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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公司印發之委託書,非強制規定,雖公司未印發,股東可自行出具委託書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公司印發之委託書,非強制規定,雖公司未印發,股東可自行出具委託書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七九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公司印發之委託書乃為便利股東委託他人出席而設,並非強制規定,公司雖未印發,股東仍可自行書寫此項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七九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公司印發之委託書,非強制規定,雖公司未印發,股東可自行出具委託書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