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所得受之報酬或特別利益及公司所負擔之設立費用有冒濫者,創立會均得裁減之,用以抵作股款之財產,如估價過高者,創立會得減少其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47 條賦予創立會裁減權:發起人報酬、特別利益及設立費用有冒濫者得裁減,財產估價過高者得減少給股數或責令補足,以保全認股人股款。
Q · 發起人給自己開了過高的報酬和設立費用,認股人能擋嗎?
能。創立會可當場裁減冒濫的報酬與設立費用
依公司法第 147 條,發起人報酬、特別利益及公司負擔的設立費用若屬「冒濫」(浮報超出必要範圍),創立會得裁減之;用以抵作股款的財產若估價過高,創立會得減少發起人取得的股數或責令其補足現金差額。但此權限僅能在創立會上行使,公司完成設立登記後窗口即關閉。
發起人說設立公司花了八百萬、自己應得的報酬是五百萬、那塊地值三千萬可以換一萬股。這些數字合理嗎?在公司還沒成立的階段,沒有董事會、沒有股東常會,唯一能制衡發起人的場域就是創立會。這條給了創立會兩把刀。第一把:費用和報酬有灌水的,直接砍。「冒濫」二字是關鍵,不是「不合理」也不是「偏高」,而是「浮報到超出必要」的程度。第二把:用財產抵繳股款的估價太高?兩個選擇:一是減少他拿到的股份數量,二是要他補繳差額的現金。這條的本質是認股人的最後一道閘門。過了這關,公司一旦成立,這些數字就定了。事後想翻案,要走的路比創立會上舉手反對困難十倍以上。
公司法第 147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階段的「創立會裁減權」規範,賦予創立會兩項矯正工具:對冒濫的發起人報酬、特別利益及設立費用予以裁減,對估價過高的非現金出資則得減少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目的在於保全認股人繳納的股款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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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明確數字標準,「冒濫」指超出合理必要範圍的浮報。實務上法院參考同業標準、公司規模、實際需求判斷。與其爭論法律定義,不如要求發起人提供每筆費用的合約與發票,讓數字自己說話。
可以。若創立會大幅裁減估價(大幅減少給股數),發起人可能認為條件不再有利而退出設立。理想做法是在創立會前就估價達成共識,而非會上硬碰硬,事先溝通成本遠低於事後翻臉。
募集設立時創立會對發起人冒濫報酬、設立費用的裁減權,以及對估價過高非現金出資的減股數或補足權。
浮報到超出必要範圍的程度,非僅偏高。實務參考同業標準、公司規模、實際需求判斷。
發起人報酬、特別利益、非現金出資、設立費用等須特別記載與審查的設立事項。
創立會是公司成立前由認股人組成的臨時最高機關,股東會是公司成立後的常設機關。
細讀第145條報告 → 標記偏高項目 → 會前串聯現金股東湊票 → 創立會上提案表決過半。
以財產實際合理價值與抵充股款面額的差額計算,創立會可改為減少所給股數替代。
準用股東會規定,須出席認股人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要求發起人提供每筆費用合約與發票,對照同業標準與公司規模,讓數字自己說話。
前者是事前低成本矯正且只開一次窗口,後者是事後高成本追究須走決議甚至訴訟。
減少股數直接降低發起人股權比例,責令補足保留股數但要求補現金,創立會視情況二擇一。
| 情形 | 矯正工具 | 法律效果 |
|---|---|---|
| 發起人報酬/特別利益冒濫 | 創立會裁減 | 超出必要部分直接砍除,不計入公司負擔 |
| 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冒濫 | 創立會裁減 | 浮報部分不得抵作股款 |
| 抵作股款財產估價過高 | 減少所給股數 或 責令補足 | 降低發起人股權比例,或補繳現金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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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虧折資本,達總額三分之一時,董事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 公司財產,顯有不足抵償債務時,董事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因前二條情形公司受有損害者,得向發起人請求賠償。
發起人所得受之報酬或特別利益及公司所負擔之設立費用有冒濫者,創立會均得裁減之,用以抵作股款之財產,如估價過高者,創立會得減少其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
公司虧折資本,達總額三分之一時,董事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 公司財產,顯有不足抵償債務時,董事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因前二條情形公司受有損害者,得向發起人請求賠償。
發起人所得受之報酬或特別利益及公司所負擔之設立費用有冒濫者,創立會均得裁減之,用以抵作股款之財產,如估價過高者,創立會得減少其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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