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47 條(創立會之裁減權)
發起人所得受之報酬或特別利益及公司所負擔之設立費用有冒濫者,創立會均得裁減之,用以抵作股款之財產,如估價過高者,創立會得減少其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47 條賦予創立會裁減權:發起人報酬、特別利益及設立費用有冒濫者得裁減,財產估價過高者得減少給股數或責令補足,以保全認股人股款。
Q · 發起人給自己開了過高的報酬和設立費用,認股人能擋嗎?
依公司法第 147 條,發起人報酬、特別利益及公司負擔的設立費用若屬「冒濫」(浮報超出必要範圍),創立會得裁減之;用以抵作股款的財產若估價過高,創立會得減少發起人取得的股數或責令其補足現金差額。但此權限僅能在創立會上行使,公司完成設立登記後窗口即關閉。
白話解讀
發起人說設立公司花了八百萬、自己應得的報酬是五百萬、那塊地值三千萬可以換一萬股。這些數字合理嗎?在公司還沒成立的階段,沒有董事會、沒有股東常會,唯一能制衡發起人的場域就是創立會。這條給了創立會兩把刀。第一把:費用和報酬有灌水的,直接砍。「冒濫」二字是關鍵,不是「不合理」也不是「偏高」,而是「浮報到超出必要」的程度。第二把:用財產抵繳股款的估價太高?兩個選擇:一是減少他拿到的股份數量,二是要他補繳差額的現金。這條的本質是認股人的最後一道閘門。過了這關,公司一旦成立,這些數字就定了。事後想翻案,要走的路比創立會上舉手反對困難十倍以上。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47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階段的「創立會裁減權」規範,賦予創立會兩項矯正工具:對冒濫的發起人報酬、特別利益及設立費用予以裁減,對估價過高的非現金出資則得減少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目的在於保全認股人繳納的股款資本。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叫「冒濫」?有具體標準嗎?▾
法律沒有明確數字標準,「冒濫」指超出合理必要範圍的浮報。實務上法院參考同業標準、公司規模、實際需求判斷。與其爭論法律定義,不如要求發起人提供每筆費用的合約與發票,讓數字自己說話。
Q2非現金出資估價被裁減後,發起人可以退出嗎?▾
可以。若創立會大幅裁減估價(大幅減少給股數),發起人可能認為條件不再有利而退出設立。理想做法是在創立會前就估價達成共識,而非會上硬碰硬,事先溝通成本遠低於事後翻臉。
Q3公司法147條創立會裁減權是什麼?▾
募集設立時創立會對發起人冒濫報酬、設立費用的裁減權,以及對估價過高非現金出資的減股數或補足權。
Q4什麼叫「冒濫」?▾
浮報到超出必要範圍的程度,非僅偏高。實務參考同業標準、公司規模、實際需求判斷。
Q5什麼是變態設立事項?▾
發起人報酬、特別利益、非現金出資、設立費用等須特別記載與審查的設立事項。
Q6創立會和股東會差在哪?▾
創立會是公司成立前由認股人組成的臨時最高機關,股東會是公司成立後的常設機關。
Q7創立會裁減權怎麼行使?▾
細讀第145條報告 → 標記偏高項目 → 會前串聯現金股東湊票 → 創立會上提案表決過半。
Q8估價過高怎麼算補足金額?▾
以財產實際合理價值與抵充股款面額的差額計算,創立會可改為減少所給股數替代。
Q9裁減提案要多少票才過?▾
準用股東會規定,須出席認股人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Q10怎麼證明費用冒濫?▾
要求發起人提供每筆費用合約與發票,對照同業標準與公司規模,讓數字自己說話。
Q11創立會裁減 vs 公司成立後股東會決議差在哪?▾
前者是事前低成本矯正且只開一次窗口,後者是事後高成本追究須走決議甚至訴訟。
Q12減少股數 vs 責令補足哪個有利?▾
減少股數直接降低發起人股權比例,責令補足保留股數但要求補現金,創立會視情況二擇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矯正工具 | 法律效果 |
|---|---|---|
| 發起人報酬/特別利益冒濫 | 創立會裁減 | 超出必要部分直接砍除,不計入公司負擔 |
| 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冒濫 | 創立會裁減 | 浮報部分不得抵作股款 |
| 抵作股款財產估價過高 | 減少所給股數 或 責令補足 | 降低發起人股權比例,或補繳現金差額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