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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參字第 782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查無記名股票之股東,非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將其股票交存公司,不得出席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有明文規定。故股票雖經出賣,如須出席股東會,仍應依該條規定辦理,似不得以其他方法證明其為股東而出席股東會。

全文內容

查無記名股票之股東,非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將其股票交存公司,不得出席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有明文規定。故股票雖經出賣,如須出席股東會,仍應依該條規定辦理,似不得以其他方法證明其為股東而出席股東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法參字第 782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07 月 07 日發布,要旨:查無記名股票之股東,非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將其股票交存公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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