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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7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
  2. 股東將前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住所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3.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股東得以「書面」契約「1️⃣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表決權拘束契約),亦得成立「2️⃣股東表決權信託」(表決權信託契約),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 💇立法理由: 匯聚具有相同理念之少數股東 II 股東非將前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住所或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15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III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企業併購法10 4乃公司法175-1 3之特別規定 * 臺灣實務上通常約定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時(IPO),股東協議就股份轉讓限制之約定失效
qwerqwer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高院108上更一字77: 1. 司法實務不認為所有表決權拘束契約皆違公序良俗 2.公序良俗違反判準: 契約目的正當性/締約內容合目的性及對公司及股東最小侵害/有無不正當手段締約/有無對小股東甚不公平/有無違背公司治理原則/締約時法律規範/是否有長期拘束約定/若有長期拘束約定,有無免除拘束條款/質疑契約效力股東有是否有逃避支持公司營運意圖之前後立場不一致 3.判決全文: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108%2c%e4%b8%8a%e6%9b%b4%e4%b8%80%2c77%2c20200821%2c1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