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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71 條(股東會之召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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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股東會Exc本法另有規定外(📌173 少數權股東、173-1過半數股東、208-1 臨時管理人、220監察人),由「⚠️⚠️董事會」召集之。 171董事會召集,而非董事長一人召集,否則為無召集權之人
cy184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額外可當股東會召集人§173 少數權之股東(繼續1年以上,3%以上股份)§173 持有半數股份之股東(繼續3個月以上,過半數股份)§220 監察人(1.董事會在不為or不能召集時. 2.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245 監察人(繼續6個月以上,1%以上股份之股東,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法院對於報吿認為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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