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71 條(股東會之召集)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71條規定,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股東縱持股過半亦不得自行召集,否則決議恐不成立。

Q · 大股東可以自己召集股東會嗎?

依公司法第171條,股東會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股東縱持股過半也不能逕自發通知召集,否則決議可能被認定不成立。想開會的股東有三條合法旁路:少數股東請求董事會召集並於15日內未獲處理時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第173條)、繼續三個月以上持股過半者自行召集(第173條之1)、監察人於必要時召集(第220條)。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裡,誰有資格按下「開會」這個按鈕?答案不是總經理,不是大股東,而是董事會。這條只有一句話,卻劃定了一條很多人看不見的權力邊界: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關,但它自己沒辦法說開就開,必須由董事會來召集。換句話說,董事會掌握了啟動公司最高決策程序的鑰匙。如果你是小股東,想逼公司開會討論某件事,你不能自己發通知召集,那樣開出來的會議在法律上根本不算數。你必須走其他管道:請求董事會召集(第173條),或者在董事會擺爛時,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搞懂這條規則的人,不會白費力氣去做一場法律上無效的股東會。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71條為股東會召集權的原則性規範,明定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此條確立董事會為股東會的法定召集機關,股東縱持股過半亦不得逕自召集;例外管道包括少數股東請求召集(第173條)、過半數股東自行召集(第173條之1)與監察人召集(第220條)。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監察人可以召集股東會嗎?

可以,但限定在特殊情況。公司法第220條規定,監察人認為有必要時(例如董事會有重大違法行為),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這是另一條繞過董事會的路,而且不需要先請求董事會、不需要等15天。實務上在經營權爭奪戰中,若掌握監察人席次,這條路比第173條快得多,因為完全不需要主管機關許可。

Q2由沒有召集權的人召集的股東會,決議還有效嗎?

原則上無效。依第189條,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時,股東可以在決議後30天內向法院訴請撤銷。而無召集權人召集這種瑕疵,法院多數見解認為屬於決議不成立,比撤銷更嚴重,等於這場會議從頭到尾不存在。若你是被換掉的董事,對方程序有瑕疵是你翻盤的最大武器,但你必須在30天內提訴,逾期就沒機會。

Q3公司法171條是什麼?

規定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是公司權力結構的核心開關,劃定誰能啟動最高決策程序。

Q4股東會召集權是什麼?

依法得發出股東會召集通知並啟動會議的專屬權限,原則歸屬董事會,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Q5什麼叫無召集權人召集?

由不具法定召集權之人召集股東會,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其決議不成立,等於會議自始不存在。

Q6決議不成立和決議撤銷差在哪?

撤銷是會議成立但有瑕疵、須30日內訴請;不成立是會議自始不存在,效力更嚴重。

Q7董事會不開股東會怎麼辦?

持股3%以上且滿一年,書面記明事項請求董事會召集,15日內未召集即可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Q8過半數股東怎麼自行召集股東會?

持股過半且連續持有3個月以上,可依第173條之1自行召集,免主管機關許可。

Q9請求董事會召集的書面要怎麼寫?

須精確記明召集事項、理由,並載明符合「繼續一年以上、持股3%以上」門檻,否則易被程序瑕疵打回。

Q10監察人召集股東會要符合什麼條件?

監察人認為有必要時(如董事會重大違法)即可召集,免請求董事會、免等15日、免主管機關許可。

Q11第173條 vs 第173條之1哪個快?

173之1免主管機關許可較快但門檻高(過半+3個月);173門檻低(3%+1年)但要等15日加主管機關許可。

Q12董事會召集 vs 監察人召集差在哪?

董事會是原則召集機關;監察人僅在認為必要時召集,是制衡董事會的旁路,且免主管機關許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召集途徑依據門檻是否需主管機關許可適用情境
董事會召集(原則)第171條董事會決議常態
少數股東請求+自行召集第173條持股3%以上且滿一年是(董事會15日不召集後)董事會擺爛
多數股東自行召集第173條之1持股過半且滿3個月經營權爭奪
監察人召集第220條監察人認為必要董事會有重大違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296条・第298条(株主総会の招集、取締役会の決定)
🇰🇷 韓國상법 제362조(총회의 소집권자 — 이사회)
🇨🇳 中國公司法第114條(2023年修訂,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條號待查證)
🇩🇪 德國AktG § 121 Abs. 2(Einberufung der Hauptversammlung durch den Vorstand)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225-103(convocation de l'assemblée générale par le conseil d'administration)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11(a)(d)(board of directors calls annual/special meet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