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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70股東會之種類與召集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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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2. 2.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3. 3.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70 條將股東會分為股東常會與臨時會,常會須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逾期董事處一萬至五萬元罰鍰。

Q · 公司一直拖著不開股東會,股東可以怎麼辦?

可書面催告董事長,逾期可依第 173 條報請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依公司法第 170 條,股東常會須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無正當事由逾期由代表公司之董事負一萬至五萬元罰鍰。股東若遇公司拖延不開,可先書面催告董事長依法召集;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者,得依第 173 條請求董事會召集臨時會,董事會十五日內不為召集,即可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自行召集。

白話解讀

股東會是股份有限公司裡股東說話的唯一正式場合。法律把它分成兩種。常會每年至少開一次,必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召開。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的會計年度是每年一月到十二月,股東常會最遲六月底前就要開完。臨時會則是「有事才開」,沒有固定時程。這個六個月的期限不是建議,是法律義務。代表公司的董事(通常就是董事長)如果遲到一天沒開,就面臨一萬到五萬元罰鍰。金額不大,但這只是行政罰,背後更嚴重的問題是:不開股東會等於剝奪了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的表決權。盈餘分配、董監事改選、章程變更,這些事都要在股東會上決定。不開會,這些事就懸在那裡。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70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召集基本規範,將股東會分為「每年至少召集一次」的股東常會與「必要時召集」的股東臨時會,並要求股東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逾期由代表公司之董事負罰鍰責任,藉此確保股東對盈餘分派、董監改選等重大事項的定期表決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一直不開股東會,股東能自己召集嗎?

可以,但有條件。公司法第 173 條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董事會在十五日內不為召集通知,股東可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自行召集。百分之三可由多人合計,找到其他不滿股東湊足聯名請求,在實務中非常有效。

Q2股東會一定要到現場嗎?能不能線上開?

公司法第 172 條之 2 允許公司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但須於章程中載明,也可用視訊輔助讓部分股東遠端參加。不能到場的股東還可委託代理人出席(第 177 條)。上市櫃公司電子投票已非常普及,可在股東會前透過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表決權。

Q3公司不開股東會違法嗎?

股東常會逾六個月未開且未經核准延期即違法,代表公司之董事處一萬至五萬元罰鍰。

Q4股東常會和股東臨時會差在哪?

常會每年至少一次、有六個月法定期限;臨時會有事才開、無固定時程也無期限罰則。

Q5什麼叫召開股東會的正當事由?

客觀上無法如期召開的事由,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尚未完成,且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

Q6股東常會和董事會差在哪?

股東常會是所有權人(股東)的會議,董事會是經營層的會議;股東會決定盈餘分派、董監改選等重大事項。

Q7公司不開股東會怎麼辦?

先書面催告董事長 → 持股湊足百分之三依第 173 條請求召集 → 董事會不理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自行召集。

Q8股東會延期怎麼申請?

有正當事由時,於期限屆至前向主管機關(經濟部)報請核准延期,須具體說明事由。

Q9檢舉公司不開股東會要準備什麼?

準備持股證明、會計年度終了日、未收到召集通知的事證,向主管機關檢舉並可附催告存證信函。

Q10少數股東請求召集要多少持股?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即可,可由多名股東合計湊足,書面記明提議事項與理由。

Q11公司法 170 vs 證交法 36 哪個嚴?

公開發行公司同時受證交法 36 條規範,財報公告與股東會召開時程要求更嚴,兩者並存從嚴。

Q12股東常會逾期 vs 召集程序瑕疵差在哪?

逾期是董事罰鍰問題;召集程序違法(如通知不合法)則使決議得依第 189 條訴請撤銷,效果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hareholder_regular_meetingshareholder_extraordinary_meeting
召集頻率每年至少一次必要時才召集
法定期限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無固定時程
逾期罰則代表公司董事處 1-5 萬罰鍰無期限罰則問題
典型議案盈餘分派、董監改選、報表承認緊急或特定事項

shareholder_regular_meeting

召集頻率
每年至少一次
法定期限
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
逾期罰則
代表公司董事處 1-5 萬罰鍰
典型議案
盈餘分派、董監改選、報表承認

shareholder_extraordinary_meeting

召集頻率
必要時才召集
法定期限
無固定時程
逾期罰則
無期限罰則問題
典型議案
緊急或特定事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296条(定時株主総会・臨時株主総会の招集)
韓國상법 제365조(정기총회·임시총회)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德國AktG § 175(Einberufung der ordentlichen Hauptversammlung,事業年度終了後 8 個月內)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225-100(assemblée générale ordinaire annuelle,事業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11(annual meeting of stockhold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6

(0181207 制定)

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十分之一為公積金。但公積金已達資本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價,應全部作為公積金。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各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各股東之股數及其股票號數。   三、各股份已繳之股款及其繳納之年、月、日。   四、發給股票之年、月、日。   五、發行無記名股票者,應記載其股數、號數及發行之年、月、日。   六、發行優先股者,並應註明優先字樣。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股東名簿於本公司,或所備股東名簿有不實之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0550705 全文修正)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集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召集期限之規定時,各科二千元以下罰鍰。

(0721122 修正)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集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集期限之規定時,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股東常會,依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之,但實際上應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督促辦理,如逾期不為召集,其責任應由代表公司之董事負之,爰將第三項「公司負責人」改為「代表公司之董事」。   二、罰鍰提高三倍並設下限,以加重處罰。

(0860531 修正)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集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集期限之規定時,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修正)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配合商業會計法第六條,第二項「營業年度」修正為「會計年度」。本項所稱「召集」實為「召集開會」之意思,爰修正為「召開」,以臻明確。   二、第三項罰鍰數額酌作調整。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罰鍰名詞
(0181207 制定)

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十分之一為公積金。但公積金已達資本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價,應全部作為公積金。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各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各股東之股數及其股票號數。   三、各股份已繳之股款及其繳納之年、月、日。   四、發給股票之年、月、日。   五、發行無記名股票者,應記載其股數、號數及發行之年、月、日。   六、發行優先股者,並應註明優先字樣。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股東名簿於本公司,或所備股東名簿有不實之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0550705 全文修正)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集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召集期限之規定時,各科二千元以下罰鍰。

(0721122 修正)

一、股東常會,依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之,但實際上應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督促辦理,如逾期不為召集,其責任應由代表公司之董事負之,爰將第三項「公司負責人」改為「代表公司之董事」。   二、罰鍰提高三倍並設下限,以加重處罰。

(0860531 修正)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修正)

一、配合商業會計法第六條,第二項「營業年度」修正為「會計年度」。本項所稱「召集」實為「召集開會」之意思,爰修正為「召開」,以臻明確。   二、第三項罰鍰數額酌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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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70 條規定:「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前項股東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7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