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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應由董監事會議決定後始得召集,殊嫌乏據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應由董監事會議決定後始得召集,殊嫌乏據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六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均有規定,以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各別,並無應由該公司董監事會議決定召開之規定,上訴人公司章程亦同,原判決竟認定上訴人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應由董監事會議決定後始得召集,殊嫌乏據,亦與公司法上開規定有違。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六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應由董監事會議決定後始得召集,殊嫌乏據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應由董監事會議決定後始得召集,殊嫌乏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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