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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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a month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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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累積投票制使小股東有機會選出自己喜歡之經營者
n63myejn
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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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rex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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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例如要選3席董事,則每一股有3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強制累積投票制/比例代表制
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比例代表制),而不會贏者全拿(the winner takes it all, the loser’s standing small)
🔵方嘉麟師:
可能產生杯葛、癱瘓
囚犯的困境?
II ❌第178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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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108年10月25日經商字第10800086000號函:
按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1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是以,累積投票制下,每股之選舉權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得集中投給1人或分散投給數人,其中所稱「數人」,是否須以「應選出董事人數」為上限一節,按每一股份之選舉權➡️既係以應選出董事人數為基礎計算;於選舉時,如分配選舉數人, 亦➡️應採相同基礎
yiche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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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強制」累積投票制度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