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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9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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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2. 2.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98條採累積投票制:每股選舉權等於應選董事人數,可集中投一人,讓少數股東有機會取得董事席次。

Q · 股份很少也能把人選進董事會嗎?

能。靠累積投票集中票數,小股東有機會搶一席

依公司法第198條,選任董事時每股的選舉權等於應選董事人數,且可全部集中投給同一人。例如選五席,持有 100 股就有 500 票,可 500 票灌一人。當持股比例超過 1/(應選席次+1) 時,理論上即有能力拿下一席。第二項並排除第178條利益迴避,股東可投票給自己當董事。

深度解讀

你手上只有公司 3% 的股份,董事會五個位子看起來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錯了。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個數學武器叫「累積投票制」:你的每一股在選董事時會自動乘以應選董事人數。五個董事要選?你每股就有五票。而且你可以把這五票全部灌給同一個人。這意味著什麼?大股東想要五席全拿,他需要的票數遠比你以為的多。而你只要集中火力,就有可能把「你的人」推進董事會。2012 年修法之前,有些公司透過修改章程把這條架空,改用「全額連記法」讓大股東可以整碗端走。立法院直接把那個漏洞堵死了。現在這條是強制規定,任何公司章程都不能繞過它。另外,第二項排除了第 178 條的利益迴避規定,意思是:你自己要選自己當董事?可以,你的股份照樣可以投給自己,不需要迴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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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版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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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98 條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9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