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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99 條(董事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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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2. 2.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3.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4. 4.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99 條規定股東會得隨時解任董事,任期中無正當理由解任須賠償損害,決議門檻為特別決議。

Q · 股東會可以隨時開除董事嗎?要賠錢嗎?

可以隨時解任,無正當理由要賠剩餘任期損害

依公司法第 199 條第一項,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任董事,不需要任期屆滿、不需要董事犯錯。但如果是在任期中「無正當理由」解任,被解任董事可以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通常含剩餘任期報酬)。解任決議須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過半同意(特別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可降級為過半出席、三分之二同意。

深度解讀

股東會有權隨時把董事換掉。這個「隨時」是認真的:不需要等任期結束,不需要董事犯錯,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法律在給股東這把利刃的同時,也給了董事一面盾牌:如果你是在任期中被無正當理由解任,你可以向公司要求賠償。賠什麼?你剩餘任期應該拿到的報酬、因為突然失去職位產生的損害,這些都可以算。「隨時解任」加上「無因解任要賠償」,這兩個看似矛盾的規定其實形成了一組精密的制衡:股東不會因為怕賠錢就不敢換人,但也不會因為不用付代價就隨便換人。90年修法還把解任決議從普通決議提高為特別決議(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讓解任董事變成一件必須認真對待的大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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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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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99 條規定:「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9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9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