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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3105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關於函詢股東會主席於會議進行中宣布散會及於會議結束後,其餘股東續行集會所為決議其效力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函詢股東會主席於會議進行中宣布散會及於會議結束後,其餘股東續行集會所為決議其效力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八月十日經 (九○) 商字第○九○○二一七二二二–○號函。

二 股東會主席於會議進行中宣布散會及於會議結束後,其餘股東續行集會所為決議其效力,因主席宣布散會是否合法且有效而異,分述如次:

(一) 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股東會主席宣布散會時,會議已結束,其餘股東續行集會,如未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踐行股東會之召集程序,在法律上不能認為有股東會或其決議之存在 (柯芳枝著公司法論八十八年九月再修訂初版第二七六頁至第二七七頁,王泰銓著公司法爭議問題八十六年九月初版第一百六十二頁請參考) 。

(二) 股東會主席未依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宣布散會時,則會議仍未結束,如由無法定資格者擔任主席,其餘股東續行會議,其決議方式係屬違反法令,自構成決議撤銷之原因 (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五號判決參照) 。倘由具法定資格者擔任主席,其餘股東續行會議,且未違反相關法令、章程及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即為股東會之決議。

三 承辦人及電話:陳薦任科員忠光、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二四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3105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發布,要旨:關於函詢股東會主席於會議進行中宣布散會及於會議結束後,其餘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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