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46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創立會應選任董事、監察人調查發起人報告;如有利害關係,創立會得另選檢查人。
Q · 創立會選出來的董事監察人就是發起人,能調查發起人自己嗎?
能但有疑慮時可另選獨立檢查人
依公司法第 146 條第二項,董事、監察人如有由發起人當選且與調查事項有利害關係者,創立會得另選檢查人為之。實務上幾乎所有當選董監事就是發起人,所以對涉及發起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如非現金出資估價、發起人報酬),少數認股人可在創立會上提案另選檢查人,普通決議通過即可。
認股人的錢已經繳了,發起人的報告也交了。但誰來檢查報告是不是真的?不能讓發起人自己查自己。這條設計了一套三層防弊機制。第一層:創立會選出董事和監察人,他們必須「確實調查」發起人的報告,查完回來向創立會報告。第二層:如果當選的董監事本身就是發起人(實務上幾乎一定是),而且調查內容跟自己有利害關係(例如自己的技術估價、自己的報酬),創立會可以另選「檢查人」來查。第三層:不管誰來查,查出來有灌水或造假的,創立會直接裁減。妨礙調查或報告不實的人,六萬元以下刑事罰金。整個設計的邏輯是:查帳的人不能跟被查的人是同一群,如果是同一群,就再找一個獨立的來。
公司法第 146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階段的監督機制條文,建立三層調查防弊設計:董監事確實調查義務、利害關係迴避時得另選檢查人、查獲冒濫或虛偽時創立會直接裁減,並對妨礙調查或虛偽報告課以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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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法律沒有限制檢查人的資格,只要求由創立會選任。實務上如果涉及非現金出資(財產、技術)的估價爭議,選任外部會計師或鑑價專家作為檢查人是最有效的做法。檢查人的費用由公司負擔(設立費用的一部分),不是由提案人負擔。
不提供帳冊、不出示原始單據、拒絕回答關於估價基礎的提問、藉故拖延提交資料,都可能構成「妨礙調查」。法條沒有列舉具體行為,法院會依個案判斷。如預期發起人會不配合,在創立會上提出調查要求時,請現場書記或其他認股人記錄發起人的回應或拒絕回應,這些紀錄在日後法律程序中會是重要證據。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階段的三層調查防弊機制:董監事確實調查、利害關係時另選檢查人、創立會裁減權。
創立會在董監事與發起人有利害關係時,另行選任的獨立調查人,無資格限制,實務多為外部會計師或鑑價專家。
不提供帳冊、不出示原始單據、拒答估價基礎、藉故拖延提交資料,均可能構成。法條未列舉,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創立會在公司設立階段(成立前),股東會在公司成立後。創立會程序準用部分股東會規定,但職權專屬於設立監督。
依公司法第 144 條準用第 198 條股東會選任規定,採累積投票制,選任後就第 145 條報告事項進行調查。
創立會上由認股人提案,普通決議(出席過半同意)即可通過。建議優先選任外部會計師或鑑價專家。
準用公司法第 182 條,由創立會決議延期或續行集會,不可私下協商跳過。延期需明確記錄理由。
第三項裁減權直接行使(決議裁減冒濫或虛偽部分);第四項對發起人或董監事檢查人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146 是設立階段創立會內部選任,245 是公司成立後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後者門檻較高(持股 1% 以上六個月)。
前者由創立會選出的董監事直接進行(即使他們就是發起人),後者於利害衝突時另選獨立第三人補位。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_to | difference |
|---|---|---|---|
| 設立階段 vs 公司成立後 | 公司法 146(創立會選任董監事 + 檢查人) | 公司法 245(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 本條為設立期內部監督,245 條為成立後外部司法介入 |
| 董監事調查 vs 檢查人調查 | 董監事調查(第一項) | 檢查人調查(第三項) | 前者由選任董監事直接調查,後者於利害衝突時另選獨立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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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決議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備置於本店及支店,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店。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查閱。
未認之股份及已認而未繳第一次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銷者亦同。
創立會應選任董事、監察人。董事、監察人經選任後,應即就前條所列事項,為切實之調查並向創立會報告。 董事、監察人如有由發起人當選,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者,前項調查,創立會得另選檢查人為之。 前二項所定調查,準用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但其裁減由創立會行之。 發起人如有妨礙調查之行為或董事、監察人、檢查人報告有虛偽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第二項之調查報告,經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之請求延期提出時,創立會應準用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創立會應選任董事、監察人。董事、監察人經選任後,應即就前條所列事項,為切實之調查並向創立會報告。 董事、監察人如有由發起人當選,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者,前項調查,創立會得另選檢查人為之。 前二項所定調查,準用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但其裁減由創立會行之。 發起人如有妨礙調查之行為或董事、監察人、檢查人報告有虛偽者,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第二項之調查報告,經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之請求,延期提出時,創立會應準用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立法理由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
創立會應選任董事、監察人。董事、監察人經選任後,應即就前條所列事項,為確實之調查並向創立會報告。 董事、監察人如有由發起人當選,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者,前項調查,創立會得另選檢查人為之。 前二項所定調查,準用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但其裁減由創立會行之。 發起人如有妨礙調查之行為或董事、監察人、檢查人報告有虛偽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第二項之調查報告,經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之請求延期提出時,創立會應準用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創立會應選任董事、監察人。董事、監察人經選任後,應即就前條所列事項,為確實之調查並向創立會報告。 董事、監察人如有由發起人當選,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者,前項調查,創立會得另選檢查人為之。 前二項所定調查,如有冒濫或虛偽者,由創立會裁減之。 發起人如有妨礙調查之行為或董事、監察人、檢查人報告有虛偽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第二項之調查報告,經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之請求延期提出時,創立會應準用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立法理由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修正公司登記制度採授權辦法,有關第四百十九條之登記規定亦配合刪除。因此,第三項刪除「準用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董事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決議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備置於本店及支店,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店。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查閱。
未認之股份及已認而未繳第一次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銷者亦同。
創立會應選任董事、監察人。董事、監察人經選任後,應即就前條所列事項,為切實之調查並向創立會報告。 董事、監察人如有由發起人當選,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者,前項調查,創立會得另選檢查人為之。 前二項所定調查,準用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但其裁減由創立會行之。 發起人如有妨礙調查之行為或董事、監察人、檢查人報告有虛偽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第二項之調查報告,經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之請求延期提出時,創立會應準用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修正公司登記制度採授權辦法,有關第四百十九條之登記規定亦配合刪除。因此,第三項刪除「準用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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