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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所為之決議當然無效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所為之決議當然無效

出處

最高法院二八上字一九一一號判例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一、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所為之決議,固屬當然無效,不適用公司法(舊)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但有召集權人召集時經無召集權人參與者,不得謂其決議當然無效。

二、臨時股東會之通知距開會期日不滿十五日,其召集程序固屬違反公司法(舊)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但股東未依公司法(舊)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聲請法院宣告其決議為無效者,其決議仍有效力。(最高法院二八上字一九一一號判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所為之決議當然無效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所為之決議當然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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