 2018 年前持有無記名股票者多已換發完畢,原始檔案在公司或主管機關。
記名股票記載股東姓名須過戶登記、可追蹤實質受益人;無記名股票匿名流通類似動產交付即生效,FATF 認定高洗錢風險。台灣 2018 後僅允許記名。
台灣走「直接廢除」路徑,所有股票必須記名;德國 AktG § 10 保留 Inhaberaktien 形式但 GwG 反洗錢法嚴格監管,是「保留形式 + 強化揭露」路徑。
| 比較面向 | 記名股票 | 無記名股票(已廢除) |
|---|---|---|
| 持有人記載 | 股票上記載股東姓名,須記入股東名簿 | 不記載姓名,持有即為股東 |
| 轉讓方式 | 背書 + 過戶登記 | 交付即生效,類似動產 |
| 出席股東會 | 依股東名簿通知,憑身分證件出席 | 依 176 條須開會 5 日前交存股票 |
| 現行有效 | ✅ 唯一合法形式(2018 年起) | ❌ 已禁止,須換發為記名股票 |
| 反洗錢風險 | 可追蹤實質受益人 | 匿名性高,FATF 認定高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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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依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為決議後,不得募集公司債。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
無記名股票之股東,非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將其股票交存公司,不得出席。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無記名股票制度之廢除,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司非依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為決議後,不得募集公司債。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
無記名股票之股東,非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將其股票交存公司,不得出席。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無記名股票制度之廢除,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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