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司法 第 148 條(連帶認繳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充實資本責任);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