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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參字第 923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按股東表決權係股東對於股東會議決之事項,為可決或否決之意思表示,藉以形成公司意思之權利。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依公司法選任董事、監察人,該項選舉為股東會表現於公司人事任命事項之決議,故股東參與選舉,在本質上亦屬股東表決權之行使,除有特別規定外,仍應適用股東表決權之有關規定 (行政院五十六年七月一日台五十六經字第四九九九號函參照) 。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股東選舉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權,僅排除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並未明文排除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適用。從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選舉董事及監察人,似仍應受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代理表決權之限制。

全文內容

按股東表決權係股東對於股東會議決之事項,為可決或否決之意思表示,藉以形成公司意思之權利。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依公司法選任董事、監察人,該項選舉為股東會表現於公司人事任命事項之決議,故股東參與選舉,在本質上亦屬股東表決權之行使,除有特別規定外,仍應適用股東表決權之有關規定 (行政院五十六年七月一日台五十六經字第四九九九號函參照) 。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股東選舉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權,僅排除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並未明文排除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適用。從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選舉董事及監察人,似仍應受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代理表決權之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法參字第 923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7 月 31 日發布,要旨:按股東表決權係股東對於股東會議決之事項,為可決或否決之意思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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