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未印發委託書不得據為訴請撤銷決議之理由
要旨
公司未印發委託書不得據為訴請撤銷決議之理由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五年臺上字第一四一0號判例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惟查該項之規定乃為便利股東委託他人出席而設,並非強制規定,公司雖未印發,股東仍可自行書寫此項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公司未印發委託書並非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有何違反法令,不得據為訴請撤銷決議之理由。(最高法院六十五年臺上字第一四一○號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