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所為之決議當然無效
要旨
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所為之決議當然無效
出處
最高法院二八上字一九一一號判例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一、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所為之決議,固屬當然無效,不適用公司法(舊)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但有召集權人召集時經無召集權人參與者,不得謂其決議當然無效。
二、臨時股東會之通知距開會期日不滿十五日,其召集程序固屬違反公司法(舊)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但股東未依公司法(舊)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聲請法院宣告其決議為無效者,其決議仍有效力。(最高法院二八上字一九一一號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