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一百四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情形,公司受有損害時,得向發起人請求賠償。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49 條規定發起人冒濫報酬被裁減或補繳認股缺口致公司受損時,公司得請求發起人賠償。
Q · 創立會已經裁減我的報酬了,公司還能告我求償嗎?
能。裁減和損害賠償是兩件不同的事。
依公司法第 149 條,只要發起人有第 147 條(報酬冒濫或財產估價過高被裁減)或第 148 條(認股缺口連帶補繳)情形,且公司因此受有損害,公司就可以另外向發起人請求損害賠償。裁減處理「金額不合理」,本條處理「金額不合理造成的實際損失」,例如公司因信賴原始估價已做投資規劃所生落差、延遲設立的成本、錯失商機損失。兩條請求權並行不衝突。
創立會砍了你的報酬或壓低了你用來抵充股款的財產估價(第147條),又或者認股缺口由全體發起人連帶補繳(第148條)。這些情形如果導致公司受到損害,公司可以回頭向發起人求償。注意,不是「發起人之間互相追」,是「公司本身」對發起人主張損害賠償。這條的設計思路很直接:你身為發起人,如果灌水報酬、高估資產,或是招股計畫不切實際導致大量認股人撤回,讓公司在設立階段就蒙受損失,公司有權追你負責。這是一條從公司視角出發的究責條款,跟第148條的補繳義務是兩件不同的事,可以同時主張。
公司法第 149 條規定,當發起人有第 147 條冒濫報酬被裁減,或第 148 條認股缺口連帶補繳情形,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得向發起人請求損害賠償。本條為設立階段公司對發起人的內部請求權基礎,與裁減程序、補繳義務並行不悖,是資本充實保障的最後防線。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第147條是創立會裁減發起人的冒濫報酬、特別利益、設立費用,或降低以財產抵充股款的估價。第148條是認股缺口由發起人連帶補繳。這兩條處理的是設立階段的具體問題,第149條處理的是這些問題「造成的損害」。實務上第149條最常被引用的場景是發起人高估財產價值抵充股款,裁減後公司的資本結構受影響。
嚴格來說,公司尚未完成設立登記前沒有法人格,不能以「公司」名義起訴。但設立中的公司可以由其他發起人代表行使權利。公司完成設立登記後,取得法人格,就能正式以公司名義依本條向有問題的發起人求償。設立登記完成前的損害證據要提前保存,不要等到公司成立才開始蒐集。
本條規定的是「公司」對發起人的求償權,不是發起人之間的互告。但如果某個發起人的灌水行為導致其他發起人依第148條多繳了認股款,其他發起人可以依民法連帶債務的內部求償規定(民法第281條)向該發起人追償。兩條路線可以同時走,公司告發起人用第149條,發起人之間用民法連帶債務規定。
公司對發起人因第 147、148 條情形所生損害的請求權基礎,是設立階段資本充實保障的最後防線。
公司直接受損,如延遲設立成本、錯失商機損失、重新估價費用、信賴原始估價的投資規劃落差等。
公司本身。不是個別股東,也不是發起人之間互告。股東另循民法 184 條主張。
報酬、特別利益、設立費用、財產估價超過合理範圍,由創立會依第 147 條認定裁減。
董事會決議授權 → 蒐集裁減證據 → 計算具體損害 → 存證信函 → 必要時假扣押 → 提起民事訴訟。
區分裁減金額(屬第 147 條)與公司另外受損(屬本條),後者含延遲成本、錯失商機、重新估價費用。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律師費 8-15 萬起跳,小額訴訟(10 萬以下)可自跑免律師。
創立會議事錄、原始與裁減後估價對比、設立費用單據、延遲設立的合約損失證明、會計師鑑定。
147 條是創立會裁減金額;149 條是公司事後另外請求損害賠償。處理層次不同,可並行主張。
| 比較面向 | art_147 | art_148 | art_149 |
|---|---|---|---|
| 處理對象 | 冒濫報酬、特別利益、設立費用、財產估價過高 | 認股缺口 | 147、148 條情形造成的公司損害 |
| 請求權人 | 創立會(裁減權) | 公司(對連帶發起人) | 公司 |
| 效果 | 減低金額至合理範圍 | 發起人連帶補繳股款 | 損害賠償 |
| 並行性 | 可同時主張 | 可同時主張 | 三條可同時主張,不互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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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對於董事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提起之。
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
因第一百四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情形,公司受有損害時,得向發起人請求賠償。
股東會決議對於董事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提起之。
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
因第一百四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情形,公司受有損害時,得向發起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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