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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70 條(股東會之種類與召集之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2.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3.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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