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46 條(選任董、監事及檢查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創立會應選任董事、監察人。董事、監察人經選任後,應即就前條所列事項,為確實之調查並向創立會報告。
- 董事、監察人如有由發起人當選,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者,前項調查,創立會得另選檢查人為之。
- 前二項所定調查,如有冒濫或虛偽者,由創立會裁減之。
- 發起人如有妨礙調查之行為或董事、監察人、檢查人報告有虛偽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第二項之調查報告,經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之請求延期提出時,創立會應準用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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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創立會」(發起人召集認股人組成之設立中公司之意思決定機關)應「選任董事、監察人」。董事、監察人經選任後,應即就前條所列事項,為確實之調查並向創立會報告。
II 董事、監察人如有由發起人當選,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者,前項調查,創立會得另選檢查人為之。
III 前二項所定調查,如有冒濫或虛偽者,由創立會裁減之。
IV 發起人如有妨礙調查之行為或董事、監察人、檢查人報告有虛偽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V 第一項、第二項之調查報告,經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之請求延期提出時,創立會應準用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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