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99 條(董事解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 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和民法第549條規定類似,所能請求的損害賠償金額,應以報酬總額的毛利率或淨利總額斟酌。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董事(包含董事長、獨董)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II 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3,>1/2:股東會特別決議
I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2 ,2/3: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
IV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janaijiang
3 years ago
指股東會特別決議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