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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未印發委託書不得據為訴請撤銷決議之理由

要旨

公司未印發委託書不得據為訴請撤銷決議之理由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五年臺上字第一四一0號判例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惟查該項之規定乃為便利股東委託他人出席而設,並非強制規定,公司雖未印發,股東仍可自行書寫此項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公司未印發委託書並非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有何違反法令,不得據為訴請撤銷決議之理由。(最高法院六十五年臺上字第一四一○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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