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公司法 第 199 條(董事解任)

  1. 1.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2. 2.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3.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4. 4.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99 條規定股東會得隨時解任董事,任期中無正當理由解任須賠償損害,決議門檻為特別決議。

Q · 股東會可以隨時開除董事嗎?要賠錢嗎?

依公司法第 199 條第一項,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任董事,不需要任期屆滿、不需要董事犯錯。但如果是在任期中「無正當理由」解任,被解任董事可以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通常含剩餘任期報酬)。解任決議須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過半同意(特別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可降級為過半出席、三分之二同意。

白話解讀

股東會有權隨時把董事換掉。這個「隨時」是認真的:不需要等任期結束,不需要董事犯錯,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法律在給股東這把利刃的同時,也給了董事一面盾牌:如果你是在任期中被無正當理由解任,你可以向公司要求賠償。賠什麼?你剩餘任期應該拿到的報酬、因為突然失去職位產生的損害,這些都可以算。「隨時解任」加上「無因解任要賠償」,這兩個看似矛盾的規定其實形成了一組精密的制衡:股東不會因為怕賠錢就不敢換人,但也不會因為不用付代價就隨便換人。90年修法還把解任決議從普通決議提高為特別決議(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讓解任董事變成一件必須認真對待的大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99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解任的核心規範,建立兩層制衡:第一層是「隨時解任權」(股東會特別決議即可撤換董事),第二層是「無因解任賠償義務」(任期中無正當理由解任須賠償損害)。本條與第 192 條(董事選任)、第 195 條(董事任期)、第 199-1 條(全面改選視為提前解任)共同構成董事離任制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199 條是什麼?

股東會解任董事的核心條款,建立隨時解任權與無因解任賠償義務的制衡。

Q2什麼算「正當理由」解任董事?

經營績效持續低落、違反忠實義務、長期不出席董事會等,由法院個案認定。

Q3被解任的董事能要多少賠償?

通常以剩餘任期報酬為基準,法院可能酌減(如已找到新工作)。

Q4解任董事的股東會決議門檻是多少?

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可降為過半出席+三分之二同意。

Q5解任董事不需要犯錯也可以嗎?

可以。股東會「隨時」解任不需任何理由,但無正當理由要賠錢。

Q6全面改選董事算解任嗎?

依第 199-1 條,未決議「任期屆滿才就任」就視為提前解任,可能觸發賠償。

Q7章程可以提高解任門檻嗎?

可以。第四項明定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常見拉到四分之三出席。

Q8金融業董事解任有特別規定嗎?

有。銀行法、保險法另有適格性審查,金管會可介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companypublic_listed_companyamended_articleswith_just_causewithout_just_causevoluntary_resignation
解任決議門檻三分之二出席 + 過半同意(特別決議)過半出席 + 三分之二同意(降級條款)章程得訂更高門檻(例如四分之三出席)
賠償觸發條件公司不需賠償(經營績效差、違反忠實義務等)公司賠償剩餘任期報酬及其他損害不適用本條賠償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339 条(取締役の解任)+ 第 341 条(解任の特別決議)
🇰🇷 韓國상법 제385조(이사의 해임 - 株主總會普通決議 + 무정당사유 손해배상)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71 條 / 第 121 條(董事的選舉和罷免)
🇩🇪 德國AktG § 103(Abberufung von Aufsichtsratsmitgliedern)+ § 84 Abs. 3(Vorstand abberufen aus wichtigem Grund)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5-18 / L225-105(révocation ad nutum des administrateurs - 隨時解任原則)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141(k)(董事 removal with or without cau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