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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公司法 第 142 條(延欠股款)

  1. 1.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
  2. 2.發起人已為前項之催告,認股人不照繳者,即失其權利,所認股份另行募集。
  3. 3.前項情形,如有損害,仍得向認股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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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42 條建立認股人延欠股款的催告失權三段程序:催告滿月、失權另募、損害求償。

Q · 認了股不繳錢,發起人能怎麼處理?

依公司法第 142 條,發起人應發書面催告,定一個月以上期限請延欠股款的認股人照繳,並於信中明確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期限屆至仍未繳,認股人自動失權,其認購股份由發起人另行募集。若因該延欠造成設立延遲或重新募集成本等損害,發起人仍得依第三項向失權認股人請求賠償。三項程序缺一不可。

白話解讀

認了股卻不繳錢的人,法律給了發起人一套完整的處理劇本。第一步,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信裡必須寫清楚「逾期不繳你就失去認股權利」。第二步,期限到了還是沒繳,認股人自動出局,他認的那些股份由發起人重新找人認。第三步,如果因為他的拖延導致公司設立延誤、產生額外成本,發起人可以向他求償。三步走完,發起人的權利從催告到失權到求償,是一個封閉的迴路。注意那個「一個月以上」的下限,立法者刻意給了認股人最低一個月的緩衝期。不是三天,不是一週。你不能今天發催告明天就宣布對方失權。這個緩衝期是法律對認股人最後的善意。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42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程序中針對「延欠股款」的失權與求償總則規範,建立催告(一個月以上期限 + 失權聲明)、失權(另行募集)、求償(損害賠償)三段式封閉處理流程,是發起人面對認股人違約時的法定操作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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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認股人失權後,之前已經繳的部分股款怎麼辦?

公司法第 142 條未明文規定。實務多數見解認為應返還已繳股款,因為失權的效果是認股關係消滅而非沒收;但如發起人有損害(第三項),可從應返還款項中扣除。建議在認股書或招股章程中事先約定「失權時已繳股款如何處理」,可避免日後爭議。

Q2催告信一定要用存證信函嗎?用 email 或 LINE 行不行?

法律未限定催告形式,理論上 email 或 LINE 也可以,只要能證明對方確實收到。但存證信函有郵局送達紀錄,是最無爭議的證據形式。如走到法院,存證信函會被直接認定催告成立;LINE 截圖則可能被質疑已讀不等於收到。內行人提示:如堅持電子方式催告,至少用具讀取回條功能的企業信箱,加上對方回覆確認。

Q3可以同時催告多個不繳錢的認股人嗎?

可以,但建議對每個延欠認股人分別發催告信,避免合併為一封信寄出。因為催告對象、金額、期限可能不同,合併容易產生混淆與程序爭議。內行人提示:如多個認股人同時不繳,先評估是否為公司本身問題(如營運計畫有變),不要急著催告。市場對公司信心不足時,催告後失權再另募,新認股人未必找得到,反而觸發第 150 條公司不能成立的發起人連帶責任。

Q4公司法 142 條是什麼?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時,認股人延欠股款的處理程序:催告、失權、求償三段式封閉迴路。

Q5什麼叫「延欠股款」?

認股人簽了認股書承諾出資,但未在催繳期限內繳足應認的股款金額。

Q6什麼叫「失權」?

認股人喪失其認購股份的權利地位,原認購股份回到發起人手中可另行募集,與契約解除性質不同。

Q7什麼叫「另行募集」?

失權認股人原本認購的股份,由發起人重新向他人募集認購的程序,目的是補足設立所需資本。

Q8公司法 142 條的催告書怎麼寫?

書面為原則(建議存證信函),載明:催繳金額、繳款帳戶、期限至少一個月以上、「逾期不繳失其權利」之明確聲明。

Q9認股人失權之後發起人要做什麼?

啟動另行募集程序尋找新認股人,同時計算因延欠所生損害(重新募集成本、設立延遲機會損失)並向失權人求償。

Q10催告期限要訂多久最合適?

最少一個月(法定下限),時間壓力大就訂一個月,想給對方更多善意可訂兩個月,但期限屆至必須執行失權不能再展延。

Q11怎麼證明催告書已經送達?

存證信函保留郵局送達回執最無爭議;如用 email 須有讀取回條 + 對方書面回覆;LINE 截圖風險最高。

Q12公司法 142 vs 民法 254 催告解除差在哪?

142 條期限法定一個月以上、效果是失權加另募;民法 254 期限為相當期限、效果是契約解除回復原狀。前者保留損害賠償專條,後者另依民法 260。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司法 142 條民法 254 條(催告解除)
適用情境認股人延欠應繳股款債務人遲延履行契約
催告期限至少一個月以上(法定下限)相當期限(個案認定)
效果失權 + 股份另募契約解除 + 回復原狀
已給付返還法無明文,實務傾向返還已繳股款明文回復原狀
額外賠償第三項明文得請求損害賠償另依民法 260 條請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63条(出資の履行 / 失権手続)
🇰🇷 韓國상법 제307조(주식인수인의 실권절차)
🇨🇳 中國公司法第28條(股東出資違約責任)
🇩🇪 德國AktG § 64(Ausschluss säumiger Aktionäre - Kaduzier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28-27(déchéance de l'actionnaire défaillant)
🇺🇸 美國MBCA § 6.20 / Delaware GCL § 164(forfeiture for nonpayment of sub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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