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71 條(股東會之召集)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71條規定,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股東縱持股過半亦不得自行召集,否則決議恐不成立。

Q · 大股東可以自己召集股東會嗎?

依公司法第171條,股東會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股東縱持股過半也不能逕自發通知召集,否則決議可能被認定不成立。想開會的股東有三條合法旁路:少數股東請求董事會召集並於15日內未獲處理時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第173條)、繼續三個月以上持股過半者自行召集(第173條之1)、監察人於必要時召集(第220條)。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裡,誰有資格按下「開會」這個按鈕?答案不是總經理,不是大股東,而是董事會。這條只有一句話,卻劃定了一條很多人看不見的權力邊界: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關,但它自己沒辦法說開就開,必須由董事會來召集。換句話說,董事會掌握了啟動公司最高決策程序的鑰匙。如果你是小股東,想逼公司開會討論某件事,你不能自己發通知召集,那樣開出來的會議在法律上根本不算數。你必須走其他管道:請求董事會召集(第173條),或者在董事會擺爛時,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搞懂這條規則的人,不會白費力氣去做一場法律上無效的股東會。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71條為股東會召集權的原則性規範,明定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此條確立董事會為股東會的法定召集機關,股東縱持股過半亦不得逕自召集;例外管道包括少數股東請求召集(第173條)、過半數股東自行召集(第173條之1)與監察人召集(第220條)。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171條是什麼?

規定股東會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是公司權力結構的關鍵開關。

Q2股東可以自己召集股東會嗎?

不能,召集權專屬董事會,無召集權人召集的決議可能不成立。

Q3董事會不開會股東怎麼辦?

持股3%以上且滿一年可請求召集,15日未處理可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Q4監察人可以召集股東會嗎?

可以,第220條規定監察人認為必要時得自行召集,且免主管機關許可。

Q5無召集權人召集的股東會決議有效嗎?

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決議不成立,比可撤銷更嚴重,等於會議不存在。

Q6股東會召集要提前幾天通知?

依第172條,常會20日前、臨時會10日前通知(公開發行公司有特別規定)。

Q7持股過半就能召集股東會嗎?

仍不能逕自召集,但可走第173條之1自行召集(須連續持股3個月以上)。

Q8召集程序違法可以怎麼救濟?

依第189條,得於決議後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決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召集途徑依據門檻是否需主管機關許可適用情境
董事會召集(原則)第171條董事會決議常態
少數股東請求+自行召集第173條持股3%以上且滿一年是(董事會15日不召集後)董事會擺爛
多數股東自行召集第173條之1持股過半且滿3個月經營權爭奪
監察人召集第220條監察人認為必要董事會有重大違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296条・第298条(株主総会の招集、取締役会の決定)
🇰🇷 韓國상법 제362조(총회의 소집권자 — 이사회)
🇨🇳 中國公司法第114條(2023年修訂,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條號待查證)
🇩🇪 德國AktG § 121 Abs. 2(Einberufung der Hauptversammlung durch den Vorstand)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225-103(convocation de l'assemblée générale par le conseil d'administration)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11(a)(d)(board of directors calls annual/special meet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