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若載明章程業已確定,即為既得權,不得變更章程予以裁減。
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若載明章程業已確定,即為既得權,不得變更章程予以裁減。
出處
司法院院字二二二五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司法院院字二二二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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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若載明章程業已確定,即為既得權,不得變更章程予以裁減。
司法院院字二二二五號
公司法
(司法院院字二二二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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