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70 條(股東會之種類與召集之期限)
- 1.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 2.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3.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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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70 條將股東會分為股東常會與臨時會,常會須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逾期董事處一萬至五萬元罰鍰。
Q · 公司一直拖著不開股東會,股東可以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170 條,股東常會須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無正當事由逾期由代表公司之董事負一萬至五萬元罰鍰。股東若遇公司拖延不開,可先書面催告董事長依法召集;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者,得依第 173 條請求董事會召集臨時會,董事會十五日內不為召集,即可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自行召集。
白話解讀
股東會是股份有限公司裡股東說話的唯一正式場合。法律把它分成兩種。常會每年至少開一次,必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召開。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的會計年度是每年一月到十二月,股東常會最遲六月底前就要開完。臨時會則是「有事才開」,沒有固定時程。這個六個月的期限不是建議,是法律義務。代表公司的董事(通常就是董事長)如果遲到一天沒開,就面臨一萬到五萬元罰鍰。金額不大,但這只是行政罰,背後更嚴重的問題是:不開股東會等於剝奪了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的表決權。盈餘分配、董監事改選、章程變更,這些事都要在股東會上決定。不開會,這些事就懸在那裡。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70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召集基本規範,將股東會分為「每年至少召集一次」的股東常會與「必要時召集」的股東臨時會,並要求股東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逾期由代表公司之董事負罰鍰責任,藉此確保股東對盈餘分派、董監改選等重大事項的定期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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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不開股東會違法嗎?▾
股東常會逾六個月未開且未經核准延期即違法,代表公司之董事處一萬至五萬元罰鍰。
Q2股東常會一定要在六個月內開嗎?▾
原則是,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但有正當事由(如會計師查核未完成)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可延期。
Q3股東常會和股東臨時會差在哪?▾
常會每年至少一次有法定期限,臨時會有事才開、無固定時程。
Q4股東可以自己召集股東會嗎?▾
持股百分之三以上可依第 173 條請求召集,董事會不理可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自行召集。
Q5公司不開股東會我的股利會受影響嗎?▾
會。盈餘分派議案須股東常會通過才能發放,不開會股利就卡在公司帳上。
Q6罰鍰一萬到五萬罰誰?▾
罰代表公司之董事,通常是董事長,不是罰公司或全體董事。
Q7什麼是召開股東會的正當事由?▾
實務上會計師尚未完成查核簽證常被認為正當事由,但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Q8股東會可以線上開嗎?▾
依第 172 條之 2,章程載明者可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hareholder_regular_meeting | shareholder_extraordinary_meeting |
|---|---|---|
| 召集頻率 | 每年至少一次 | 必要時才召集 |
| 法定期限 | 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 | 無固定時程 |
| 逾期罰則 | 代表公司董事處 1-5 萬罰鍰 | 無期限罰則問題 |
| 典型議案 | 盈餘分派、董監改選、報表承認 | 緊急或特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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