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70 條將股東會分為股東常會與臨時會,常會須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逾期董事處一萬至五萬元罰鍰。
Q · 公司一直拖著不開股東會,股東可以怎麼辦?
可書面催告董事長,逾期可依第 173 條報請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依公司法第 170 條,股東常會須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無正當事由逾期由代表公司之董事負一萬至五萬元罰鍰。股東若遇公司拖延不開,可先書面催告董事長依法召集;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者,得依第 173 條請求董事會召集臨時會,董事會十五日內不為召集,即可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自行召集。
股東會是股份有限公司裡股東說話的唯一正式場合。法律把它分成兩種。常會每年至少開一次,必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召開。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的會計年度是每年一月到十二月,股東常會最遲六月底前就要開完。臨時會則是「有事才開」,沒有固定時程。這個六個月的期限不是建議,是法律義務。代表公司的董事(通常就是董事長)如果遲到一天沒開,就面臨一萬到五萬元罰鍰。金額不大,但這只是行政罰,背後更嚴重的問題是:不開股東會等於剝奪了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的表決權。盈餘分配、董監事改選、章程變更,這些事都要在股東會上決定。不開會,這些事就懸在那裡。
公司法第 170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召集基本規範,將股東會分為「每年至少召集一次」的股東常會與「必要時召集」的股東臨時會,並要求股東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逾期由代表公司之董事負罰鍰責任,藉此確保股東對盈餘分派、董監改選等重大事項的定期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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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有條件。公司法第 173 條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董事會在十五日內不為召集通知,股東可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自行召集。百分之三可由多人合計,找到其他不滿股東湊足聯名請求,在實務中非常有效。
公司法第 172 條之 2 允許公司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但須於章程中載明,也可用視訊輔助讓部分股東遠端參加。不能到場的股東還可委託代理人出席(第 177 條)。上市櫃公司電子投票已非常普及,可在股東會前透過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表決權。
股東常會逾六個月未開且未經核准延期即違法,代表公司之董事處一萬至五萬元罰鍰。
常會每年至少一次、有六個月法定期限;臨時會有事才開、無固定時程也無期限罰則。
客觀上無法如期召開的事由,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尚未完成,且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
股東常會是所有權人(股東)的會議,董事會是經營層的會議;股東會決定盈餘分派、董監改選等重大事項。
先書面催告董事長 → 持股湊足百分之三依第 173 條請求召集 → 董事會不理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自行召集。
有正當事由時,於期限屆至前向主管機關(經濟部)報請核准延期,須具體說明事由。
準備持股證明、會計年度終了日、未收到召集通知的事證,向主管機關檢舉並可附催告存證信函。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即可,可由多名股東合計湊足,書面記明提議事項與理由。
公開發行公司同時受證交法 36 條規範,財報公告與股東會召開時程要求更嚴,兩者並存從嚴。
逾期是董事罰鍰問題;召集程序違法(如通知不合法)則使決議得依第 189 條訴請撤銷,效果不同。
| 比較面向 | shareholder_regular_meeting | shareholder_extraordinary_meeting |
|---|---|---|
| 召集頻率 | 每年至少一次 | 必要時才召集 |
| 法定期限 | 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 | 無固定時程 |
| 逾期罰則 | 代表公司董事處 1-5 萬罰鍰 | 無期限罰則問題 |
| 典型議案 | 盈餘分派、董監改選、報表承認 | 緊急或特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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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十分之一為公積金。但公積金已達資本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價,應全部作為公積金。
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各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各股東之股數及其股票號數。 三、各股份已繳之股款及其繳納之年、月、日。 四、發給股票之年、月、日。 五、發行無記名股票者,應記載其股數、號數及發行之年、月、日。 六、發行優先股者,並應註明優先字樣。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股東名簿於本公司,或所備股東名簿有不實之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集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召集期限之規定時,各科二千元以下罰鍰。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集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集期限之規定時,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股東常會,依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之,但實際上應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督促辦理,如逾期不為召集,其責任應由代表公司之董事負之,爰將第三項「公司負責人」改為「代表公司之董事」。 二、罰鍰提高三倍並設下限,以加重處罰。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集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集期限之規定時,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配合商業會計法第六條,第二項「營業年度」修正為「會計年度」。本項所稱「召集」實為「召集開會」之意思,爰修正為「召開」,以臻明確。 二、第三項罰鍰數額酌作調整。
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十分之一為公積金。但公積金已達資本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價,應全部作為公積金。
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各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各股東之股數及其股票號數。 三、各股份已繳之股款及其繳納之年、月、日。 四、發給股票之年、月、日。 五、發行無記名股票者,應記載其股數、號數及發行之年、月、日。 六、發行優先股者,並應註明優先字樣。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股東名簿於本公司,或所備股東名簿有不實之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集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召集期限之規定時,各科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股東常會,依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之,但實際上應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督促辦理,如逾期不為召集,其責任應由代表公司之董事負之,爰將第三項「公司負責人」改為「代表公司之董事」。 二、罰鍰提高三倍並設下限,以加重處罰。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一、配合商業會計法第六條,第二項「營業年度」修正為「會計年度」。本項所稱「召集」實為「召集開會」之意思,爰修正為「召開」,以臻明確。 二、第三項罰鍰數額酌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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