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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未印發委託書不得據為訴請撤銷決議之理由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公司未印發委託書不得據為訴請撤銷決議之理由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五年臺上字第一四一0號判例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惟查該項之規定乃為便利股東委託他人出席而設,並非強制規定,公司雖未印發,股東仍可自行書寫此項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公司未印發委託書並非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有何違反法令,不得據為訴請撤銷決議之理由。(最高法院六十五年臺上字第一四一○號判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未印發委託書不得據為訴請撤銷決議之理由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公司未印發委託書不得據為訴請撤銷決議之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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