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48 條規定,第一次發行股份未認足、已認未繳、已認撤回三種情形,發起人應連帶認繳全部缺口。
Q · 募股沒賣完、認股人沒繳錢,誰要負責補?
公司法 148:發起人全體連帶認繳
依公司法第 148 條,募集設立時若出現「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已認而未繳股款」「已認而經撤回」三種情形,缺口由發起人連帶認繳。連帶責任意味債權人可向任一發起人請求全額,被追繳者再依民法第 281 條向其他發起人內部求償。發起人簽名那一刻,對外即承擔無上限的個人擔保。
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方式設立的時候,發起人向外公開招股。但現實往往不如預期:有些股份根本沒人認,有人認了卻不繳錢,也有人繳了又撤回。這些缺口不會憑空消失,全部落在發起人頭上。而且不是按人頭比例分擔,是「連帶認繳」:債權人可以挑任何一個發起人,要求他補足全部缺口。你可能只出了兩成的設立資金,但法律上你對十成的未繳股款都有責任。這條存在的目的只有一個:確保公司資本不會因為外部認股人的違約而出現缺口。代價是發起人從簽名那一刻起,就等於對整個首次發行的股份金額做了無上限的個人擔保。
公司法第 148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時的發起人連帶認繳義務規範,要求發起人就第一次發行股份中未認足、已認未繳、已認撤回三種情形之缺口負連帶補繳責任,確保設立時資本確實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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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約定,但只在你們之間有效。對公司和第三人來說,公司法第 148 條的連帶義務是強制規定,不能用私人契約排除。也就是說,即使你們約定由 A 負責補繳,公司照樣可以向你追全額。你繳完再依約定向 A 求償。內行人提示:這種內部分擔約定一定要寫成書面,而且要確認 A 有足夠資力,否則這份約定只是一張廢紙。
是的。本條明確規定「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認股人依公司法第 152 條合法撤回後,那些股份的認繳義務自動轉移到發起人身上。這不是懲罰,是確保公司資本完整的制度設計。內行人提示:這就是為什麼有經驗的發起人在招股時會預留超額認購空間,避免撤回後出現缺口。
完全不同的概念。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法第 154 條)是公司成立後的制度,股東只對自己認購的股份負繳納義務。但在設立階段,發起人的連帶認繳沒有「自己那份」的上限,任何一人都可能被追繳全部缺口。內行人提示:這種風險差異是很多法律人建議用「發起設立」而非「募集設立」的原因之一。發起設立時所有股份本來就由發起人認足,不存在認不足的問題。
募集設立時第一次發行股份未認足、已認未繳或經撤回的缺口,全體發起人連帶補繳,任一人對全額負責。
指公司設立時依章程規定首次對外發行的股份總額。公司成立後的增資發行不在 148 條範圍。
認股人依公司法第 152 條合法撤回認股,撤回後產生的缺口轉由發起人連帶補繳。
募集設立發起人僅認部分股份對外招募其餘;發起設立全部股份由發起人自己認足,不存在 148 條適用空間。
繳完後立即發存證信函主張內部求償權(民法第 281 條),依書面發起人協議分擔比例追討,無約定推定平均分擔。
三步驟:要求其他發起人提供財力證明、書面約定內部分擔比例、預留超額認購空間避免缺口擴大。
未認足股份金額 + 已認未繳股款 + 已認撤回股款,三項加總即為連帶責任最大曝險。
公司直接以書面催告 + 民事訴訟,可同時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被追繳者無「先追其他人」的抗辯權。
148 是設立階段發起人連帶責任(無上限);154 是公司成立後股東有限責任(上限為認購股份金額)。階段不同、責任性質完全相反。
| 比較面向 | 公司法 148 連帶認繳 | 公司法 154 股東有限責任 |
|---|---|---|
| 適用階段 | 公司設立階段(募集設立) | 公司成立後 |
| 責任性質 | 連帶責任,任一人對全額負責 | 個別責任,僅限自己出資額 |
| 責任上限 | 第一次發行股份的未繳缺口總額 | 認購股份金額 |
| 可否內部約定排除 | 對外不可排除,內部約定僅於求償時有效 | 本身已限縮,無需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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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之執行業務,應依照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董事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公司呈准招股後,因故停止招募時,其壽備費用,由發起人連帶負責。
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董事之執行業務,應依照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董事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公司呈准招股後,因故停止招募時,其壽備費用,由發起人連帶負責。
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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