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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98 條

  1. 1.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2. 2.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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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98條採累積投票制:每股選舉權等於應選董事人數,可集中投一人,讓少數股東有機會取得董事席次。

Q · 股份很少也能把人選進董事會嗎?

依公司法第198條,選任董事時每股的選舉權等於應選董事人數,且可全部集中投給同一人。例如選五席,持有 100 股就有 500 票,可 500 票灌一人。當持股比例超過 1/(應選席次+1) 時,理論上即有能力拿下一席。第二項並排除第178條利益迴避,股東可投票給自己當董事。

白話解讀

你手上只有公司 3% 的股份,董事會五個位子看起來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錯了。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個數學武器叫「累積投票制」:你的每一股在選董事時會自動乘以應選董事人數。五個董事要選?你每股就有五票。而且你可以把這五票全部灌給同一個人。這意味著什麼?大股東想要五席全拿,他需要的票數遠比你以為的多。而你只要集中火力,就有可能把「你的人」推進董事會。2012 年修法之前,有些公司透過修改章程把這條架空,改用「全額連記法」讓大股東可以整碗端走。立法院直接把那個漏洞堵死了。現在這條是強制規定,任何公司章程都不能繞過它。另外,第二項排除了第 178 條的利益迴避規定,意思是:你自己要選自己當董事?可以,你的股份照樣可以投給自己,不需要迴避。

法律定性

累積投票制是公司法第198條規定的董事選任方法:每一股份在選舉董事時,享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股東可將票數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給數人,由得票較多者當選。其目的在使少數股東有數學上的機會取得董事席次,並自2012年起為不得以章程排除的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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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累積投票制是什麼?

選董事時每股的票數等於應選席次,且可集中投給同一人,讓少數股東有機會拿下一席。

Q2公司章程可以排除累積投票嗎?

不行。2012年(民國100年修法)刪除章程例外但書後,累積投票為強制規定,章程或選舉辦法都不能排除。

Q3全額連記法是什麼?為什麼被禁?

全額連記法要求每票投給不同人,等於廢掉小股東集中火力的能力,讓大股東獨佔全部席次,2012年起已不得採用。

Q4持股多少才能保證選上一席?

理論門檻約為 1/(應選席次+1)。選五席約需 16.7%,但對手配票失誤時實際門檻可能更低。

Q5我可以投票給自己當董事嗎?

可以。第198條第二項排除第178條利益迴避,選舉董事時股東得投票給自己,不需迴避。

Q6怎麼計算自己有幾票?

票數 = 持股數 × 應選董事人數。持有 100 股、選五席,就有 500 票。

Q7小股東怎麼提高當選機率?

集中票數投單一候選人,並在股東會前與其他小股東串聯約定一致投票。

Q8選舉辦法違反累積投票會怎樣?

屬決議內容違法,股東可在決議日起30日內提撤銷之訴,或主張決議無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会社法第342条(累積投票による取締役の選任)
🇰🇷 韓國상법 제382조의2(집중투표)
🇨🇳 中國公司法第105条(累积投票制)
🇺🇸 美國Cal. Corp. Code § 708;Del. Gen. Corp. Law § 214(cumulative vo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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