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41 條(催繳股款)
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募足時,發起人應即向各認股人催繳股款,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時,其溢額應與股款同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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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41條規定,募集設立股份募滿時,發起人應即催繳股款,溢額不得分期繳納。
Q · 募集設立股份募滿後,發起人什麼時候要催繳股款?
依公司法第141條,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募足的那一刻起,發起人就有「應即」催繳股款的法定義務。「應即」沒有寬限期,實務上必須在數日至兩週內發出書面催繳。同時,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時,溢額必須與股款同時繳納,不容許發起人與認股人私下協議分期。延遲催繳會壓縮第143條兩個月內召開創立會的時間軸,並可能觸發發起人對公司的連帶賠償責任(第155條)。
白話解讀
股份全部認完的那一刻,發起人的角色從「募資者」切換成「催收者」。法律用了「應即」兩個字,意思是沒有拖延的空間。這不是「方便的時候再處理」,是「募足了就馬上催繳」。為什麼這麼急?因為公司設立程序有一個關鍵時間軸:募足 → 催繳 → 繳足 → 召開創立會(第143條規定繳足後兩個月內) → 選任董監事 → 申請設立登記。催繳這個環節如果拖延,整條時間軸都被壓縮。另外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在後半句:溢價發行的股票,溢額不能分期繳,必須跟股款一次繳齊。你不能跟認股人說「面額的部分先繳,溢價的部分下個月再說」。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41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階段的「催繳股款」程序:當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募足時,發起人負有立即向各認股人催繳股款的義務;若採溢價發行,溢額必須與股款同時繳納,禁止分期。本條是公司設立時間軸從「募資」轉入「資本實繳」階段的關鍵法律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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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141條的「應即催繳」到底是多快?▾
法條未設具體天數,實務上募足後數日至兩週內發出書面催繳為合理範圍,延遲過久可能構成發起人怠於履行義務。
Q2溢價發行的溢額可不可以跟股款分開繳?▾
不可以。第141條後段明確規定溢額應與股款同時繳納,發起人沒有同意分期的裁量權。
Q3募集設立 vs 發起設立的催繳規定差在哪?▾
募集設立適用第141條應即催繳,發起設立由發起人自行繳足(第131條),兩者程序與時間軸不同。
Q4認股人收到催繳通知不繳款怎麼辦?▾
進入公司法第142條失權程序:發起人定期催告(一個月以上),逾期不繳即失權,份額另募。
Q5催繳要用什麼方式通知認股人?▾
法條未限定方式,但實務上強烈建議用存證信函,留下時間證據以對應第142條失權程序。
Q6發起人延遲催繳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可能壓縮第143條兩個月內召開創立會時程,並依第155條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Q7公司法141條怎麼計算「股份募足」的時間點?▾
以最後一張認股書簽署完成、認股總數達到第一次發行總額的時點為準,與是否收款無關。
Q8如果發起人借錢給認股人繳款,這樣可以嗎?▾
實質可能被認定為虛偽增資,會計師可能拒絕簽證,主管機關得撤銷設立登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hare_payment_141 | self_payment_131 | key_difference |
|---|---|---|---|
| 適用情形 | 募集設立階段(向公眾募集股份) | 發起設立階段(由發起人自行認足) | 募集設立涉及外部認股人,催繳有時間壓力;發起設立由發起人自行繳足,時間彈性較大 |
| 催繳對象 | 全體認股人 | 發起人本身 | 141條的催繳義務人與被催繳人分離,需第三方程序保障;131條為自繳 |
| 溢額處理 | 強制與股款同時繳納,禁止分期 | 發起人應全額繳足 | 141條後段限制更明確,違反可能影響資本登記 |
| 違反後果 | 進入142條失權程序、發起人對公司負連帶賠償(155條) | 發起人連帶認繳責任(148條準用) | 募集設立的失權機制有專門條文(142條),程序更具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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