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43條規定,募集設立之公司於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逾期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股款繳完後發起人多久要開創立會?沒開會怎麼辦?
2 個月內必須召開,逾期可催告求償
依公司法第143條,募集設立的公司於股款全部繳足後,發起人應在 2 個月內召開創立會。逾期雖不直接導致設立無效,但發起人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認股人應在期限將屆時以書面(存證信函)催告,作為日後主張遲延的時間起算證據。
股款收齊了,然後呢?法律給發起人一個死線:兩個月內,你必須把所有認股人(未來的股東)召集起來,開一場叫「創立會」的會議。這場會議是公司從「一群人湊錢」變成「一個法律上的公司」之前的最後關卡。為什麼要限兩個月?因為股款已經繳了,認股人的錢已經凍在那裡。如果發起人拖著不開會,這筆錢就卡在一個法律上還不存在的實體裡,認股人既不能用錢也不能退出。兩個月的期限,就是法律替認股人設的一條止血線:你不能無限期拿著別人的錢卻不讓公司正式成立。
公司法第143條為募集設立程序中的創立會召集時程規定,建立發起人在股款全部繳足後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的法定義務,是認股人行使選任董監事、審查發起人報告等核心權利的程序節點,亦為公司從「資金已到位」轉為「法律上正式成立」的最後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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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直接規定逾期可撤回認股,但你可以主張發起人違反法定義務,依第143條及第155條的精神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如果拖延嚴重,認股人集體施壓通常比訴訟更有效。內行人提示:保留催告的書面紀錄是關鍵,口頭催促在法律上等於沒催。
從「股款繳足」那天起算。這裡的繳足是指所有認股人都繳完第一次應繳股款(第142條),不是只有部分人繳完。如果有認股人逾期未繳被催告失權(第142條),發起人另行募集新認股人並繳足後,才重新起算。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常見爭議就在「繳足」的認定,保留銀行入帳紀錄和認股繳款收據非常重要。
募集設立公司由發起人召集所有認股人組成的一次性會議,行使選任董監事、審查發起人報告、裁減浮報費用等權利,是公司正式成立前最後關卡。
募集設立向外公開募股,發起人僅認一部分,其餘對外召募;發起設立由發起人全額認購第一次應發行股份。前者需開創立會,後者不需。
指所有認股人完成第一次應繳股款的最後一日,不是只有部分人繳完。實務上以最後一筆銀行入帳日為準。
創立會是公司「成立前」一次性程序,認股人組成;股東會是公司「成立後」常態決議機關,股東組成。權限與召集程序不同。
確認股款繳足日 → 起算二個月 → 提前 15 日通知認股人(依第144條準用第172條) → 召開會議 → 完成決議與議事錄。
依第144條準用第172條,應於開會 15 日前以書面通知認股人,記載開會日期、地點、議程。發起人應保留通知送達證據。
在第 59 天以存證信函書面催告發起人召開創立會,這封信同時是日後主張遲延的時間起算證據。逾期可主張損害賠償。
可以。建議聯合其他認股人共同書面催告,保留所有繳款憑證和催告紀錄。口頭催促在法律上等於沒催,書面留證是關鍵。
創立會逾期不直接導致設立無效,但發起人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設立無效需符合更嚴重的瑕疵(如章程違反強制規定)。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新創通常用發起設立(程序簡單、發起人控制力強);公開募股的公司才用募集設立(程序嚴格、需開創立會)。多數小型新創選發起設立避開143條。
| 比較面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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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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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缺額,達總數三分之一時,應即加集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董事缺額,未及補選而有必要時,得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代行職務。
創立會應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前條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
前條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
立法理由本條所稱「召集」,實為「召集開會」之意思,爰修正為「召開」,以臻明確。
董事缺額,達總數三分之一時,應即加集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董事缺額,未及補選而有必要時,得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代行職務。
創立會應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前條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
本條所稱「召集」,實為「召集開會」之意思,爰修正為「召開」,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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