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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起人應就下列各款事項報告於創立會: 一、公司章程。 二、股東名簿。 三、已發行之股份總數。 四、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技術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技術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給之股數。 五、應歸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及發起人得受報酬。 六、發行特別股者,其股份總數。 七、董事、監察人名單,並註明其住所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2. 發起人對於前項報告有虛偽情事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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