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47 條(創立會之裁減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起人所得受之報酬或特別利益及公司所負擔之設立費用有冒濫者,創立會均得裁減之,用以抵作股款之財產,如估價過高者,創立會得減少其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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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s731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本條例漏未規定「技術」,本法第131條第3項有規定「技術」,應類推適用。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發起人」所得受之「報酬」或「特別利益」及公司所負擔之設立費用有冒濫者,創立會均得裁減之,「用以抵作股款之財產」(現物出資),如估價過高者,創立會得減少其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
創立會未減價
可能14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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