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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東會由董事長,秉承有召集權之董事會之決議所召集,與單純無召集權之人擅為召集之情形有別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股東會由董事長,秉承有召集權之董事會之決議所召集,與單純無召集權之人擅為召集之情形有別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再字第九八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股東會,既係被上訴人秉承有召集權限之董事會之決議所召集,即與單純無召集權之人擅為召集之情形有別,縱其召集之公告,僅載有董事會委託新聞紙刊登之函號,並未刊載董事會名義,因已足供一般人瞭解係依董事會意旨而召集,且其召集毫未侵犯董事會之職權,更不危害公司整體營運及股東個人權益,亦難指其召集為不合法。

(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再字第九八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股東會由董事長,秉承有召集權之董事會之決議所召集,與單純無召集權之人擅為召集之情形有別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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