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公司組織全部名義為公告,而非以公司組織之一部機關即董事會名義為公告,尚不得僅以此謂召集程序有撤銷之原因

要旨

以公司組織全部名義為公告,而非以公司組織之一部機關即董事會名義為公告,尚不得僅以此謂召集程序有撤銷之原因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九九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與自然人同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有權利能力,亦有行為能力。然公司之行為,不外為自然人之現實行為,此等自然人即為公司之機關。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東會為其最高意思機關,有董事會為其執行機關,更有監察人為其監督機關。因此等機關系統之活動,公司即能為營業之行為。機關之存在,為公司維持其人格之條件,是以機關為存在於公司之內部而為公司組織之一部。本件被上訴人以公司組織全部名義為公告,而非以公司組織之一部機關即董事會名義為公告,其餘召集程序又均合法,尚不得僅以此即謂依該公告所召集之股東常會決議有得撤銷之原因。

(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九九號)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以公司組織全部名義為公告,而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