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48 條(連帶認繳義務)
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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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48 條規定,第一次發行股份未認足、已認未繳、已認撤回三種情形,發起人應連帶認繳全部缺口。
Q · 募股沒賣完、認股人沒繳錢,誰要負責補?
依公司法第 148 條,募集設立時若出現「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已認而未繳股款」「已認而經撤回」三種情形,缺口由發起人連帶認繳。連帶責任意味債權人可向任一發起人請求全額,被追繳者再依民法第 281 條向其他發起人內部求償。發起人簽名那一刻,對外即承擔無上限的個人擔保。
白話解讀
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方式設立的時候,發起人向外公開招股。但現實往往不如預期:有些股份根本沒人認,有人認了卻不繳錢,也有人繳了又撤回。這些缺口不會憑空消失,全部落在發起人頭上。而且不是按人頭比例分擔,是「連帶認繳」:債權人可以挑任何一個發起人,要求他補足全部缺口。你可能只出了兩成的設立資金,但法律上你對十成的未繳股款都有責任。這條存在的目的只有一個:確保公司資本不會因為外部認股人的違約而出現缺口。代價是發起人從簽名那一刻起,就等於對整個首次發行的股份金額做了無上限的個人擔保。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48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時的發起人連帶認繳義務規範,要求發起人就第一次發行股份中未認足、已認未繳、已認撤回三種情形之缺口負連帶補繳責任,確保設立時資本確實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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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148 條的連帶認繳義務是什麼?▾
募集設立時若股份未認足、認股人未繳款或撤回,發起人全體須連帶補繳全部缺口。
Q2發起人連帶認繳跟股東有限責任差在哪?▾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法 154)是公司成立後對自己出資額負責;發起人連帶認繳是設立階段對全部缺口連帶兜底。
Q3認股人撤回認股後,誰要補那個缺口?▾
依本條後段,發起人全體連帶認繳。撤回的股份不會自動消失。
Q4被追繳全額後,可以向其他發起人求償嗎?▾
可以。依民法第 281 條行使內部求償權,但須有書面分擔比例約定才能脫離「平均分擔」推定。
Q5公司法 148 條只適用第一次發行股份嗎?▾
是。本條限「第一次發行」缺口,公司成立後的增資發行不在本條範圍。
Q6如果發起人之間私下約定誰補繳,對外有效嗎?▾
對外無效。連帶責任是強制規定,內部約定只能在發起人之間求償時使用。
Q7公司不能成立時,連帶認繳義務還存在嗎?▾
公司法 150 規定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就設立行為負連帶責任,本條 148 的認繳義務在設立失敗時轉為公司法 150 的賠償責任。
Q8連帶認繳義務有時效嗎?▾
本條無獨立時效,適用民法第 125 條 15 年消滅時效。發起人內部求償權自繳納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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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公司法 148 連帶認繳 | 公司法 154 股東有限責任 |
|---|---|---|
| 適用階段 | 公司設立階段(募集設立) | 公司成立後 |
| 責任性質 | 連帶責任,任一人對全額負責 | 個別責任,僅限自己出資額 |
| 責任上限 | 第一次發行股份的未繳缺口總額 | 認購股份金額 |
| 可否內部約定排除 | 對外不可排除,內部約定僅於求償時有效 | 本身已限縮,無需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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