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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75-1 條

  1. 1.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
  2. 2.股東將前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住所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3. 3.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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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75-1條讓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能以書面契約共同行使表決權,或成立表決權信託,把散票整合成投票集團,信託須登記才能對抗公司。

Q · 我是小股東,能跟其他股東約好一起投票嗎?

依公司法第175-1條,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表決權,或成立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統一行使,藉此把零散的票整合成一個投票集團。但表決權信託必須在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臨時會15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否則不得對抗公司。第3項明定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五個各持8%股份的小股東,分開投票什麼議案都擋不住。但如果他們簽一份書面契約,約定某個議案五人統一投贊成或反對,他們就是一個40%的投票集團。175-1就是這把鑰匙。它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做兩件事:第一,簽訂「表決權拘束契約」,白話說就是大家約好怎麼投票;第二,成立「表決權信託」,把投票權交給一個受託人統一行使。這兩種工具本質上做的是同一件事:把零散的票整合成一個有份量的集團。但有兩個限制你必須知道。第一,信託必須在股東會前(常會30天、臨時會15天)送交公司登記,否則不能對抗公司。第二,公開發行公司完全不適用這條,因為公開發行公司有委託書規則的獨立規範。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75-1條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表決權整合之授權規範,允許股東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表決權(表決權拘束契約),或將表決權移轉予受託人統一行使(表決權信託),並以法定期限前送交公司登記作為對抗公司之要件,公開發行公司排除適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175-1是什麼?

非公開公司股東整合表決權的授權條文,可簽拘束契約或設信託。

Q2表決權拘束契約要書面嗎?

要,本條明定須以書面契約為之,口頭約定對公司無效。

Q3表決權信託要登記嗎?

要,常會30日前、臨時會15日前送交公司登記才能對抗公司。

Q4上市櫃公司能用175-1嗎?

不能,第3項排除公開發行公司,須走委託書徵求程序。

Q5表決權拘束契約和委託書差在哪?

契約是長期統一投票方向且本人出席,委託書是逐次授權他人代理。

Q6契約約定永遠投贊成有效嗎?

可能因違反公序良俗被認定無效,永久放棄表決權風險高。

Q7信託沒登記會怎樣?

公司可不承認該信託,股東會層面形同不存在。

Q8175-1能對抗大股東嗎?

能整合散票形成集團,但僅拘束簽約股東,不能強迫他人加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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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質股東間共同行使表決權之契約移轉表決權予受託人行使授權他人代理出席投票
出席方式股東本人親自出席受託人出席代理人出席
對抗公司要件書面契約須法定期限前送交公司登記出具委託書
存續期間依約定可長期依信託契約逐次股東會,2日前可撤銷
適用公司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不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に明文なし(議決権拘束契約・議決権信託は判例・学説で承認)
🇰🇷 韓國상법상 의결권 구속계약·의결권 신탁(명문 규정 없이 학설·판례로 인정)
🇨🇳 中國公司法 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无单一明文,实务以协议处理)
🇩🇪 德國Stimmbindungsvertrag(議決権拘束契約,學說判例承認,AktG/GmbHG 無單一明文)
🇫🇷 法國Convention de vote / pacte d'actionnaires(Code de commerce,股東協議框架)
🇺🇸 美國Voting trust & voting agreement(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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