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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99 條(董事解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2. 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4.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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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y4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和民法第549條規定類似,所能請求的損害賠償金額,應以報酬總額的毛利率或淨利總額斟酌。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董事(包含董事長、獨董)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II 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3,>1/2:股東會特別決議 I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2 ,2/3: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 IV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janaijiang
2 years ago
指股東會特別決議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