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41 條(催繳股款)
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募足時,發起人應即向各認股人催繳股款,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時,其溢額應與股款同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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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41條規定,募集設立股份募滿時,發起人應即催繳股款,溢額不得分期繳納。
Q · 募集設立股份募滿後,發起人什麼時候要催繳股款?
依公司法第141條,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募足的那一刻起,發起人就有「應即」催繳股款的法定義務。「應即」沒有寬限期,實務上必須在數日至兩週內發出書面催繳。同時,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時,溢額必須與股款同時繳納,不容許發起人與認股人私下協議分期。延遲催繳會壓縮第143條兩個月內召開創立會的時間軸,並可能觸發發起人對公司的連帶賠償責任(第155條)。
白話解讀
股份全部認完的那一刻,發起人的角色從「募資者」切換成「催收者」。法律用了「應即」兩個字,意思是沒有拖延的空間。這不是「方便的時候再處理」,是「募足了就馬上催繳」。為什麼這麼急?因為公司設立程序有一個關鍵時間軸:募足 → 催繳 → 繳足 → 召開創立會(第143條規定繳足後兩個月內) → 選任董監事 → 申請設立登記。催繳這個環節如果拖延,整條時間軸都被壓縮。另外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在後半句:溢價發行的股票,溢額不能分期繳,必須跟股款一次繳齊。你不能跟認股人說「面額的部分先繳,溢價的部分下個月再說」。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41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階段的「催繳股款」程序:當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募足時,發起人負有立即向各認股人催繳股款的義務;若採溢價發行,溢額必須與股款同時繳納,禁止分期。本條是公司設立時間軸從「募資」轉入「資本實繳」階段的關鍵法律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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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應即催繳」到底是多快?有沒有明確天數?▾
法條用「應即」而非「應於 X 日內」,表示沒有固定天數,但必須在合理時間內盡速為之。實務上,募足後一至兩週內發出催繳被認為是合理的。如果延遲超過一個月且無正當理由,可能構成發起人怠於履行義務,影響設立程序合法性。內行人提示:在募集開始前就先準備好催繳信函的範本和繳款帳戶,募足後隔天就能發出,這是專業發起人的標準操作。
Q2溢價真的不能分期嗎?認股人資金不夠怎麼辦?▾
法條明確規定溢額應與股款同時繳納,沒有分期的空間。如果認股人資金不足,在認股階段就應該認較少的股數,而不是認了再來談分期。已經認了但繳不出來的,最終走第142條失權程序:發起人催告後逾期不繳,認股人失去認股權利,份額另募。內行人提示:有些發起人會用「先借款給認股人再由認股人繳回」的方式解決,這種操作法律上有爭議,可能被認為實質上是虛偽增資。
Q3募集設立 vs 發起設立的催繳規定差在哪?▾
募集設立適用第141條「應即催繳」,由發起人向外部認股人催收;發起設立適用第131條,由發起人自行按股繳足。兩者的時間壓力與責任主體不同,募集設立因涉及多方認股人,催繳時程與失權程序皆有專門條文(第142條),管控更嚴格。內行人提示:選擇募集設立時,律師通常會建議在發起階段就把所有催繳文件與第142條失權程序的範本一次備齊。
Q4公司法第141條的「應即催繳」到底是多快?▾
法條未設具體天數,但實務上募足後一至兩週內發出書面催繳被認為是合理範圍。延遲超過一個月且無正當理由,可能被認為怠於履行義務。
Q5什麼是募集設立的催繳股款?▾
募集設立完成股份認購後,發起人向認股人收取股款的法定程序,是公司設立時間軸從募資轉入資本實繳的關鍵節點。
Q6溢價發行的「溢額」是什麼?▾
股票發行價格超過票面金額的差額部分,依公司法141條後段必須與股款同時繳納,計入資本公積。
Q7公司法141條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強制性程序規範,發起人無裁量空間,違反可能影響設立登記合法性並觸發連帶賠償責任。
Q8催繳股款的標準作業流程是什麼?▾
募足→三日內發出存證信函催繳→建立到款追蹤表→未繳者進入§142失權程序→全體繳足後§143創立會。
Q9催繳通知要怎麼寫才合法?▾
用存證信函載明繳款帳戶、應繳金額(含面額+溢額)、繳款截止日、未繳之法律後果(援引§142)。
Q10認股人不繳款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142條發出定期催告(一個月以上),逾期仍未繳即失權,份額另募。
Q11催繳延誤被追究責任,要怎麼舉證已盡義務?▾
保留存證信函回執、繳款帳戶對帳單、認股人到款追蹤表,作為已履行「應即」義務的時間證據。
Q12募集設立催繳 vs 發起設立繳款差在哪?▾
募集設立用§141應即催繳(對外部認股人),發起設立用§131發起人自繳。前者有時間壓力與失權程序,後者由發起人自行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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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share_payment_141 | self_payment_131 | key_difference |
|---|---|---|---|
| 適用情形 | 募集設立階段(向公眾募集股份) | 發起設立階段(由發起人自行認足) | 募集設立涉及外部認股人,催繳有時間壓力;發起設立由發起人自行繳足,時間彈性較大 |
| 催繳對象 | 全體認股人 | 發起人本身 | 141條的催繳義務人與被催繳人分離,需第三方程序保障;131條為自繳 |
| 溢額處理 | 強制與股款同時繳納,禁止分期 | 發起人應全額繳足 | 141條後段限制更明確,違反可能影響資本登記 |
| 違反後果 | 進入142條失權程序、發起人對公司負連帶賠償(155條) | 發起人連帶認繳責任(148條準用) | 募集設立的失權機制有專門條文(142條),程序更具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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