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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49公司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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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情形,公司受有損害時,得向發起人請求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49 條規定發起人冒濫報酬被裁減或補繳認股缺口致公司受損時,公司得請求發起人賠償。

Q · 創立會已經裁減我的報酬了,公司還能告我求償嗎?

能。裁減和損害賠償是兩件不同的事。

依公司法第 149 條,只要發起人有第 147 條(報酬冒濫或財產估價過高被裁減)或第 148 條(認股缺口連帶補繳)情形,且公司因此受有損害,公司就可以另外向發起人請求損害賠償。裁減處理「金額不合理」,本條處理「金額不合理造成的實際損失」,例如公司因信賴原始估價已做投資規劃所生落差、延遲設立的成本、錯失商機損失。兩條請求權並行不衝突。

白話解讀

創立會砍了你的報酬或壓低了你用來抵充股款的財產估價(第147條),又或者認股缺口由全體發起人連帶補繳(第148條)。這些情形如果導致公司受到損害,公司可以回頭向發起人求償。注意,不是「發起人之間互相追」,是「公司本身」對發起人主張損害賠償。這條的設計思路很直接:你身為發起人,如果灌水報酬、高估資產,或是招股計畫不切實際導致大量認股人撤回,讓公司在設立階段就蒙受損失,公司有權追你負責。這是一條從公司視角出發的究責條款,跟第148條的補繳義務是兩件不同的事,可以同時主張。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49 條規定,當發起人有第 147 條冒濫報酬被裁減,或第 148 條認股缺口連帶補繳情形,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得向發起人請求損害賠償。本條為設立階段公司對發起人的內部請求權基礎,與裁減程序、補繳義務並行不悖,是資本充實保障的最後防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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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147條和第148條到底是什麼情形?

第147條是創立會裁減發起人的冒濫報酬、特別利益、設立費用,或降低以財產抵充股款的估價。第148條是認股缺口由發起人連帶補繳。這兩條處理的是設立階段的具體問題,第149條處理的是這些問題「造成的損害」。實務上第149條最常被引用的場景是發起人高估財產價值抵充股款,裁減後公司的資本結構受影響。

Q2公司還沒正式成立能告發起人嗎?

嚴格來說,公司尚未完成設立登記前沒有法人格,不能以「公司」名義起訴。但設立中的公司可以由其他發起人代表行使權利。公司完成設立登記後,取得法人格,就能正式以公司名義依本條向有問題的發起人求償。設立登記完成前的損害證據要提前保存,不要等到公司成立才開始蒐集。

Q3發起人之間能互相求償嗎?

本條規定的是「公司」對發起人的求償權,不是發起人之間的互告。但如果某個發起人的灌水行為導致其他發起人依第148條多繳了認股款,其他發起人可以依民法連帶債務的內部求償規定(民法第281條)向該發起人追償。兩條路線可以同時走,公司告發起人用第149條,發起人之間用民法連帶債務規定。

Q4公司法第 149 條是什麼?

公司對發起人因第 147、148 條情形所生損害的請求權基礎,是設立階段資本充實保障的最後防線。

Q5本條的「損害」包括哪些?

公司直接受損,如延遲設立成本、錯失商機損失、重新估價費用、信賴原始估價的投資規劃落差等。

Q6誰可以行使本條請求權?

公司本身。不是個別股東,也不是發起人之間互告。股東另循民法 184 條主張。

Q7什麼叫「冒濫」?

報酬、特別利益、設立費用、財產估價超過合理範圍,由創立會依第 147 條認定裁減。

Q8公司怎麼依本條向發起人求償?

董事會決議授權 → 蒐集裁減證據 → 計算具體損害 → 存證信函 → 必要時假扣押 → 提起民事訴訟。

Q9本條的損害金額怎麼算?

區分裁減金額(屬第 147 條)與公司另外受損(屬本條),後者含延遲成本、錯失商機、重新估價費用。

Q10依本條提訴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律師費 8-15 萬起跳,小額訴訟(10 萬以下)可自跑免律師。

Q11怎麼證明發起人冒濫導致公司受損?

創立會議事錄、原始與裁減後估價對比、設立費用單據、延遲設立的合約損失證明、會計師鑑定。

Q12本條 vs 第 147 條裁減權差在哪?

147 條是創立會裁減金額;149 條是公司事後另外請求損害賠償。處理層次不同,可並行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47art_148art_149
處理對象冒濫報酬、特別利益、設立費用、財產估價過高認股缺口147、148 條情形造成的公司損害
請求權人創立會(裁減權)公司(對連帶發起人)公司
效果減低金額至合理範圍發起人連帶補繳股款損害賠償
並行性可同時主張可同時主張三條可同時主張,不互斥

art_147

處理對象
冒濫報酬、特別利益、設立費用、財產估價過高
請求權人
創立會(裁減權)
效果
減低金額至合理範圍
並行性
可同時主張

art_148

處理對象
認股缺口
請求權人
公司(對連帶發起人)
效果
發起人連帶補繳股款
並行性
可同時主張

art_149

處理對象
147、148 條情形造成的公司損害
請求權人
公司
效果
損害賠償
並行性
三條可同時主張,不互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53条(発起人等の損害賠償責任)
韓國상법 제322조(발기인의 회사에 대한 손해배상책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94条(发起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德國AktG § 46 (Verantwortlichkeit der Gründer)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5-249 (responsabilité des fondateurs envers la société)
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2.04(Liability for Preincorporation Transac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07 制定)

股東會決議對於董事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提起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

(0550705 全文修正)

因第一百四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情形,公司受有損害時,得向發起人請求賠償。

(0181207 制定)

股東會決議對於董事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提起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

(0550705 全文修正)

因第一百四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情形,公司受有損害時,得向發起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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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49 條規定:「因第一百四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情形,公司受有損害時,得向發起人請求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