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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主管機關須於法院為撤銷決議判決確定後並經法院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時始得撤銷其登記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主管機關須於法院為撤銷決議判決確定後並經法院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時始得撤銷其登記

出處

最高法院六七年臺上字第七六0號判例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違法決議(程序上違法)之事項,如已登記者,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主管機關須於法院為撤銷決議之判決確定後,並經法院通知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時,始得撤銷其登記。至同條第三百八十八條,係指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得改正者而言,與決議違法而得訴請法院撤銷之情形不同。

(最高法院六七年臺上字第七六○號判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主管機關須於法院為撤銷決議判決確定後並經法院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時始得撤銷其登記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主管機關須於法院為撤銷決議判決確定後並經法院通知或利害關係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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