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42 條(延欠股款)
- 1.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
- 2.發起人已為前項之催告,認股人不照繳者,即失其權利,所認股份另行募集。
- 3.前項情形,如有損害,仍得向認股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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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42 條建立認股人延欠股款的催告失權三段程序:催告滿月、失權另募、損害求償。
Q · 認了股不繳錢,發起人能怎麼處理?
依公司法第 142 條,發起人應發書面催告,定一個月以上期限請延欠股款的認股人照繳,並於信中明確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期限屆至仍未繳,認股人自動失權,其認購股份由發起人另行募集。若因該延欠造成設立延遲或重新募集成本等損害,發起人仍得依第三項向失權認股人請求賠償。三項程序缺一不可。
白話解讀
認了股卻不繳錢的人,法律給了發起人一套完整的處理劇本。第一步,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信裡必須寫清楚「逾期不繳你就失去認股權利」。第二步,期限到了還是沒繳,認股人自動出局,他認的那些股份由發起人重新找人認。第三步,如果因為他的拖延導致公司設立延誤、產生額外成本,發起人可以向他求償。三步走完,發起人的權利從催告到失權到求償,是一個封閉的迴路。注意那個「一個月以上」的下限,立法者刻意給了認股人最低一個月的緩衝期。不是三天,不是一週。你不能今天發催告明天就宣布對方失權。這個緩衝期是法律對認股人最後的善意。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42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程序中針對「延欠股款」的失權與求償總則規範,建立催告(一個月以上期限 + 失權聲明)、失權(另行募集)、求償(損害賠償)三段式封閉處理流程,是發起人面對認股人違約時的法定操作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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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142 條的催告期限多久?▾
至少一個月以上,且必須在催告書中明確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
Q2認股人失權後已繳的股款要退還嗎?▾
法無明文,實務多認應返還,但發起人因延欠所生損害可從中扣除
Q3催告信用 LINE 傳算數嗎?▾
法律未限定形式,但存證信函才有郵局送達紀錄,最無爭議
Q4失權後還能向認股人求償嗎?▾
可以。第三項明文:失權不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Q5催告書漏寫失權聲明會怎樣?▾
催告無效,後續失權宣告可能站不住腳,須重新催告
Q6另行募集找不到新認股人怎麼辦?▾
可能影響設立程序,極端情況觸發第 150 條公司不能成立的發起人責任
Q7失權後損害賠償的時效多久?▾
適用民法第 125 條一般時效 15 年
Q8可以同時催告多個延欠認股人嗎?▾
可以,但應分別發函,個別計算期限與金額,避免合併產生瑕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司法 142 條 | 民法 254 條(催告解除) |
|---|---|---|
| 適用情境 | 認股人延欠應繳股款 | 債務人遲延履行契約 |
| 催告期限 | 至少一個月以上(法定下限) | 相當期限(個案認定) |
| 效果 | 失權 + 股份另募 | 契約解除 + 回復原狀 |
| 已給付返還 | 法無明文,實務傾向返還已繳股款 | 明文回復原狀 |
| 額外賠償 | 第三項明文得請求損害賠償 | 另依民法 260 條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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