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 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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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假決議(必須是「普通決議」之事項且出席人數不足時才能作成假決議)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1/3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1/2)之同意,為「假決議」(暫時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1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經濟部函釋:
公司✅得以章程排除175假決議適用
II 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3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1/2)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174普通決議)。
2個假決議=1個普通決議
*
❌特別決議事項不能175假決議
🛕經濟部函釋:
198董監事選任不能175假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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