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48 條(連帶認繳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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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充實資本責任);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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