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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75 條

  1. 1.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2. 2.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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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75條規定:股東會出席不足過半數但達三分之一以上時,得作成假決議,一個月內續會確認後視同普通決議。

Q · 股東會人數不夠流會了,反對的議案就安全了嗎?

依公司法第175條,股東會出席未達第174條過半數門檻,但達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時,得以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作成「假決議」,通知全體股東後一個月內再召集股東會。第二次會議若仍有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且過半同意,假決議即「視同」第174條普通決議,效力完全相同。換算約16.7%股份即可推動有約束力的決議。

白話解讀

股東會出席率不到一半,你以為這場會議泡湯了?沒有。175條給了到場的人一個後門:只要出席達到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一,他們就可以做出一個「假決議」。這個名字聽起來像假的,但它的效力一點都不假。假決議做成之後通知所有股東,一個月內再開第二次股東會。第二次會議只需要同樣三分之一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這個假決議就正式升格為跟174條完全相同效力的決議。算一下:三分之一出席、過半同意,等於大約16.7%的股份就能推動一個有約束力的公司決議。而且第一次和第二次會議的門檻一模一樣,意味著如果你在第一次缺席,你在第二次也不出席的話,結果不會改變。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75條之假決議,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出席股份未達第174條普通決議所需之過半數,但達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時,得由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先行作成之暫時性決議;經一個月內再次召集股東會以相同門檻確認後,視同普通決議而發生正式效力,為防止公司因出席不足而治理癱瘓之補救程序。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假決議是什麼?

出席不足第174條過半數但達三分之一以上時,由出席表決權過半同意作成的暫時性決議,須續會確認。

Q2假決議要多久內再開股東會?

一個月內必須再行召集股東會確認,逾期未召集假決議失效。

Q3假決議跟正式決議效力一樣嗎?

經第二次會議確認後視同第174條普通決議,效力完全相同。

Q4續會出席還是不到三分之一怎麼辦?

確認失敗,提案方須依第172條重新召集全新股東會。

Q5假決議的出席門檻是多少?

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Q6假決議要幾票才通過?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Q7收到假決議通知該做什麼?

確認通知日期、倒推一個月續會期限,動員同陣營股東出席續會投票。

Q8假決議程序有瑕疵能撤銷嗎?

可於決議確認日起30日內依第189條提決議撤銷之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rdinary_174provisional_175
出席門檻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表決門檻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出席表決權過半數
會議次數一次兩次(假決議+續會確認)
生效時點決議當場續會確認後視同174條
實質通過股份比逾25%約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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