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70 條(股東會之種類與召集之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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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II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
一般來說6/30前
Exc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III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claire2625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證交法36
VII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p0926367978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171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203-1第一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