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東會由董事長,秉承有召集權之董事會之決議所召集,與單純無召集權之人擅為召集之情形有別
要旨
股東會由董事長,秉承有召集權之董事會之決議所召集,與單純無召集權之人擅為召集之情形有別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再字第九八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股東會,既係被上訴人秉承有召集權限之董事會之決議所召集,即與單純無召集權之人擅為召集之情形有別,縱其召集之公告,僅載有董事會委託新聞紙刊登之函號,並未刊載董事會名義,因已足供一般人瞭解係依董事會意旨而召集,且其召集毫未侵犯董事會之職權,更不危害公司整體營運及股東個人權益,亦難指其召集為不合法。
(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再字第九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