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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若載明章程業已確定,即為既得權,不得變更章程予以裁減。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若載明章程業已確定,即為既得權,不得變更章程予以裁減。

出處

司法院院字二二二五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司法院院字二二二五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若載明章程業已確定,即為既得權,不得變更章程予以裁減。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若載明章程業已確定,即為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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