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71 條(股東會之召集)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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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71條規定,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股東縱持股過半亦不得自行召集,否則決議恐不成立。
Q · 大股東可以自己召集股東會嗎?
依公司法第171條,股東會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股東縱持股過半也不能逕自發通知召集,否則決議可能被認定不成立。想開會的股東有三條合法旁路:少數股東請求董事會召集並於15日內未獲處理時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第173條)、繼續三個月以上持股過半者自行召集(第173條之1)、監察人於必要時召集(第220條)。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裡,誰有資格按下「開會」這個按鈕?答案不是總經理,不是大股東,而是董事會。這條只有一句話,卻劃定了一條很多人看不見的權力邊界: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關,但它自己沒辦法說開就開,必須由董事會來召集。換句話說,董事會掌握了啟動公司最高決策程序的鑰匙。如果你是小股東,想逼公司開會討論某件事,你不能自己發通知召集,那樣開出來的會議在法律上根本不算數。你必須走其他管道:請求董事會召集(第173條),或者在董事會擺爛時,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搞懂這條規則的人,不會白費力氣去做一場法律上無效的股東會。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71條為股東會召集權的原則性規範,明定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此條確立董事會為股東會的法定召集機關,股東縱持股過半亦不得逕自召集;例外管道包括少數股東請求召集(第173條)、過半數股東自行召集(第173條之1)與監察人召集(第2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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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171條是什麼?▾
規定股東會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是公司權力結構的關鍵開關。
Q2股東可以自己召集股東會嗎?▾
不能,召集權專屬董事會,無召集權人召集的決議可能不成立。
Q3董事會不開會股東怎麼辦?▾
持股3%以上且滿一年可請求召集,15日未處理可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Q4監察人可以召集股東會嗎?▾
可以,第220條規定監察人認為必要時得自行召集,且免主管機關許可。
Q5無召集權人召集的股東會決議有效嗎?▾
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決議不成立,比可撤銷更嚴重,等於會議不存在。
Q6股東會召集要提前幾天通知?▾
依第172條,常會20日前、臨時會10日前通知(公開發行公司有特別規定)。
Q7持股過半就能召集股東會嗎?▾
仍不能逕自召集,但可走第173條之1自行召集(須連續持股3個月以上)。
Q8召集程序違法可以怎麼救濟?▾
依第189條,得於決議後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決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召集途徑 | 依據 | 門檻 | 是否需主管機關許可 | 適用情境 |
|---|---|---|---|---|
| 董事會召集(原則) | 第171條 | 董事會決議 | 否 | 常態 |
| 少數股東請求+自行召集 | 第173條 | 持股3%以上且滿一年 | 是(董事會15日不召集後) | 董事會擺爛 |
| 多數股東自行召集 | 第173條之1 | 持股過半且滿3個月 | 否 | 經營權爭奪 |
| 監察人召集 | 第220條 | 監察人認為必要 | 否 | 董事會有重大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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