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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48連帶認繳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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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48 條規定,第一次發行股份未認足、已認未繳、已認撤回三種情形,發起人應連帶認繳全部缺口。

Q · 募股沒賣完、認股人沒繳錢,誰要負責補?

公司法 148:發起人全體連帶認繳

依公司法第 148 條,募集設立時若出現「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已認而未繳股款」「已認而經撤回」三種情形,缺口由發起人連帶認繳。連帶責任意味債權人可向任一發起人請求全額,被追繳者再依民法第 281 條向其他發起人內部求償。發起人簽名那一刻,對外即承擔無上限的個人擔保。

白話解讀

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方式設立的時候,發起人向外公開招股。但現實往往不如預期:有些股份根本沒人認,有人認了卻不繳錢,也有人繳了又撤回。這些缺口不會憑空消失,全部落在發起人頭上。而且不是按人頭比例分擔,是「連帶認繳」:債權人可以挑任何一個發起人,要求他補足全部缺口。你可能只出了兩成的設立資金,但法律上你對十成的未繳股款都有責任。這條存在的目的只有一個:確保公司資本不會因為外部認股人的違約而出現缺口。代價是發起人從簽名那一刻起,就等於對整個首次發行的股份金額做了無上限的個人擔保。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48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時的發起人連帶認繳義務規範,要求發起人就第一次發行股份中未認足、已認未繳、已認撤回三種情形之缺口負連帶補繳責任,確保設立時資本確實繳足。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發起人之間能事先約定只有某個人負責補繳嗎?

可以約定,但只在你們之間有效。對公司和第三人來說,公司法第 148 條的連帶義務是強制規定,不能用私人契約排除。也就是說,即使你們約定由 A 負責補繳,公司照樣可以向你追全額。你繳完再依約定向 A 求償。內行人提示:這種內部分擔約定一定要寫成書面,而且要確認 A 有足夠資力,否則這份約定只是一張廢紙。

Q2如果認股人撤回認股,發起人真的要自己全部繳?

是的。本條明確規定「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認股人依公司法第 152 條合法撤回後,那些股份的認繳義務自動轉移到發起人身上。這不是懲罰,是確保公司資本完整的制度設計。內行人提示:這就是為什麼有經驗的發起人在招股時會預留超額認購空間,避免撤回後出現缺口。

Q3連帶認繳跟公司成立後的股東有限責任有什麼差別?

完全不同的概念。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法第 154 條)是公司成立後的制度,股東只對自己認購的股份負繳納義務。但在設立階段,發起人的連帶認繳沒有「自己那份」的上限,任何一人都可能被追繳全部缺口。內行人提示:這種風險差異是很多法律人建議用「發起設立」而非「募集設立」的原因之一。發起設立時所有股份本來就由發起人認足,不存在認不足的問題。

Q4公司法 148 條的連帶認繳義務是什麼?

募集設立時第一次發行股份未認足、已認未繳或經撤回的缺口,全體發起人連帶補繳,任一人對全額負責。

Q5什麼叫「第一次發行股份」?

指公司設立時依章程規定首次對外發行的股份總額。公司成立後的增資發行不在 148 條範圍。

Q6「已認而經撤回」是什麼情形?

認股人依公司法第 152 條合法撤回認股,撤回後產生的缺口轉由發起人連帶補繳。

Q7募集設立跟發起設立差在哪?

募集設立發起人僅認部分股份對外招募其餘;發起設立全部股份由發起人自己認足,不存在 148 條適用空間。

Q8被追繳全額後怎麼向其他發起人求償?

繳完後立即發存證信函主張內部求償權(民法第 281 條),依書面發起人協議分擔比例追討,無約定推定平均分擔。

Q9簽發起人協議前該怎麼自保?

三步驟:要求其他發起人提供財力證明、書面約定內部分擔比例、預留超額認購空間避免缺口擴大。

Q10連帶認繳金額怎麼計算?

未認足股份金額 + 已認未繳股款 + 已認撤回股款,三項加總即為連帶責任最大曝險。

Q11公司向發起人追繳的程序是什麼?

公司直接以書面催告 + 民事訴訟,可同時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被追繳者無「先追其他人」的抗辯權。

Q12公司法 148 vs 公司法 154 差在哪?

148 是設立階段發起人連帶責任(無上限);154 是公司成立後股東有限責任(上限為認購股份金額)。階段不同、責任性質完全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司法 148 連帶認繳公司法 154 股東有限責任
適用階段公司設立階段(募集設立)公司成立後
責任性質連帶責任,任一人對全額負責個別責任,僅限自己出資額
責任上限第一次發行股份的未繳缺口總額認購股份金額
可否內部約定排除對外不可排除,內部約定僅於求償時有效本身已限縮,無需排除

公司法 148 連帶認繳

適用階段
公司設立階段(募集設立)
責任性質
連帶責任,任一人對全額負責
責任上限
第一次發行股份的未繳缺口總額
可否內部約定排除
對外不可排除,內部約定僅於求償時有效

公司法 154 股東有限責任

適用階段
公司成立後
責任性質
個別責任,僅限自己出資額
責任上限
認購股份金額
可否內部約定排除
本身已限縮,無需排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日本会社法第 52 条(出資の履行を仮装した場合の責任)+ 第 53-56 条(発起人の責任)
韓國상법 제321조(발기인의 인수담보책임 및 납입담보책임)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 93 條(發起人連帶責任)
德國AktG § 46(Verantwortlichkeit der Gründer)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5-8(responsabilité solidaire des fondateurs lors de la souscrip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07 制定)

董事之執行業務,應依照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董事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呈准招股後,因故停止招募時,其壽備費用,由發起人連帶負責。

(0550705 全文修正)

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07 制定)

董事之執行業務,應依照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董事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呈准招股後,因故停止招募時,其壽備費用,由發起人連帶負責。

(0550705 全文修正)

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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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48 條規定:「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