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司法143創立會之召集

快速跳轉

前條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43條規定,募集設立之公司於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逾期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股款繳完後發起人多久要開創立會?沒開會怎麼辦?

2 個月內必須召開,逾期可催告求償

依公司法第143條,募集設立的公司於股款全部繳足後,發起人應在 2 個月內召開創立會。逾期雖不直接導致設立無效,但發起人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認股人應在期限將屆時以書面(存證信函)催告,作為日後主張遲延的時間起算證據。

白話解讀

股款收齊了,然後呢?法律給發起人一個死線:兩個月內,你必須把所有認股人(未來的股東)召集起來,開一場叫「創立會」的會議。這場會議是公司從「一群人湊錢」變成「一個法律上的公司」之前的最後關卡。為什麼要限兩個月?因為股款已經繳了,認股人的錢已經凍在那裡。如果發起人拖著不開會,這筆錢就卡在一個法律上還不存在的實體裡,認股人既不能用錢也不能退出。兩個月的期限,就是法律替認股人設的一條止血線:你不能無限期拿著別人的錢卻不讓公司正式成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43條為募集設立程序中的創立會召集時程規定,建立發起人在股款全部繳足後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的法定義務,是認股人行使選任董監事、審查發起人報告等核心權利的程序節點,亦為公司從「資金已到位」轉為「法律上正式成立」的最後關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股款繳完超過兩個月還沒開創立會,我能把錢要回來嗎?

法律沒有直接規定逾期可撤回認股,但你可以主張發起人違反法定義務,依第143條及第155條的精神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如果拖延嚴重,認股人集體施壓通常比訴訟更有效。內行人提示:保留催告的書面紀錄是關鍵,口頭催促在法律上等於沒催。

Q2兩個月的起算點怎麼算?

從「股款繳足」那天起算。這裡的繳足是指所有認股人都繳完第一次應繳股款(第142條),不是只有部分人繳完。如果有認股人逾期未繳被催告失權(第142條),發起人另行募集新認股人並繳足後,才重新起算。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常見爭議就在「繳足」的認定,保留銀行入帳紀錄和認股繳款收據非常重要。

Q3公司法第143條的創立會是什麼?

募集設立公司由發起人召集所有認股人組成的一次性會議,行使選任董監事、審查發起人報告、裁減浮報費用等權利,是公司正式成立前最後關卡。

Q4募集設立是什麼?跟發起設立差在哪?

募集設立向外公開募股,發起人僅認一部分,其餘對外召募;發起設立由發起人全額認購第一次應發行股份。前者需開創立會,後者不需。

Q5股款繳足在法律上怎麼認定?

指所有認股人完成第一次應繳股款的最後一日,不是只有部分人繳完。實務上以最後一筆銀行入帳日為準。

Q6創立會跟股東會差在哪?

創立會是公司「成立前」一次性程序,認股人組成;股東會是公司「成立後」常態決議機關,股東組成。權限與召集程序不同。

Q7創立會怎麼召開?

確認股款繳足日 → 起算二個月 → 提前 15 日通知認股人(依第144條準用第172條) → 召開會議 → 完成決議與議事錄。

Q8創立會通知要怎麼寄?

依第144條準用第172條,應於開會 15 日前以書面通知認股人,記載開會日期、地點、議程。發起人應保留通知送達證據。

Q9發起人不開創立會 認股人怎麼辦?

在第 59 天以存證信函書面催告發起人召開創立會,這封信同時是日後主張遲延的時間起算證據。逾期可主張損害賠償。

Q10創立會逾期能催告嗎?要怎麼做?

可以。建議聯合其他認股人共同書面催告,保留所有繳款憑證和催告紀錄。口頭催促在法律上等於沒催,書面留證是關鍵。

Q11創立會逾期 vs 設立無效 差在哪?

創立會逾期不直接導致設立無效,但發起人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設立無效需符合更嚴重的瑕疵(如章程違反強制規定)。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Q12募集設立 vs 發起設立 哪個適合新創?

新創通常用發起設立(程序簡單、發起人控制力強);公開募股的公司才用募集設立(程序嚴格、需開創立會)。多數小型新創選發起設立避開143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設立方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会社法 第65条(創立総会の招集)
韓國상법 제308조(창립총회)
中國公司法 第91条(创立大会的召集与决议)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81207 制定)

董事缺額,達總數三分之一時,應即加集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董事缺額,未及補選而有必要時,得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代行職務。

(0350323 全文修正)

創立會應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0550705 全文修正)

前條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

(0901025 修正)

前條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

立法理由本條所稱「召集」,實為「召集開會」之意思,爰修正為「召開」,以臻明確。

(0181207 制定)

董事缺額,達總數三分之一時,應即加集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董事缺額,未及補選而有必要時,得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代行職務。

(0350323 全文修正)

創立會應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0550705 全文修正)

前條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

(0901025 修正)

本條所稱「召集」,實為「召集開會」之意思,爰修正為「召開」,以臻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43 條規定:「前條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