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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9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後十五日內,將其質權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後15日內,將其質權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Ex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1/2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高度設質,可能不得行使表決權,進而降低經營權爭奪的機會 227🥷監察人準用 💇立法理由: 發生財務困難之上市、上櫃公司,其董監事多將持股質押以求護盤,使持股質押比例往往較一般公司高;但股價下跌時,為免遭銀行催補擔保品,又再大肆借貸力守股價,惡性循環之結果導致公司財務急遽惡化,損害投資大眾權益。為健全資本市場與強化公司治理,實有必要對設質比重過高之董事、監察人加強控管。特修正「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藉此「杜絕企業主炒作」股票之動機與歪風,及「防止董監事信用過度膨脹」、「避免多重授信」 降低誘因操縱股價
cy184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197-1第一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是依證交法§25第四項規定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股份10%之股東=>出質人應通知公司質權設定後5日內=>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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