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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2.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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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例如要選3席董事,則每一股有3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強制累積投票制/比例代表制 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比例代表制),而不會贏者全拿(the winner takes it all, the loser’s standing small) 🔵方嘉麟師: 可能產生杯葛、癱瘓 囚犯的困境? II ❌第178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 🛕經濟部108年10月25日經商字第10800086000號函​: 按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1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是以,累積投票制下,每股之選舉權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得集中投給1人或分散投給數人,其中所稱「數人」,是否須以「應選出董事人數」為上限一節,按每一股份之選舉權➡️既係以應選出董事人數為基礎計算;於選舉時,如分配選舉數人, 亦➡️應採相同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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